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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3 23:11:19| 人氣23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總統是唯一有權除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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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是唯一有權除罪者

憲法只授予總統除罪之權,特別費由國會除罪乃違憲,侵犯司法權,立法的基本原則是不溯既往,否則會顛覆司法

陳茂雄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將排審國務機要費除罪化的「會計法第九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中國國民黨立委認為這是針對性立法,揚言絕對反對。民進黨立委許智傑解釋,總統國務機要費和部會及縣市首長特別費是一樣的概念,這不是針對阿扁總統一人,包括過去的馬英九市長和陳水扁總統一樣。未來不管中國國民黨或是民進黨的總統都一樣,「我們要建立一套長久公平一致的標準」,希望中國國民黨也一起支持。

許智傑的話對了一半,國務機要費的性質與特別費一樣,既然特別費除罪,國務機要費沒有理由不能除罪。而錯的地方是許智傑將除罪與一般立法混淆了,一般立法的特點是不溯既往,也就是國務機要費要怎麼用,是針對以後的總統。除罪則針對已發生的特定事件不追究,所以國務機要費當然針對阿扁總統一人,其他總統並無此困擾。所以「建立一套長久公平一致的標準」這種說詞太牽強,應該說特別費可以除罪,國務機要費沒有不可以的道理。

以前特別費的報銷有一半不必單據,而是直接撥入當事人的薪水帳戶,一般人都將特別費當作待遇的一部分。二00六年五月,民主進步黨數名民意代表檢舉告發,他們認為特別費的持有人僅具有特別費的支配權,而非所有權,將它當作所得的一部分已違法。司法單位調查過程中,發現特別費的預算編列在業務費,不是人事費,當事人不能將它入袋。不過絕大部分官員都將特別費的一半直接入袋。

當年將特別費全部用在業務上的人少之又少,若認真追究,真的動搖國本,台灣更沒有那麼多牢房來安頓相關官員,馬政府因而將它交由立法院來除罪。二0一一年五月三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會計法》第九十九條之一增訂案,其內容為民國九十五年(二00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特別費的報支、經辦、核銷、支用及其他事項,不追究行政及民事責任;如涉及刑事責任者,不罰,將特別費問題除罪化。現任的民進黨立委認定特別費與國務機要費性質完全相同,特別費可以除罪,國務機要費有何不可?

《中華民國憲法》第四十條:「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其中的「大赦」是針對「罪」,不是「人」,乃標準的「除罪」,上述特別費的除罪案應該由總統大赦,只是擔任總統的馬英九沒有擔當,將它交給立法單位來除罪。憲法並沒有任何條文規定國會有權除罪。正常國家立法與司法必定明確的分立,由國會除罪已顛覆司法。

國會代表人民制定遊戲規則,也就是立法。法律公布之後則由司法單位執行,立法單位不得干預司法單位,特別費案由立法單位除罪,等同顛覆司法。然而特別費案若不除罪將動搖國本。幸好憲法授予總統大赦之權,可以用來除罪,只是馬英九沒有擔當,不願意大赦。

(作者為中山大學退休教授、台灣安全促進會會長)

http://mypaper.pchome.com.tw/news/mhchen0201

2021/4/14(台灣時報社論)

台長: 平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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