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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5 22:19:41| 人氣13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工業區更新立體化發展方案-容積率大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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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區更新立體化發展方案-容積率大提升

1.提升能源使用效率,藉由能源使用效率之提高與再生能源使用之推動,進而達到永續經營與環境友善的目標。

2.檢核指標:

(1) 取得「ISO 50001 能源管理系統」證書者,核給 1%

(2) 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於廠房屋頂者,且水平投影面積佔屋頂可設置區域範圍 50%以上者,核給 2%

(3) 取得中央主管機關「建築整合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核定者,核給 2%

 

工業區立體化方案2.png




一、適用原則及範圍:

()都市計畫工業區

1.政府編定開發工業區:依原獎勵投資條例、原促進產 業升級條例或產業創新條例編定開發之工業用地或工 業區,位於都市計畫範圍內,由經濟部或地方政府管 轄,且基準容積於 240%()以下者為限。

2.科學園區:依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設置之科學園 區,位於都市計畫範圍內,且基準容積於 240%() 下者為限。

3.一般工業區:屬前二款之外之都市計畫工業區,且基準容積於240%()以下者為限,由地方政府視需求公告認定符合之工業區(或使用性質相似之分區),並應 符合下列各款要件: (1)已開闢基本公共設施。 (2)具計畫管理機制。

()非都市計畫工業區:

具「整體開發」性質,以依計畫管制開發為工業區者為限,包括:

1.編定開發工業區:依原獎勵投資條例、原促進產業升 級條例或產業創新條例,由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編定開發工業區。

2.其他政府機關設置開發之園區:各主管機關依該園區設置管理條例設置開發之園區,如:科學園區、農業科技園區。

 

總容積上限:

(1)新增投資與能源管理獎勵額度加總以各該工業區法定容積之20%為上限。

(2)倘廠商仍有容積需求,亦可以捐贈產業空間或繳納回饋金方式取得容積額度;該額度以各該工業區法定容積之 30%為上限(含捐贈產業空間),合併新增投資與能源管理獎勵額度以各該工業區法定容積之50%為上限(含捐贈產 業空間)

(3)申請基地倘依循現行都市計畫法容積移轉相關機制申請,合併上開容積仍不得超過法定容積之 50%。

建築整合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核定依「建築整合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示範獎勵辦法」規範辦理。回饋金限定於各該園區與其周邊相關使用或公共設施之改善,後續將依產業 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回饋金採分期繳納,第一期於事業計畫書核准時繳交回饋金之百分之十,第 二期於地方建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時繳交回饋金之百分之二十,剩餘之回饋 金於次年起分十年期繳交。倘申請人於回饋金繳納完成前,有將本方案獲取 之容積增量建物產權轉讓予第三人之需求,應將剩餘之回饋金一次繳納完畢 後始得辦理。

捐贈產業空間需集中留設經中央(經濟部)或地方工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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