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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設立許可或核准登記 "附加負擔辦法" 第十一條之四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工廠設立許可或核准登記 "附加負擔辦法" 第十一條之四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第十一條之四 經申請特定工廠登記者,於核准登記或變更登記時,主管機關應附加「應於登記日起二年內裝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其發電設備面積不低於屋頂水平投影面積之百分之五十,不超過廠地水平投影面積之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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