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h購物| | PChome| 登入
2010-11-08 09:21:42| 人氣2,85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總統「喬」金融,無關職權?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0 訂閱站台






普通法院能夠認真地討論憲法,是值得鼓勵的。本案判決碰觸了以往法院視作當然的「總統職權」或「職務上行為」的界定問題,顯見即便在一般的刑事案件,一樣會遇上憲法爭議。以後的法官、律師不能在持有「憲法與我何有哉」的錯誤想法。但二次金改一審判決的憲法論證偏頗而跳躍,簡化了「總統職權範圍」的辯論,更錯解了在「行政一體」原理下的「職務行為」。期望後續的司法訴訟中,國內的學界與司法界可以更深入、嚴謹地探究相關問題。





這篇文章的刪節版刊登於聯合報:總統「喬」金融,無關職權?,2010.11.8民意論壇。
台北地院也公布了本案的判決節本與新聞稿


總統「喬」金融不是「職務上行為」?

廖元豪

(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二次金改案的一審判決出爐,前總統陳水扁無罪。法院主要理由是認為金融合併等業務,與總統憲法上之職權無關,因此將相關部會首長找來「喬」事情,不算是貪污治罪條例所稱的「職務上行為」。雖然本案尚未確定,一審判決見解仍有被推翻的機會。但鑑於在刑事案件中長篇論述憲法原理的判決尚屬罕見,而判決書中所論,又有諸多值得檢討之處。作為一個憲法學者與公民,不能不一抒己見,以就教方家。

先看看本案法官怎樣界定「職務上行為」?法官認為,唯有法律具體明定由特定機關行使的權限,才可能是「職務上行為」。除此以外,其他部門(包括上級機關)都只能行使「政治上影響力」,而非法律上的「職權」。

這種說法的最大瑕疵,在於過份狹隘界定「法定職權」,忽略了「行政一體」的上下監督關係。金融合併的個別處分,的確應以主管機關財政部的名義為之,行政院、總統都不能直接取代。但主管機關都有「上級」,而在行政體系中,「上級」本來就有「指揮監督命令」的權限,「下級」則有「服從義務」。上級機關雖然不能逕行「代替主管機關做處分」,但卻可以「命令主管機關做處分」。在層層節制下,上級機關的「職權」包括概括的「指揮監督命令」。指揮監督所屬行政機關與人員,不僅是上級的權力,也是義務。任命考績升遷以至免職等人事權,不只是法院所說的「影響力」,更是為了踐行上級「監督權」的必要手段。

判決中還引用美國尼克森總統當年「週末午夜大屠殺」,一口氣免職了三位司法高官的例子,藉以說明總統可以免職司法部長,但不能越級免職特別檢察官,因為那是司法部長而非總統之權限。但這個例子適足說明本案論證的荒謬:假設歐巴馬收了比爾蓋茲的賄款,然後告訴司法部不准起訴比爾蓋茲,否則部長就捲鋪蓋走路。東窗事發之後,會有人認為「起訴與否」是司法部而非總統權限,所以總統不算貪污?

本案的法官把「權限」與「人事」分開,然後認為只有法定的「主管機關」才可能有「職務上行為」。不但忽視了上級機關的指揮命令行為,也是「職務上行為」」,也忘記了大法官釋字613號解釋念茲在茲的「行政一體」。它不僅挖空了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之規定,更嚴重的憲政後果是:上級機關,尤其是行政院,再也沒有任何法律責任反正都不是主管機關。上級機關的調動、免職,甚至內部的指令,都成為「影響力」而不是「職務上行為」。

那麼,「總統」是不是財政部長的「上級」呢?這就涉及了本案第二個論理的瑕疵:用片面論證,狹隘地界定總統權限,進而否定了總統指揮監督行政業務的可能性。

「總統」的權限範圍,在我國憲法界的確尚有爭論。本案法官看來似乎也相當用功地引用了大法官解釋以及學者見解,認為總統的權限僅限於憲法明文列舉的範圍。然而,法院所援引的資料、文獻,是高度選擇性的。

1997年修憲以來,總統得片面「任免行政院院長」。行政院院長是否因此成了總統的執行長?學界一直有正反兩派看法,兩派所發表的文獻均相當豐富。大法官解釋中,其實也同時找得到傾向正反之論述(例如,在涉及「核四停建」的釋字520號解釋,大法官就表示總統得藉由任命行政院長來實現政見,可見行政院也是總統實現政策的工具)。陳前總統更堅決主張並實踐「行政院長為總統下屬」這一說。在上屆立委改選時,他並公然以此一理論來為「張俊雄院長無須隨立院改選總辭」辯護。可是合議庭一味引用「總統職權有限說」。它沒有做到最基本的「兩面俱呈,自然也談不上「綜合分析」。如此的論證方式,雖然引用了許多資料,但只見其偏頗與斧鑿痕跡。它的結論(總統僅有列舉權力)未必錯誤,但論理偏頗而粗糙,又忽視了實務發展,說服力也因此降低了許多。

普通法院能夠認真地討論憲法,是值得鼓勵的。本案判決碰觸了以往法院視作當然的「總統職權」或「職務上行為」的界定問題,顯見即便在一般的刑事案件,一樣會遇上憲法爭議。以後的法官、律師不能再持有「憲法與我何有哉」的錯誤想法。但二次金改一審判決的憲法論證偏頗而跳躍,簡化了「總統職權範圍」的辯論,更錯解了在「行政一體」原理下的「職務行為」。期望後續的司法訴訟中,國內的學界與司法界可以更深入、嚴謹地探究相關問題。

 

台長: 布魯斯
人氣(2,854) | 回應(0)| 推薦 (0)| 收藏 (0)| 轉寄
全站分類: 不分類 | 個人分類: 憲政民主ABC:台灣最被忽略的東西 |
此分類下一篇:我們呼籲大法官提名 應重視性別平等價值(轉載)
此分類上一篇:走了一位教學特優教師之後
TOP
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