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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12 17:16:07| 人氣10,103| 回應1 | 上一篇 | 下一篇

取締無照執業落實觀光領隊及導遊證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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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台灣消費者協會 函轉載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發文字號:台消全字第9810008號
速別: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無
    

旨:請落實旅遊領隊及導遊人員證照制度,徹底取締無照領隊及導遊人員執行業務,以提昇旅遊品質,並保障旅遊消費者之權益。

說 明:

一、茲據旅遊消費者反應及多方資訊顯示,目前國內外旅遊糾紛常起於領隊或導遊之品質缺陷。領隊在國外惡搞,旅客幾乎求助無門,任由領隊予取予求,必待返國後才有求取公道之管道,但已時過境遷,對旅遊消費者已造成實質損害。而導遊在國內之不當行徑,不但破壞國人辛苦要建立的良好旅遊生態,也讓旅客遊興盡失。所以領隊與導遊的品質決定旅遊之成敗,政府積極推動領隊及導遊證照制度,即在提昇領隊及導遊人員的服務品質,以保障旅遊消費者的權益。而無照領隊及導遊執行業務,最容易引起旅遊糾紛,也完全破壞專業證照制度之立意,如任令此種不法狀況繼續存在,將使法令等同虛設。本會為反應此種缺失,特提出如下建議:

 

(一)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應增訂導遊條款:
      
按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第十七條訂有領隊條款,而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則缺導 遊條款。除非認為國外旅遊必須有專業領隊,而國內旅遊則不必要有專業導遊,才可以不訂導遊條款。若然,則發展觀光條例第2條第10款規定旅行業者為旅客安排導遊人員,同條第12款規定導遊人員定義,第32條規定導遊人員之證照制度,第59條規定無照導遊人員執行業務之處罰,豈非都成贅文,而不具有意義。故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應仿照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之領隊條款,增訂導遊條款始合理。

 

 (二)為稽查領隊或導遊人員執行業務,應訂定申報制度之稽查辦法:
   查要杜絕無照領隊或導遊人員執行業務,最有效之辦法是訂定出團申報領隊及導遊之辦法。應可利用網路之便利,在觀光局官方網站設立申報網頁,強制旅行業者出團前即需自動申報。又領隊帶團出國,必須辦理出入境手續;而導遊帶團國內旅遊,都需住宿飯店登記身分資料,主管機關依發展觀光條例第37條規定實施檢查時,不難查證其虛實。主管機關對不合規定者,並可依第54條規定督促改善或處罰。實施檢查時,主管機關如力有不逮,稽查辦法可明訂得委託消保團體處理,相信短期內必可落實領隊及導遊專業證照制度而顯現其成效,並達到保障旅遊消費者的權益。

 

(三)旅行業同業公會應訂定自律公約,落實安排有證照之領隊及導遊人員,以提旅遊服務品質,才能促進發展觀光旅遊事業。

 

 二、貴單位或為消費者保護主管機關,或為觀光旅遊主管機關,或為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同業公會,都負有依據法令監督、管理、落實觀光旅遊政策之權責。

 

 三、為此函請採納建議,儘速改善見覆為荷。 

正本: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交通部
   中華民國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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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長: 浩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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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分類: 台灣旅遊(台澎金馬) | 個人分類: 領隊導遊訊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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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消費者協會
迄今為止,本會仍未收到交通部觀光局及中華民國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兩單位惠復。基於保護消費者權益,本會將透過新聞輿論對該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觀光局有所批斥,絕對不能因此鴕鳥了事。
2009-11-14 04:21:44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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