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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21 18:57:33| 人氣85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每週一案:高雄襲胸之狼 嫌出沒校園附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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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陳怡如(交通大學、新竹教育大學、逢甲大學、勤益科技大學兼任助理教授)

 

  高雄出現襲胸之狼!鼎中路一帶的校園週遭,發生四起女性遭襲胸襲臀案件,人心惶惶,警方循線追查,發現嫌犯竟然是20歲出頭的李姓大學生,他和朋友騎著摩托車,光天化日下,就在路上隨意找尋落單女子,當下手目標,不過犯案過程被監視器拍下,也讓嫌犯百口莫辯。李姓大學生到案後,供稱因為好玩才出手襲胸,不過被害人依舊提出性騷擾告訴,將他移送法辦,而出沒校園週遭的襲胸狼落網,也讓附近女同學鬆了一口氣(20130318-民視新聞/記者王靖淳、呂彥頡 高雄市報導)。

 

  本案行為人除有刑事責任及民事責任外,亦有行政責任,凡此皆規定於性騷擾防治法當中。茲分述如下:

 

  1.根據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前揭規定第1款為「交換性騷擾」,第2款為「敵意環境性騷擾」,本案行為人所為係屬「敵意環境性騷擾」。

 

  2.行政責任方面,被害人遇此情形,可根據性騷擾防治法第13條規定處理:「性騷擾事件被害人除可依相關法律請求協助外,並得於事件發生後一年內,向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前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訴後,應即將該案件移送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調查,並予錄案列管;加害人不明或不知有無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時,應移請事件發生地警察機關調查。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應於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七日內開始調查,並應於二個月內調查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應通知當事人。前項調查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逾期未完成調查或當事人不服其調查結果者,當事人得於期限屆滿或調查結果通知到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當事人逾期提出申訴或再申訴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不予受理。」被害人申訴後,經調查結果如行為人有性騷擾情事,主管機關即可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規定予以行政制裁:「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 ()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3.刑事責任方面,被害人亦可根據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提出刑事告訴:「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4.民事責任方面,被害人則可根據性騷擾防治法第9條請求損害賠償:「對他人為性騷擾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台長: 魷魚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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