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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9-26 17:05:27| 人氣2,47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關懷台灣=>陽台加窗違建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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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住戶把陽台「推」出去,讓房間面積變大,這種擅自擴建的行為已於法不容。內政部營建署廢止容許陽台加裝的行政命令,台北市工務局長陳威仁明確表示,陽台外推之後,不論陽台與室內間的牆壁是否拆除,加窗行為都屬於違章建築,未經申請建造許可不得擅自變更,否則依法查報取締。

在陽台上加一道玻璃帷幕,或在陽台外側加設八角窗,在國內都相當常見;這種做法有的只是為了遮雨,避免晾曬的衣服被雨水打溼,但多數則把陽台與室內之間的外牆打掉,擴大室內可用的面積。

這種在陽台加窗的做法有增建之嫌,早在30年前就引發爭議;當年有民眾向內政部陳情,希望把合法性解釋清楚,內政部營建署並曾相繼在民國63年和84年發布解釋函表示,只在陽台上加裝窗戶,並未把原有外牆拆除者,可不必申請建造執照,亦即並不認定是違建。

但在房價高漲後,許多民眾索性把外牆拆掉,使室內空間「外推」到陽台,則明顯違反都市計畫法和建築法,有擴大建築容積之虞。

最近基於行政程序法公布實施,以及加窗的行為普遍「變質」,營建署已公告廢止過去的解釋函,回歸建築法,並在 93年初通過修正的建築法中明訂,只要有變更主要結構、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和其他與原使用執照不符的行為時,都必須申請變更使用執照,等於宣告陽台不再容許加窗,除非事先申請變更使用獲准。

原本北市工務局也考慮全面開放陽台加窗,但不久前天母發生陽台加窗的大樓住戶,因火災無處逃生活活燒死,消防局力主不應開放,監察院對工務局的做法也頗有微詞,工務局長陳威仁表示此構想已取消,新建築不再核准陽台加窗的變更使用申請。

陳威仁說,從建築立面的美觀、公共安全和都市成長管理等面向思考,陽台加窗都有疑慮,對建築節約能源也不利,因此台北市已率先明確拒絕陽台加窗的申請;至於既有的陽台加窗行為,則仍依原解釋函的精神處理:把外牆拆除者仍依違建查報處理。

工務局指出,對於已在陽台加窗的住宅可以不溯既往;但對將陽台外推同時拆除原外牆者,若經檢舉或經主管機關查報,仍將依違建查報拆除。

營建署表示,陽台加窗的違建鑑定雖有昨是今非的討論,但基於公共安全和都市景觀的整體考量,還是要明確規範,回歸建造管制流程控管,因此地方建管機關不須完全不准陽台加窗的變更使用申請,但應有專業合理的考量,訂出明確的規範供民眾遵循;如果為了防盜而加設,不妨考慮全棟大樓統一型式和施做,但應由公寓大廈管委會負責約束。

陽台加窗 建物外觀變臉
陽台加窗正當性,終於有了明確的政策,營建署廢除30年來的行政命令,讓建築物的外觀免於人為「補丁」的破壞,對維護都市景觀、公共安全是正面、進步的作法,住戶無法再「偷」得一些室內空間,必然引發搶建風潮,主管機關如何防範、宣導?不能沒有章法;而國人對陽台的需求程度,此刻正是建商與建築師該深思的課題。

台灣位處亞熱帶,氣候炎熱,住家在夏季需要遮蔭,雨天也需要防雨水潑入室內的設計,陽台就成了建築專家倡議必備的建築附屬品;不過,當陽台加了一道玻璃窗,從室外變成室內空間後,上述功能就大打折扣了。

從使用機能看陽台的角色,只有晾衣服、擺洗衣機最實用,國人較在乎的,反而是如何在寸土寸金的都會區裡,爭取多一些室內使用空間,和國外常利用陽台作為賞景、休憩的戶外空間大異其趣。

在建築法規提供樓地板面積獎勵的誘因下,建築物陽台總面積有一部分是政府免費奉送的,建商拿來賣錢,自然「充分利用」,建築物長出許多大而不當的陽台,屢屢可見,至於日後進住的住戶需要什麼樣的陽台?喜歡那一類的採光窗戶型態?消費者往往沒有主動選擇權。

在上述情況下,陽台之於住戶,最大的誘惑便是加窗後改為室內空間,加上政府先前有行政命令「放水」,讓陽台加窗「推」出去的情形如烽火燎原般蔓延開來。此刻政府收回成命,要讓陽台不「變臉」,對新建築的約束力不成問題,現有建物的陽台是否反而因此遭搶建而「淪陷」,反而是當前主管機關要面對的棘手問題。

內政部營建署終於決定回歸建築法,廢除准許都市居民在陽台外加窗的解釋令,還給建築之本來面目。然而嚴格執行陽台不得加窗的新政策,真正行得通嗎?

台灣的城市屢被外人評為醜陋,原因固然很多,但主要的原因是建築物上普遍的違章構造物。中產階級居住的高樓建築,幾乎家家戶戶都在外牆之外動些手腳,完全不顧及建築的美觀。這不只涉及景觀的問題,而且實在有損國家形象。可是,為了選票,沒有政治人物敢挑戰市民的權利,若干年來,關心都市環境的人士雖一再呼籲正視都市違章的問題,卻得不到任何迴響。相反的,只有放鬆再放鬆,到了幾乎完全無法控制的地步。

陽台加窗其實是最不顯眼的違章。至於陽台或走廊之外加裝鐵柵,突出牆外的情形,在三、四十坪為單位面積的公寓大樓建築上,幾乎戶戶有之。各戶作法不同,花樣各別,不但形成消防安全的威脅,其紊亂的外觀幾不堪入目。

這些國家之恥的怪現象可以禁得了嗎?我們是十分懷疑的。不溯既往是合理的;但是違章構物已是台灣各城市的特色,曾經是人人均有的權利,一旦禁止,政府執行起來一定有強大的壓力。曾經被視為當然的,忽然被剝奪,恐怕也無法得到普遍的支持。

我們認為,要解決這個問題,應立一個都市景觀專法才成。立法時經過深思熟慮,務使面面俱到,以減低執行時的阻力;推動時且可分階段、分地區,逐步進行,慢慢改變國人討便宜的習慣。立法且可包括招牌、張貼等一切影響都市景觀的因素在內,甚至可以對重要公共建築作一些正面的規定。

違章建築是文化問題,不是短期間一紙命令可以解決的。我們需要一個高瞻遠矚的計畫,同時,需要認真而又務實的執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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