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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28 11:04:55| 人氣2,41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兇宅要罰??嗯,那政府單位在個資法下會配合查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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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契約兇宅全揭露 廣告禁用僅供參考

  「房事」乃人生一大要事,無論是買房、換房最怕碰到有瑕疵的房屋,尤其是買到凶宅更令人住得「心驚膽跳」。為了讓民眾能買得安心,行政院消保處今(27)日表示,未來賣方須於「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書」中,清楚揭露房屋是否為海砂屋、凶宅,或政府所列管的山坡地住宅等相關資訊,以確保消費者購買成屋的權益。

  由於90年內政部所公告的「成屋買賣契約書範本」,本身並無強制力。消保處即於日前審查通過內政部提交的「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訂定及契約書範本修正案」,不僅具有法律效力,也能避免產生消費糾紛。預計內政部在10月公告,明(102)年4月將可正式上路。

  過去買賣房屋常發生的海砂屋、凶宅等爭議,在定型化契約書中明確規範,賣方須針對偵測是否為海砂屋的「混凝土中水溶性氯離子含量檢測」,是否曾發生兇殺、自殺或一氧化碳中毒致死事件等,房屋現況進行書面說明,其他像是「房屋未登記部分」、「漏水情況」,是否為列管的山坡地住宅,都要清楚告知。

  因應8月實施的「實價登錄制度」,修正案也於現狀確認說明書中,增列以交易當時實際現況格局為準的「建物現況格局」,以及建物型態,包含公寓、透天厝、店面/店鋪、辦公商業大樓、住宅大樓、華廈、套房、工廠、廠辦、農舍、倉庫及其他等型態,以利義務人進行申報。

  消保處副處長吳政學表示,除了房屋現狀重要資訊要充分揭露外,在交易的過程中,為了避免業者藉故遲延交屋,修正案還增列了「業者交屋遲延條款」,只要業者未依約定日期交付成屋,消費者可以要求業者自「應交付日」起到「依約交付日」止,每天依「已支付全部價款的萬分之二」單利計算作為賠償金額。

  此外,在廣告宣傳上禁止使用「廣告僅供參考」字詞,而且與「實際所有權面積」以外的「受益面積」、「銷售面積」、「使用面積」等類似用語,也在禁用之列,以符合「充分揭露」的原則。

  吳政學強調,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待內政部公告後,將給予業者6個月的準備時間,若業者在修正案正式上路後仍有違反行為,將依《消費者保護法》第33條、第58條規定,處以新台幣6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並可連續罰鍰,要求限期改善。

賣屋未說是凶宅 最高罰150萬

中國時報【許俊偉╱台北報導】

賣凶宅不告知,最重可罰一五○萬元。行政院消保處通過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增列「凶宅條款」,未來業者售屋須在契約明指是否曾發生凶殺、自殺或一氧化碳中毒等死亡案件,否則可罰六萬到一五○萬元,且可連續罰,要求限期改善。

消保處簡任祕書陳星宏說,預計內政部會在一個月內完成公告,公告後的六個月為緩衝期,約明年四月正式上路。

成屋買賣糾紛不斷,過去只有不具強制力的範本,行政院消保處日前通過具法律效力的相關契約規定,業者違反規定造成消費者權益受損,將可依消保法處罰。

陳星宏說,除了「凶宅條款」,常見消費糾紛如房屋現狀相關重要資訊,也要白紙黑字寫清楚,包括是否為海砂屋、有無漏水等。另外,是否為政府列管的山坡地社區,也要講明白。

電視或平面廣告經常可見的基地示意圖,未來不得註明「圖片僅供參考」,違反者可依消保法開罰,還可依《公平交易法》廣告不實處分。

除此,為避免業者借故遲延交屋,只要延遲原因是可歸責於業者,每延遲一天,要付給買方已支付全部價款的萬分之二單利計算金額,作為賠償金,直至房屋交付為止。配合內政部實價登錄制已於上月實施,這次也增列記載建物現況格局和建物型態(如公寓、透天厝、店面或商辦等),以利義務人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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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觀點:

哈哈,現在用到了「法令」,並要「處罰」了!!

這個能否繼續維持,筆者是存疑的,既然憲法上保障人民宗教的自由,

而各宗教對於兇宅的看法也莫衷一是,

那用這樣的處罰是否違憲,筆者持保留的看法啊!!

不過,不管如何,筆者之前的文章可供各位參考,

身為房仲,在調查義務這一項上是吃虧的,

兇宅有那一個掌握明白資訊的政府機關願意配合的?

尤其在個資法上路後,之前就以這樣的理由不配合,

現在更是有法可靠!!

道聽塗說在舉證上面怎麼看待?而所謂的「歷史」事件,

超越了這一手屋主所能掌握的又如何去算??

建立這個只為了罰錢而生的東西,執行起來會有什麼樣的變化?

讓我們繼續看下去吧!!唉~~~

兇宅--房仲業的地雷

淺論不動產買賣瑕疵擔保責任(一)

台長: 李季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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