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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31 16:57:06| 人氣3,17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法官戴見草、孫奇芳、孫國禎等連續犯、累犯、慣犯、共犯違反偏頗判決利益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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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第三次抗告狀

受文者:

最高行政法院院長 藍獻林

地址:10048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 電話號碼: 02 -23113691

日期:

中華民國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星期六

證據:

一、中華民國107年3月3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救再字第11號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戴見草、孫奇芳、孫國禎等連續犯、累犯、慣犯、共犯違反偏頗判決利益迴避,專職偽造詐欺裁定書,詐欺不得駁回受害人案件,「在文明社會裡操作野蠻裁判」,「在民主社會中進行帝制判決」,「在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國度裡,操做貪官污吏最偉大」,「在敗訴者付費法律常識中操做受害起訴原告先付費否則就退案」,「在申請訴訟救助保證人權平等法律知識下操做不准訴訟救助,沒錢就不要上法院,歧視窮人訴訟權」,「在法庭辯論才能當判決基礎原則下,卻枉法裁判不必開庭就裁判退案,因為受害人未先把裁判費交出來」。掛牌詐騙集團流氓法官幫派,螃蟹走路,囂張跋扈,泯滅人性,禍國殃民,逍遙法外,招搖撞騙營運中。民進黨總統蔡英文故意不但視而不見法官濫權詐騙,還忝不知恥,請鬼拿藥單,召集應該被改革的檢察官及法官們在總統府召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自欺欺人,自愚愚人,世界級笑話。

二、台灣台南地方法院106年5月15日院長兼刑事庭兼行政庭恐龍法官莊崑山前以106年度聲字第1號裁定駁回聲請共犯法官侯明正利益迴避再抗告案,今又繼續犯累犯球員兼裁判,利益不迴避,繼續濫權強姦人權,惡性重大。

三、台灣台南地方法院106年4月11日院長兼刑事庭兼行政庭恐龍法官莊崑山以106年度聲字第1號裁定駁回聲請共犯法官侯明正利益迴避再抗告案,球員兼裁判,再犯利益不迴避,濫權強姦人權,惡性重大。

四、台灣台南地方法院106年3月20日台灣台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業股恐龍法官侯明正以105年度交字第124號裁定駁回起訴,因原告繳不起未審先判輸的裁判費,又訴訟救助被駁回。

第三次抗告人:

陳昱元 R103158446 男 44年12月7日生 因貪污官員及法官圖利自己拼經濟共犯違反就業法迫害本當事人生計權、工作權、退休權、人格權計13年之久無業待死中

通訊:71799台南郵政第16-35號信箱
電話:0933-355656

E-mail:yuhyuan.chen@msa.hinet.net

被告:

被告一:莊崑山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院長繼續犯、累犯、慣犯共犯枉法裁判,自己吃香喝辣,不知民間疾苦,濫權霸凌一直逍遙法外繼續作案中

地址:70802台南市安平區健康路三段308 電話:(06)295-6315

被告二:葉居正 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院長對案件視若無睹,若無其事,意在掩護,別人孩子死不完,別人孩子死了跟牠不相關

地址:70003台南市中西區中山路170號 總機: (06) 2283101

被告三:莊崑山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院長,在民主法治社會中,極盡濫權極權專制辦案,在陽間塵世社會裡,專幹陰間靈魂魔鬼事,不依法調查、不依法開庭辯論、不依法偏頗判決利益迴避,強幹、硬幹、亂幹「陰間鬼差事」,強奸、硬姦、亂姦、輪姦「虛擬裁判」也當真,不斷「虛擬裁判」吃案結案,不斷「同一事件編好幾個案號辦理」一來騙人辦案效率高詐騙業績獎金,二來共犯貪污得逞因找不到案子原來真面目,世界上最大的貪污無罪集團、掛牌司法詐騙集團法官幫派在台灣,上樑不正下樑歪,歪哥司法院長許宗力領導歪哥司法貪污圖利永續歪哥,官官相護,逍遙法外,禍國殃民進行式。做賊喊捉賊,司法詐騙集團啦!己身不正何以正人?

地址:70802台南市安平區健康路三段308 電話:(06)295-6315

被告四:侯明正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業股不適任法官,吃案連連,說來話長

被告五:張政源  台南市政府交通局長已升官副市長,市政製造交通違規假象濫開違規單或為警察濫權背書,民進黨李俊毅競選牆壁招牌寫著:「給我停車場,不要托吊場」,事實上還可以更具體一點:「不要偷拍照當證據,把百姓當提款機亂開罰單,圖利托吊場及檢舉達人,如果不是黑盤貪污,何來民間財團有公權力」?請偉大的交通局長升副市長張政源說清楚講明白,不久即將升任交通部長大肥缺。

地址:70801台南市安平區永華路26

被告六:陳雅芬 交通事件裁決中心台南辦公室承辦人

地址:70102台南市東區崇德路1

被告七:陳勁甫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局長

        地址:高雄市中正三路2516   電話:07-2299825

被告八:黃耀煌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大隊長

        地址:80147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191

被告九:尤志勇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逕行舉發組警員

        地址:80147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191

第三次抗告聲明事項:

一、請撤銷中華民國107年3月3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救再字第11號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戴見草、孫奇芳、孫國禎等連續犯、累犯、慣犯、共犯違反偏頗判決利益迴避,專職偽造詐欺裁定書。

二、請撤銷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抗字第3號及臺灣台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號裁定。

二、請撤銷台灣台南地方法院106年5月15日院長兼刑事庭兼行政庭恐龍法官莊崑山前以106年度聲字第1號裁定駁回聲請共犯法官侯明正利益迴避再抗告案,今又繼續犯累犯球員兼裁判,利益不迴避,繼續濫權強姦人權,惡性重大。

三、請依法最高行政法院「法律審」職責自行裁判,並撤銷本案所謂交通違規罰單

四、請依法共犯被告侵權行為賠償:賠償金額按毀損名譽、傷害身體健康、增加債務負擔等三項,調查、開庭辯論、精算後判決執行。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六、訴訟標的:有待調查、精算、開庭辯論後判決。

七、預備標的:請准予訴訟救助。

本案事實、法律、證據、執行:

一、枉法裁判書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抗字第3號略以:「抗告人不服民國106年5月15日臺灣台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106年度聲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訴訟救助聲請已於106年度救字第31號裁定駁回確定,本聲請法官迴避之抗告案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三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300元,7日內補繳,否則駁回抗告。不得抗告。」審判長法官楊惠欽,書記官張學智。

二、本案源自:本當事人於中華民國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寄「行政訴訟再抗告狀」給最高行政法院院長蔡進田,本枉法裁判書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抗字第3號裁定隻字未提,志願充當最高行政法院院長蔡進田的防火牆,逢迎拍馬很高竿,濫權霸凌心能安,禽獸不如不能讚,召告天下法官手段下流也骯髒。

三、按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之二第二項規定為:「普通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為:「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再按民事訴訟法第486條規定:「抗告,……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是本案迄今的抗告法院嗎?「一手遮天,包庇貪污連續犯」,違反判決偏頗利益迴避原則迫害本當事人憲法訴訟人權枉法裁判不怕大家看,牠等欠缺法律學識、未具法律知識、不備法律常識、更未胸懷「己所不欲勿施於人」一般人通識,違法亂紀、害人利己,螃蟹走路、囂張跋扈,泯滅人性、禍國殃民,請調查起訴並依侵權行為判賠。

四、行政程序法第33條規定:「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申請迴避︰一、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之,並應為適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公務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不服行政機關之駁回決定者,得於五日內提請上級機關覆決,受理機關除有正當理由外,應於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置。被申請迴避之公務員在其所屬機關就該申請事件為准許或駁回之決定前,應停止行政程序。但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置。公務員有前條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應由該公務員所屬機關依職權命其迴避。」民事訴訟法第32條規定:「法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七、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或仲裁者。」刑事訴訟法第17條規定:「推事於該管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八、推事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最高行政法院院長鄭玉山不但未要求「楊惠欽自行迴避」還下轉「抗告狀教唆楊惠欽吃案」;自行「球員兼裁判駁回抗告並要求不得抗告,還要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不得抗告,但要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這是什麼論理法則?這是什麼經驗法則?大家有目共睹「這是掛牌司法詐騙集團司法植物人無恥法官們愚民自愚詐騙法則」,天理昭彰,不得好死,急急如律令。

五、沒有人看得懂本裁定?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但表演了法院「辦家家酒」真相。到底是在什麼時候?什麼地方?發生什麼事?為什麼申請法官迴避?哪位法官被申請?申請的理由是什麼?為什麼被駁回?又為什麼提出抗告?裁定書隻字未提。台灣法院是一群混吃等死的老人與乳臭未乾的小朋友所組成的掛牌司法詐騙集團,古云:國之將亡,必有妖孽。

六、按有羈束力的判例民國 850509日裁判字號85年台抗字第260號裁判要旨:「按原法院或審判長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二項之規定,認抗告有同法第四百八十三條所定不得抗告之情形,所為駁回抗告之裁定,抗告人應仍得以抗告無同法第四百八十三條所定之情形為理由提起再抗告。此時,原法院或審判長對於該再抗告自不得再適用同法第四百八十三條之規定逕以裁定駁回之,否則即屬違法。本件抗告人對原法院上開移送管轄之裁定,本得依同法第四百八十二條規定提起抗告,原法院誤認其為同法第四百八十三條所定不得抗告之裁定,經以裁定駁回其抗告後,抗告人對該駁回之裁定提起再抗告,依上說明,原法院自不得更適用同法第四百八十三條之規定為駁回再抗告之裁定。乃原法院見未及此,竟以上開理由而為駁回抗告人之再抗告,即有未合。」牠等禽獸不如法官們違法駁回再抗告,並要求補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不准抗告卻要繳抗告費,這是什麼論理法則?應該是司法詐騙集團,掛牌共犯法官幫派騙錢招術,己身不正何以正人?「鄭玉山」針對本案以「事不關己」冷漠相待。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少一事不如不辦事,抗告狀下轉「楊惠欽」計謀吃案,濫權已遂犯證據確鑿。

七、民事訴訟法第447條規定:「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因第一審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二、事實發生於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三、對於在第一審已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為補充者。四、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或應依職權調查證據者。五、其他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於第一審提出者。

  六、如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者。前項但書各款事由,當事人應釋明之。」

  本案應依職權調查證據者」,當然可以提出抗告「新攻擊」,「鄭玉山包庇楊惠欽」意圖蒙騙本人無由上訴最高行政法院,己身不正,何以正人?

八,按有羈束力的判例民國920116日裁判字號92年台上字第69號裁判要旨:「按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後段所稱之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之消極不作為國家賠償責任,自保護規範理論擴大對人民保障而言,凡國家制定法律之規範,不啻授與推行公共政策之權限,而係為保障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等法益,且該法律對主管機關應執行職務之作為義務有明確規定,並未賦予作為或不作為之裁量餘地,如該管機關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復因具有違法性、歸責性及相當因果關係,致特定人之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即應負上開消極不作為之國家賠償責任。」主管機關臺灣最高行政法院院長「鄭玉山」與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院長「楊惠欽」的執行職務作為義務法律明文規定,法律並未賦予作為或不作為之裁量餘地,為了官官相護牠等枉法裁判,致使本當事人之自由及權利遭受嚴重損害,自應即負起消極不作為之國家賠償責任。

九、按司法院97.12.26.大法官釋字第653號解釋文:「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係指人民於其權利遭受侵害時,有請求法院救濟之權利(本院釋字第四一八號解釋參照)。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原則,人民權利遭受侵害時,必須給予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以獲及時有效救濟之機會,此乃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不得因身分之不同而予以剝奪。立法機關衡量訴訟案件之種類、性質、訴訟政策目的及司法資源之有效配置等因素,而就訴訟救濟應循之審級、程序及相關要件,以法律或法律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命令限制者,應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方與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無違。」司法植物人共犯恐龍法官「鄭玉山」官官相護包庇楊惠欽」剝奪身分低之受害人請求法院救濟之權利,觸犯背信罪及枉法裁判罪,喪盡天良,不得好死!急急如律令!

十、憲法第二十四條明文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按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加損害於人。」、公務員服務法第22條:「公務員有違反本法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其觸犯刑事法令者,並依各該法令處罰。」、公務員服務法第23條:「公務員有違反本法之行為,該管長官知情而不依法處置者,應受懲處。」主管機關臺灣最高行政法院院長「鄭玉山包庇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院長「楊惠欽」假借公權力,加損害於本人,法網恢恢疏而不漏,本人一定窮追到底。

十一、按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楊惠欽濫權害人,自行裁判「訴訟費用,由起訴原告負擔。」未審先判起訴原告就是敗訴之當事人,違背法令裁判歷歷在目,枉法裁判罪證確鑿。

十二、按民事訴訟法第77-1條:「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第一項之核定,得為抗告。」據上,不管是「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或是「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訴訟標的價額應由法院核定,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法院之核定,得為抗告。共犯恐龍法官「鄭玉山包庇楊惠欽」偽造公文書「不必依職權調查證據」欺人耳目。鄭弘儀說:「幹妳娘!」沒人性。連戰說:「混蛋!」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馬英九說:「去妳的!」玩文字遊戲,雞毛當令箭。阿公說:「幹妳祖公祖媽!」逼人去搶劫付枉法裁判費。陳昱元說:「台灣司法詐騙集團當權!無所謂『人權』,很認真『搞錢』,天理昭彰,人神共怒!不得好死,就在近日!」「鄭玉山包庇楊惠欽」對於本案「起訴時交易價額未定,訴訟標的未明有待精算判決」的本當事人聲明裁判事項完全不理會,及「預備標的准予訴訟救助,完全不調查就逕行駁回,擺明掛牌強盜法官幫派們強姦人權,已到了泯滅人性,禍國殃民,目中無人,目無法紀,不可一世,囂張跋扈,剛愎自用,螃蟹走路,禽獸不如的境界,是可忍,孰不可忍?

十三、按有羈束力的判例民國 32 年01月01日裁判字號32年上字第5644號裁判要旨:「判決,除別有規定外,應本於當事人之言詞辯論為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一條定有明文。故當事人在事實審提供為判決資料之事項,僅記載於準備書狀,而於到場辯論時未以言詞提出者,如無特別規定,不得據為判決之基礎。」再按裁判字號38年台上字第316號裁判要旨:「第二審法院之判決,除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條、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項所定之情形外,應本於當事人之言詞辯論為之,又關於言詞辯論所定程式之遵守,專以筆錄證之,此觀同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自明。本件原判決於民國三十六年五月八日宣示,有宣示判決筆錄可稽,而查閱原卷,則僅附有同年六月四日之言詞辯論筆錄,是依此等筆錄記載之期日,原判決在宣示之前,既無從認定曾經言詞辯論之程序,即難謂係本於當事人之詞辯論為之,且核其宣示之主文及所附理由,又與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條、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項所定之情形不相牽涉,尤不在各該條項所謂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之列,則其判決自屬違背法令。」後按民國91年09月12日裁判字號91年台上字第1828號裁判要旨:「審判長應注意令當事人就訴訟關係之事實及法律,為適當完全之辯論。並應向當事人發問或曉諭,令其陳述事實、聲明證據、或為其他必要之聲明及陳述,其所聲明及陳述有不明瞭或不完足者,應令其敘明或補充之。此係審判長或獨任法官,因定訴訟關係之闡明權,同時為其義務,故審判長對於訴訟關係未盡此項必要之處置,違背闡明之義務者,其訴訟程序即有重大瑕疵,基此所為之判決,即屬違背法令,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及本院四十三年台上字第一二號判例即明。又原告起訴時所主張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及其原因事實,不僅涉及法院審判之標的、當事人之攻擊防禦方法,並將影響未來既判力客觀範圍之特定,自應慎重求其明確。」鄭玉山包庇楊惠欽」未開庭調查、未闡明、未辯論當判決基礎即行裁判,其訴訟程序有重大瑕疵,屬於違背法令裁判有目共睹,枉法裁判罪證確鑿。

十四、按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點:「法院收受書狀人員應注意各種書狀應備之程式,遇當事人遞送之書狀不合程式,如住居所未記載明確或未合法簽名者,應加以指示請其當場或攜回補正;其未添具必要之繕本者,亦同。但當事人不補正者,仍應收受,於狀面黏簽記明其事由,俾法官注意。」「鄭玉山包庇楊惠欽」未開庭調查、未闡明、未辯論當判決基礎即行裁判駁回起訴「拒絕受理」所謂不合程式,迫害本人訴訟權罪證確鑿。

十五、按有羈束力的判例字號21年上訴字第972號:「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損害之數額時,法院應斟酌損害之原因及其他一切情事,作自由心證定其數額,不得以其數額未能證明,即駁回其請求。」司法植物人共犯恐龍法官「鄭玉山包庇楊惠欽」詐財不得,就直接駁回案子。鄭弘儀說:「幹妳娘!」沒人性。連戰說:「混蛋!」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馬英九說:「去妳的!」玩文字遊戲,雞毛當令箭。阿公說:「幹妳祖公祖媽!」逼人去搶劫付枉法裁判費。陳昱元說:「台灣司法詐騙集團當權!無所謂『人權』,很認真『搞錢』,天理昭彰,人神共怒!不得好死,就在近日!」

十六、司法植物人共犯恐龍法官「鄭玉山」無權限包庇楊惠欽」「逾越下列權限」:「事實審或嚴格事實審法官」沒有權限不做「調查事實真相審判」、沒有權限「茶來伸手飯來張口被動審查」、沒有權限曲解法令「枉法裁判」、沒有權限「濫用假程序正義湮滅被告高官犯罪迫害人權證據」、沒有權限「詐騙裁判費枉法裁判上訴費更貴」、沒有權限「武斷不給訴訟救助」、沒有權限「把法院經營成詐騙法店圖利」、沒有權限「偽造公文書駁回聲請法官迴避案」、沒有權限「球員兼裁判,被申請迴避卻自己駁回不必迴避」、更沒有權限「違反世界人權宣言兩大國際公約」。欠缺法律學識、沒有法律知識、違反法律常識、不在意一般人「己所不欲勿施於人」通識的共同正犯恐龍法官鄭玉山」官官相護包庇楊惠欽」吃香喝辣、混吃等死,玩權弄術、囂張跋扈,欺人耳目、螃蟹走路,泯滅人性、禍國殃民,天理不容、不得好死,急急如律令!

十七、按有羈束力的判例裁判字號18年上字第371號裁判要旨:「民事法上所謂詐欺云者,係謂欲相對人陷於錯誤,故意示以不實之事,令其因錯誤而為意思之表示。」「鄭玉山」故意讓本案在「楊惠欽」手中打轉,從不調查與開庭辯論,蒙騙本人「受害起訴原告按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起訴者付費原則;事實上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敗訴者付費原則」。這是以不實之事,蓄意令本當事人因其錯誤而為意思表示,濫權詐欺行徑有目共賭。

十八、按有羈束力的判例93年台上字第851號裁判要旨;「刑法上誹謗罪之成立,以行為人之行為出於故意為限;民法上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則不論行為人之行為係出於故意或過失,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此觀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再按有羈束力的判例90年台上字第646號裁判要旨:「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鄭玉山包庇楊惠欽」違法裁判,既成立刑事上之誹謗罪,亦成立民事上之侵害本當事人名譽事,依法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十九、按有羈束力的判例裁判字號39年台上字第987號裁判要旨:「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擔損害賠償責任,此在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甚明。所謂權利,應指一切私權而言,故因身體上所受損害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當然包括在內。」再按有羈束力的判例19年上字第1152號裁判要旨:「不法侵害人之身體或健康,並不限於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始負損害賠償之責任,即其侵害程度,尚不至因而有財產上之損失,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鄭玉山包庇楊惠欽」違法裁判,本人忿怒難當,免疫力下降,身體偶有不適感,沒錢繳健保費法院強制執行中,本人去電抗議,義正詞嚴告知「『生命』都不保了,還需要『健保』嗎?」屋漏偏逢連夜雨,本所謂交通違規案,共犯被告不識字也不衛生,合縱連橫,來勢洶洶要詐財,情何以堪!民進黨發言人徐佳青說「面對土匪無道理可言」!人人救天災,偉大的法官「鄭玉山包庇楊惠欽」頻頻造人禍,傷害我身體健康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判例已釋明。

二十、按裁判字號94年台上字第104號裁判要旨:「關於侵權行為賠償損害之請求權,固以受有實際上之損害為成立要件,惟所謂實際上之損害,原不以財產之實際上減少者為限,於增加債務負擔之情形,亦足當之。」法院應調查、開庭、辯論、審判增加債務負擔這一項。

二十一、按有羈束力的判例裁判字號:66年台上字第2115號裁判要旨:「數人因共同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依法應負連帶賠償責任,苟各行為人之過失均為其所生損害之共同原因,即所謂行為關連共同,亦足成立共同侵權行為。」人人救天災,偉大的法官「鄭玉山包庇楊惠欽」頻頻造人禍,共同侵權行為有目共睹,誠是百分之百的「行為關連共同」正犯,請調查起訴判賠。

、其餘共犯被告部份請依法調查。

 

此 致

 

最高行政法院      公鑒

     具狀人:語文法資管教育學雙博士、留美研究所學人兩案關係座談會主席、

革命實踐研究院政治人才培訓班135期績優研究員、美國律師團顧問

陳昱元博士  

中華民國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星期六

證據如后:請讓證據說話。

 

 

 

 

 

 

 

 

 

 

 

 

 

 

 

 

 

 

 

 

 

 

 

 

證據一、中華民國107年3月3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救再字第11號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戴見草、孫奇芳、孫國禎等連續犯、累犯、慣犯、共犯違反偏頗判決利益迴避,專職偽造詐欺裁定書,詐欺不得駁回受害人案件,「在文明社會裡操作野蠻裁判」,「在民主社會中進行帝制判決」,「在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國度裡,操做貪官污吏最偉大」,「在敗訴者付費法律常識中操做受害起訴原告先付費否則就退案」,「在申請訴訟救助保證人權平等法律知識下操做不准訴訟救助,沒錢就不要上法院,歧視窮人訴訟權」,「在法庭辯論才能當判決基礎原則下,卻枉法裁判不必開庭就裁判退案,因為受害人未先把裁判費交出來」。掛牌詐騙集團流氓法官幫派,螃蟹走路,囂張跋扈,泯滅人性,禍國殃民,逍遙法外,招搖撞騙營運中。民進黨總統蔡英文故意不但視而不見法官濫權詐騙,還忝不知恥,請鬼拿藥單,召集應該被改革的檢察官及法官們在總統府召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自欺欺人,自愚愚人,世界級笑話。



語文法資管教育博士陳昱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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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長: JamesYuan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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