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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3 11:36:17| 人氣654| 回應1 | 上一篇 | 下一篇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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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訴訟標的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訴之要素,三者不可或缺。因此,原告起訴,應向法院提出訴狀,記載當事人、訴訟標的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是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其中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簡稱訴之聲明。原告起訴之目的,在求法院依其聲明而為判決,法院僅得在原告所為訴之聲明範圍而裁判之;故原告就訴之聲明,應在訴狀內表明之,以定法院審判之範圍(民事訴訟法第244、388)

引述資料來源:月旦法學教室(2)私法學篇 作者 吳明軒

台長: 你的爸爸亂七八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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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2 16:4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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