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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9-06 15:30:05| 人氣9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行政法務始終是致命傷 在溝通與理解中求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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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特首連任,競選前的綱領,自然順理成章成為未來施政的核心,即使經過一輪與各界人仕的廣泛交流,在未來的施政方針上或會因應新的心得而出現更具體化的鋪排,但相信也不會出現更大的原則性改動。
  綱領重點提到的舊區重建、勞工政策、人力資源,老人的福利政策,甚至是更為抽象的社會風氣的調整等等。即使對這些方針社會上普遍給予了肯定,幷寄予厚望。然而,由于這些問題涉及面既廣且錯綜複雜,一下子從頭籌謀也根本不可能說已有系統的落實計劃與操作指標。事實上,要落實解痩也必須要面對行政與法務──目前問題最多、最難以解決的──兩個範疇的既存問題。
一.法律不應成‘藉口’
  獨立而言,行政改革近年雖隨行政在外部形表的改變,在社會上獲得了善意的回應,但實際上仍未觸及內部肌理的整合,不曾觸及實質的建構內容的改革。在法改方面,可能是個人關心較多的原因,所以覺得問題或許還要困難一點:一是法改與行政改革同樣要面對一個重新整合的過程,而且至今未見一個較為明確的定向;二是在立法政策上往往不難發現在破與立之間,存在明顯的觀念衝突,在具體政策落實上出現無法統一取捨或出現躊躇不前的局面,其中的影響因素泷多,既有不同利益角度的取捨,也有專業理念的齟齬(含專業領域話語權的‘爭奪’現象),牽連著利益問題也因此變得更複雜;三是,法改所需的基本要素仍存有不足(也是一次又一次被提到的老問題),如被提得較多的人才不足的問題,難道不涉及現時法律教育制度、人才招聘與引進機制、法學研究起步與發展的完善嗎?本地屬法典化地區,長期缺乏系統的專業用語和體系整理,改革政策混沌不清、文本不能社會語言同歩等等。
  整體上看,行政與法密不可分。‘依法行政’的理念在法治國發展的前期過程中,往往會被簡單地等同于行政部門的行為都僅以具體的條文,有無及如何規定作為唯一的行為標準。因此,幻想所有行政行為都應該也可以完全通過法律細緻分工與界定來規範幷滿足不斷變化的社會需求,過分依賴于理論的設想,而使行政工作無論是在有法可依還是無法可依的情下,出于行政部門自主權受到過份僵化的約束,而形成消極的行政模式。在另一方面,基于法律本身的社會屬性,受到社會本身不同歷史階段的影響,經常需要因時制宜及時進行更新的特點,行政部門必然需要在一定程度上,擁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以保證不會因法規的僵化而造成損害。自由裁量權以在合法為前提,以合理為輔。運用適當與否,要看行政部門本身的素質。如果行政部門素質不足,那麼有法、無法都可能變相成為一種‘不作為’的‘正當理由’。
  個人以為本地的法律一直受職權主義與形式主義影響過重,加上法律無論在社會實踐上,還是在自我更新上都存在時間上的斷層,以致在許多情下出現深陷教條主義的泥沼的狀。
二.立法工作不應固步自封
  立法與行政工作在許多時候是一體的,任何一方跟不上另一方的步伐,或,缺乏理論與實踐的有機組合,問題只會周而復始的出現。現在,行政上提倡“以民為本”,其實立法又何嘗不應如此。
  立法者缺乏社會經驗緊守“原意”抱殘守缺,為一條條文的修補,細細斟酌咬文嚼字好長時間,出來時筢發現與現實不符。在大量的行政法規裏,為甚麼必須要以修修補補的方式來完善?不要行不行?放權,給行政部門更多自由裁量權是不是會更好?移植的效果會不會更好更快?只要是在不違背《基本法》的情下,如果是符合現實又可行的,為甚麼一定要規規矩矩地在做,一定要分是不是同一個系別?是不是應該進一步總結為何短、中期法律修改工作會比預期出現拖延?除了客觀因素,難道就沒有主觀因素的影響嗎?
  法律支配行政,同時行政也對立法工作不斷提出新的要求,一切都應來源于社會的根本需求,而不能僅限于個別部門的利便。要有力地在實際與規範之間作出良性的平衡,則必須在兩者之間建立良性的互動關係與提高立法的視界,尤其是在大部分行政工作涉及跨部門協作的時候,則更需要作系統化考慮與研究。因此,問題又重新回到主導法務的部門在具體落實上是否有系統的統籌,將在法改中起到怎樣的作用,以及,如何在現有資源短缺下通過更有效的資源整合,將法改工作的效能提到最大化。
  立法、行政要尋求突破點,就必須要有試錯的勇氣,並通過建立與社會的良性互動將犯錯的可能性降到最低點。
  效能的最大化和最大限度降低犯錯的可能性,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做到?問題換個方法理解會不會更好:我們常說法律人才不足,但其實我們現在所做的難道就是最好了嗎?
  特首務實的施政工作受到贊許,五年過去,經濟發展為將來的社會發展帶來了穩定的基礎,但隨著市民期望值的提高,對未來的施政工作也會出現新的要求。
以被視為重點的舊區重整為例,單是來自建築界的投訴就涉及:立法工作緩慢、司法效率低和部門各自為政。大到空置土地與物業的產權、文物保存與否、跨部門之間的工作協調;小到行政法規的修改與整合,如不合實際的防火規章、批則速度、疂免印花稅、樓花買賣制度、地產代理人發牌制度等等。這些當然不是新問題,也不會是最後的問題。
  一個五年過去,新的一屆又是新的一個起點!在求發展的過程中,不應忘懷的是:我們到底想怎樣共同生活?該怎樣共同生活?或許,這樣一問就可以少一些私心多一些溝通,少一些猜忌多一些理解;問題或許也就簡單許多了!

台長: 十字路口的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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