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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18 10:25:09| 人氣28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何謂信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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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設背景

第 2次世界大戰之後,我國近代工商企業開始萌芽建基,發展迄今,創造了「台灣經濟奇蹟」。在市場經濟法則運行之下,中小企業問題逐漸凸顯,中小企業輔導也就成為政府施政重點之一。

本基金係目前中小企業輔導體系中較早成立的專業輔導機構,也是我國首先創制之專業信用保證機構。茲簡述本基金創設背景如下:

  1. 我國的中小企業發展與政府輔導政策 (本基金創設前)

    我國中小企業輔導政策,始於民國 53年由前行政院國際經濟合作發展委員會推動中小企業的輔導工作。55年至58年間,中小企業輔導處曾擬具的「中小企業發展輔導方案」,詳定了中小企業融資、技術、經營管理、產銷合作等之輔導方法;規劃了中小企業輔導的藍圖;在融資協助方面,且明定設立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計劃由中央銀行與經合會共同提撥專款 (暫定1億元) 設立基金,成立財團法人,對輔導機構所輔導而抵押品不足之貸款提供信用保證。
     
    在 59年至62年間,中小企業的輔導工作,除由經濟部工業局延續辦理個別廠商之輔導外,較重要之中小企業融資輔導措施,為中央銀行在61年11月頒訂實行之「融通中小企業中長期資金辦法」,由該行提撥10億元,供為中小企業更新或擴充生產運銷設備所需貸款之資金來源。
     
    到了 62年前後,國內外經濟金融情勢動盪不安,接著石油危機爆發,物價與工資劇幅上升,出口工業競爭能力大減;中小企業受此猛烈衝擊,頓時陷入困境,甚多難逃倒閉之噩運;此時各方對於中小企業問題,益加重視,殷切希望政府設法解決。為配合中小企業之融資輔導需要,本基金因而誕生。
     
  2. 外國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制度發展

    信用保證制度約起源於西元 1840年代瑞士家族間之保證,由共同血緣關係的家族組織對其成員給予保證,協助其事業發展;此後,逐漸演化成地區性同業組織的信用保證。1929年世界經濟大恐慌,由於協助企業度過難關的需要,促進了信用保證制度的發展;瑞士、西德地區性或同業性的信用保證組織紛紛設立,日本亦於1937年設立第1家地區性的東京信用保證協會。

    第 2次世界大戰後,企業進行經營合理化與設備現代化之融資需求殷切,各國中小企業也共同面臨抵押不足問題;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制度,乃如雨後春筍般紛紛出現,迅速發展。西歐各國包括西德、荷蘭、瑞典、芬蘭、比利時、英國、法國、義大利等,都有由政府直接或間接參與協助的中小企業信用保證機構。美國也於1953年設立小企業局,對中小企業提供包括信用保證在內之各項輔導措施。戰前日本所設之信用保證協會,戰後普及全國各縣、市。1974年本基金成立,韓國、印度、印尼、南非、泰國、菲律賓等也陸續設立信用保證機構。

    全球信用保證制度之推行,目標雖相同,但執行方式與制度內容,端視各國經濟發展情況與政府輔導政策而定。在組織方面,有由政府機構直接辦理者,有另設財團法人或以公司等其他型態經營者。在保證方法方面,種類更不勝枚舉,有直接辦理而負擔全部融資風險者;有居於金融機構融資輔助地位,承擔部分風險者;亦有於保證功能之外,另併同辦理相關信用保險、直接融資、或融資以外之各種輔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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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設經過

設立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的構想,早在民國 57年,即由前經合會中小企業輔導處,在所擬「中小企業發展輔導方案」中提出;但由於我國的中小企業輔導觀念,當時尚在萌芽階段,並未獲重視而延擱。

至 62年10月中東第4次戰爭爆發,引發了全球性能源危機,全世界陷入嚴重的經濟衰退與通貨膨脹。我國中小企業的經營亦面臨困境,經營管理與財務結構的弱點,暴露無遺。前行政院長蔣經國先生乃指示財政部、經濟部及中央銀行積極展開中小企業的輔導工作。

63年2、3月間,財經當局幾經研商,分別擬具了「經濟部中小企業聯合服務中心設置辦法」,及本基金「設立章程」與「設置及作業辦法」。4月10日,由中央銀行、經濟部、財政部會銜陳報行政院。為期基金早日設立,展開作業,在報院公文中,附帶陳請:「保證基金擬先由國庫捐助新台幣2億元,已編列6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在預算未核定執行以前,擬由中央銀行先墊付 … 」。 5月8日前述章程與辦法奉行政院核定,隨即展開基金設立有關作業。6月15日,中央銀行撥2億元墊款;6月17日,旋即於財政部召開捐助人會議並成立本基金第1屆董監事會,推選當時擔任財政部常務次長王紹堉先生為董事長;6月24日,捐助基金金額已達3億3千餘萬元,隨於7月9日完成財團法人登記,開始營運。本基金自擬議、核准、撥捐以至登記成立,歷時未及半年,創設過程,十分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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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設宗旨

本基金創設宗旨,在基金捐助章程第 1條開宗明義即楬櫫:「設置目的,在提供信用保證,以協助中小企業獲得金融機構之融資。」具體言之,設立本基金的宗旨,在以提供信用保證為方法,達成促進中小企業融資之目的,進而協助中小企業之健全發展,增進我國經濟成長與社會安定。

至於信用保證之提供,如何發揮促進中小企業融資之作用,協助中小企業健全發展,則係基於以下之功能:

  1. 排除中小企業申請融資時擔保品欠缺之障礙

    中小企業申請融資困難之原因,就其內部因素來說,一部份是經營能力或經營績效問題;另一部份則是擔保能力問題。就後者而言,乃中小企業本身規模小,資金來源不易,財務結構相形脆弱,所產生之普遍現象。信用保證之提供,對於具有發展潛力,經營狀況與信用紀錄正常之中小企業,可排除其擔保品欠缺之障礙,解決申請融資之困難。
     
  2. 提高金融機構辦理中小企業融資意願

    由於中小企業融資筆數多、金額小,因此,融資作業成本相對較高;加以中小企業會計制度一般多不健全,徵信不易,且其先天上即缺少自有資金,易受景氣衰退影響而倒閉,故融資風險較高,而減低金融機構對其融資之意願。信用保證之提供,可使金融機構對中小企業融資風險直接降低,辦理意願提高;亦使基金與金融機構辦理中小企業之無擔保品信用融資作業能力逐步提高,彌補辦理中小企業融資成本較高與風險較大之先天缺陷。
     
  3. 配合有關輔導機構擴大輔導效果

    信用保證之提供,除以中小企業經營狀況、信用紀錄、貸款運用及償還計畫等為辦理依據以外,亦以政府政策為依歸。在消極方面為對各項輔導措施,配合提供信用保證,使輔導工作所需相關融資得以辦理,落實輔導效果;積極方面,則在將每一信用保證措施均與產業發展方向配合,引導中小企業融資之辦理與中小企業升級的需要相結合,誘導中小企業改善其經營管理,提昇生產技術與研究發展能力,達到自助人助之輔導目標。

申請資格

中小企業申請信用保證應符合下列基本要件,凡營運、票信及債信均正常,且符合銀行徵、授信規定者,均可申請。基本上分為生產事業、一般事業及創業個人三類,條件如下:

一、生產事業:係指 ( A) 依法辦理營利事業登記、獨立經營、領有下列證照之一的中小企業 (1) 領有工廠登記證的「製造業」,但依「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毋需辦理工廠登記者應有製造、加工營業之事實。 (2) 領有營造業登記證或土木包工業登記證的「營造業」。 (B) 實收資本額在新台幣8,000萬元以下或常僱員工未滿200人。 (C) 連續營業已達半年以上。

二、一般事業:係指 ( A) 依法辦理登記,獨立經營的買賣業、服務業等,但不含金融及保險業、煤礦採取業、特殊娛樂業。 (B) 最近1年營業額在新台幣1億元以下或常僱員工未滿50人。 (C) 連續營業已達1年以上。

三、創業個人:係指在國內設有戶籍,年齡在20歲以上65歲以下之中華民國國民,且為所創或所營中小企業之負責人或出資人。

  1. 創業青年
    符合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所訂「輔導青年創業要點」及辦理青年創業貸款手續說明等規定者。
  2. 創業婦女及中高齡創業者
    符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訂定之「微型創業鳳凰貸款要點」規定之創業者。
  3. 更生保證人
    符合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訂定之「更生事業甘霖專案貸款實施要點」第三點貸款資格之創業個人並完成第四點申請手續者。
  4. 臺北縣弱勢民眾
    符合臺北縣政府訂定之「臺北縣政府幸福創業微利貸款實施要點」第三、四點貸款資格規定並經審查通過者。

台長: j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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