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反高大頭貼4號 大毛律師
從「勞動力的買與賣」談「收取企業教育訓練費」
一、 優質勞動力的買與賣
馬克思在資本論第一卷第四章分析資本主義的生產過程時提出,勞動力成為商品,貨幣才能轉化為資本,勞動力成為商品,才能為剩餘價值的生產過程提供基礎;企業花錢僱用人員(也就是企業購買勞動力),其目的就是為企業創造價值,越是優質的勞動(也就是馬克思在資本論中所說的複雜勞動),創造出的價值就越多,所以現在的企業求才若渴,在徵才時不但要求要有相關的工作經驗,更要求要有顯赫的學歷;而大學高等教育在培養優質勞動力上扮演了很重要的角色,很多企業主常說大學教育要符合產業的需求,甚至有的企業主乾脆就自己來辦大學,畢業的學生就安排到自己的企業工作,我們不難發現企業很需要優質的勞動力為企業創造價值,越是優質的勞動企業就受益越多。
二、 企業教育訓練費是特別公課
既然企業因使用優質的勞動力而受有利益,則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對於培養優質勞動力的費用就必須付費,所以企業為受高等教育的學生付學費是理所當然的,或許這些企業主會說:「我們在付薪資的時候,已經包含了這些費用。」,但是企業與受雇人所簽訂之勞動契約,雖有勞基法的保護,但雙方的經濟實力太過於懸殊之情形下,勞動契約所約定之薪資數額實在很難說服已經包含了高等教育的學費。就因為雙方的經濟實力太過於懸殊,應透過政府的力量積極介入補救這種經濟實力過於懸殊所導致的不公平情形,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應修法讓政府向企業收取培養優質勞動力的訓練費用,並將該費用專款用於高等教育之經費,本文稱此費用為「企業教育訓練費」,此費用在法律性質上屬於特別公課;本文將「企業教育訓練費」定性成特別公課在法律概念上與「企業紅利稅」之稅捐性質有很大的不同,茲分述如下:
第一、 從目的觀之:
特別公課是基於特別之財務目的,而稅捐是基於一般之財務目的。企業教育訓練費之收取係基於企業使用優質勞動,需付費培訓之特別財務目的,高學費的補貼並非保障社會貧窮的一般社會福利政策。
第二、 從公課義務人的同類群體觀之:
負擔特別公課的群體必須有共同之利益狀態,而稅捐以一般國民為對象,課稅構成要件須由法律明確規定,凡符合要件者,一律徵收。企業使用大學所培訓之優質勞動力,有共同之利益。
第三、 從公課義務人的群體責任觀之:
公課義務人與公課所追求之目的之間,必須存在特殊之關聯性,稅捐並無此要求。從資本主義之生產過程可知,企業需要優質勞動為企業創造更多之價值,故有特殊之關聯。
第四、 從公課的群體用益性觀之:
公課收入係為公課義務人的群體利益加以使用,而稅捐無此要求。
收取企業教育訓練費,是為了培訓優質的勞動力供企業使用,故係為群體利益加以使用。
第五、 從收取之對待給付觀之:
特別公課之收取是國家為達到特別公課之目的,所提供特別給付的對價給付;而稅捐之課徵係採量能課稅原則。向企業收取教育訓練費是基於特別給付之對價觀念A而不是從企業紅利中量能課稅。
第六、 從主管機關觀之:
特別公課之收取係以特別公課之目的主管機關為之,而稅捐是稅捐稽徵機關徵收之。高等教育學費的主管機關是教育部,有關企業教育訓練費應由教育部收取,而非由財政部徵收之。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四二六號有關空氣污染防治費之解釋理由書也指出特別公課與稅捐不同之處:「空氣污染防治費係本於污染者付費之原則,對具有造成空氣污染共同特性之污染源,徵收一定之費用,俾經由此種付費制度,達成行為約制之功能,減少空氣屋污染之程度;並已徵收所得之金錢,在環保主管機關之下成立空氣污染防治金,專供改善空氣品質、維護國民健康之用途。此項防制費既係國家為一定政策目標之需要,對於有特定關係之國民所課徵之公法上負擔,並限定其課徵所得之用途。特別公課與稅捐不同,稅捐係以支應國家普通或特別施政支出為目的,以一般國民為對象,課稅構成要件須由法律明確規定,凡符合要件者,一律由稅捐稽徵機關徵收,並以之歸入公庫,其支出則按通常預算程序辦理」。
三、 結論
企業教育訓練費是特別公課,不是稅捐,所以不需討論對企業課稅是否公平合理之問題,該費用只是單純的向使用優質勞動力的企業收取,並繼續用在培訓優質勞動力上,這實在是幫助企業有源源不絕的勞動力可以使用,並提升企業競爭力,企業居然還有理由說要出走,實在是得了便宜又賣乖。
反高學費格鬥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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