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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錯誤受罰案例:

以上公司發生錯誤需受罰 請公司會計人員或行政 請小心留意處理以免受罰

實務上較常發生之違章案件,營業人應多留意,以免受罰。

(一)應於規定期限內申報銷售額,並繳納營業稅;未購發票或無營業
   稅額亦需申報。

◎案例
A貿易公司於八十五年三月二十日申請設立登記,並經所在地稅捐稽徵處核准自四月份起使用統一發票,公司因剛開業未接到訂單,故四月份並未申購發票,公司會計張小姐於接獲稅捐稽徵處查詢電話及通知公文後,始自八十五年五月份起購買發票,而五、六月間公司因仍無營業情事,小姐以為無銷售額自不須繳稅也不必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案經稅捐單位查獲發現未申報之情事而被處罰滯怠報金。
◎所犯錯誤
A貿易公司違反行為時營業稅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二個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十五日內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

(二)作廢發票之收執聯及扣抵聯,要訂在同張發票存根聯上,以避免
   發生漏報有效發票之銷售額。

◎案例
B實業公司李姓會小姐開立之八十五年六月份DA一二三四五六七八號統一發票,因書寫錯誤致遭買受人甲公司退回並要求另行開立,但李姓會小姐卻因疏忽而將該張作廢發票之收執聯及扣抵聯,訂在DA一二三四五六七七號(即作廢發票之前一張有效發票)上,致在申報統一發票明細表時,漏報該張有效發票銷售額二○○、○○○元,營業稅額一○、○○○元,案經稅捐單位依據營業人進銷項憑證交查異常查核清單發現有漏報有效發票之銷售額情事。
◎所犯錯誤
B實業公司李姓會小時因疏忽未將作廢發票訂在同張發票存根聯,而漏報前一張有效發票之銷售額,違反營業稅法第卅五條之規定。

(三)申報銷售額前,應逐筆檢查有無已開立之發票,誤予截角空白,以免發生漏報銷售額、稅額情事。
◎案例
C商號於申報八十五年三、四月份統一發票明細表時,誤將八十五年三月八日BU一三三三四五六六號之有效發票截角空白,致漏填該筆銷售額三六五、○○○元營業稅額一八、二五○元,案經稅捐單位依據營業人進銷項憑證交查異常查核清單發現,除應補稅外,並應再處所漏稅額一至十倍罰鍰。
◎所犯錯誤
C商號會小姐於申報八十五年三月份統一發票明細表時,將BU 一二三三四五六六號有效發票誤以為空白,明細表並註明為空白,實際為漏報銷售額,涉嫌違反營業稅第卅五條規定。

(四)進項憑證若以影本申報扣抵時,應檢查是否有重複扣抵情事。
◎案例
D實業公司於申報八十五年三、四月份銷售額時,將八十五年三月份進貨統一發票號碼BU一二三三四四五六金額五○八、○○○元,稅額二五、四○○元,已於八十五年五月十五日申報扣抵銷項稅,該公司會計小姐因作業疏忽,誤以為尚未申報扣抵,而向銷貨公司再取得該張發票影本,並於申報八十五年五、六月份銷售額時,重複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案經營業人進銷項憑證交查異常查核清單發現,除應補稅外,尚須按所漏稅額處一倍至十倍罰鍰。
◎所犯錯誤
小姐因作業疏忽,重複申報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涉嫌違反營業稅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

(五)勿取得虛設行號或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發票作為進項憑證。
◎案例
E實業公司於八十五年五月六日向未辦登記之Y商號進貨計新台幣五○○、○○○元,未依法取得進貨憑證,而以F實業公司所開立之發票CQ一二三三四四五六號作為進貨憑證,於八十五年七月十五日向稅捐處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二五、○○○元,案經稅捐稽徵處××專案查緝小組查獲該F公司專以開立不實發票販售圖利,經通報E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處查處其違章之行為。
◎所犯錯誤
E實業公司進貨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違反營業稅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暨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

(六)有進貨退出或折讓情事,應於發生之「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
   額。

◎案例
G實業公司於八十五年五月三日向H公司進貨,取得進項憑證發票銷售額三二三、五○○元稅額一六、一七五元,並於八十五年七月十五日向所在地稅捐稽徵處全數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惟此筆進貨於八十五年六月二日發生進貨退出金額三九、八○○元稅額一、九九○元,並開立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惟卻未於發生當期八十五年七月十五日向所在地稅捐稽徵處申報,案經營業人進銷項憑證交查異常查核清單發現,違章受罰。
◎所犯錯誤
該G實業公司因進貨退出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未於發生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違反營業稅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致遭受罰。

(七)收銀機油墨應時常添加,以避免開立發票因油墨不清或漏蓋統一
   發票專用章,致造成應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而受罰。

◎案例
P公司八十五年九月三日開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EK一二三二五五六六號發票金額一、二○○元,未蓋統一發票專用章即交付予買受人甲,該張發票經對獎獲致三獎,檢據領取中獎獎金時,代發統一發票獎金單位發現上情,由財政部權責單位轉交P公司所在地稅捐稽徵處處新台幣一、五○○元之罰鍰。
◎所犯錯誤
P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漏未蓋統一發票專用章,違反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八條第一項,依營業稅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應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百分之一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台幣一、五○○元,最高不得超過一五、○○○元。

(八)開立發票給營業人,不要忘記填寫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
◎案例
J實業公司銷貨予K公司,王姓會小姐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予K公司時,未填寫買受人名稱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所犯錯誤
J實業公司違反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營業人使用三聯式統一發票,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之規定,應依營業稅法第四十八條處罰。

(九)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進項憑證,不可申報扣抵。
◎案例
L公司會計張小姐將張姓負責人交際應酬所取得之進項憑證BU一二三四五五六六號銷售額二八、○○○元稅額一、四○○元與所購自用乘人小汽車進項憑證BU一二三四八八九九號銷售額四五○、○○○元稅額二二、五○○元向稅捐處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經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發現該L公司持不得扣抵之進項費用及固定資產憑證虛報進項稅額,涉嫌違章。林松茂家扶中心,慈濟林松茂
◎所犯錯誤
L公司所持不得扣抵進項憑證向稅捐處虛報進項稅額,違反營業稅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三、五款之規定。

(十)一般計稅營業人銷售非本業之商品、勞務或固定資產,均應開立統一發票。
◎案例
M公司於八十二年九月購買之自用乘人小汽車,因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於八十三年七月出售時未開立發票亦未申報,案經稅捐稽徵處查獲,除應補稅外並裁處罰鍰。
◎所犯錯誤
依營業稅法第一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縱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惟於銷售時,仍應開立發票報繳稅款。

(十一)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予他人憑證而未給予、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未給予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
◎案例
N企業行未辦理營業登記即自八十二年九月起營業,案經所在地稅捐稽徵處於八十三年六月查獲,其每月銷售額六十萬元至八十萬元不等,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且查獲有未依法取得進貨憑證與未給予他人憑證情事,除處漏稅罰及未依規定辦理登記之罰鍰外,應就未給與、未取得憑證,經查明之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
◎所犯錯誤
N企業行未於開始營業前辦理營業登記,違反營業稅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五條之規定,應依營業稅法第四十五條、五十一條第一款及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未給予憑證)之規定擇一從重處罰;又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部分違反稅捐稽徵機閞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應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罰。



本文引用自: http://mypaper.pchome.com.tw/dachen1/post/1320873937施予者林松茂 生活用品林松茂 林松茂讓您享超低價 林松茂mo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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