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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9-14 08:35:07| 人氣27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太太幫先生(父母)簽名 保單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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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太幫先生簽名 保單無效 ■記者 蔡靜紋


何太太是在一家金融業服務的職業婦女,先生何啟鐘(化名)則在另一家金控公司工作。在好朋友推薦下,何太太認識某家壽險公司業務員小丁,雙方經過兩次見面討論後,何太太認為另一半是家庭經濟主要支柱,所以決定先為先生投保。

「何太太,既然您決定為您先生投保,我什麼時候可以和你先生見面?」小丁問。「不用了,你把要保書留下來,我帶回家和先生商量,過兩天決定後再打電話告訴你。」何太太雖然覺得小丁要求合理,但一想到先生一直不太贊成買保險,決定婉拒小丁跟何先生見面,而小丁也沒繼續堅持要求與被保險人見面,就將要保書交給何太太帶回家。

兩天後,何太太就通知小丁到辦公室收取要保書和保險費。小丁收到要保書和保險費,心裡固然高興,但還是記得業務經理說過要親見被保險人,因此就依何太太提供的先生工作地點,自己到被保險人何啟鐘的辦公場所偷偷確認被保險人是否健在。確定之後,小丁回公司後,就將要保書文件提出申請。

不過,壽險公司在核保時發現要保書上被保險人簽名何啟「鍾」與基本資料何啟「鐘」不符。經過進一步了解才知道,保險契約要保書上的何先生姓名、地址與告知事項,都是由太太代簽名,何啟鐘本人並不清楚此事。由於何啟鐘還是不同意投保,他在知情後,便向保險公司要求撤銷保單。

要保書上的簽名,看似簡單,其實大有文章。保德信人壽說,要保書的簽名,關係到保單的效力。以何太太的案例來說,即使夫婦緊密關係非比尋常,但太太幫先生簽名,還是會影響保單法律效力,造成無效保單。

保險法第105條規定,由第三人訂立的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被保險人依前項所為之同意,得隨時撤銷。其撤銷方式應以書面通知保險人及要保人。被保險人依前項規定行使其撤銷權者,視為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
常常有業務員為了業務考量或貪圖方便,未要求與被保險人見面以確認保單是否為親簽,雖然出發點不是為了侵犯公司或保戶權益,但在作業上已是重大瑕疵,可能影響客戶權益,甚至後來可能衍生繳納保費或理賠糾紛。

如果何太太代為簽名一事,在一開始也未被保險公司核保部門發現,後來經過十年、甚至20年後,保險公司發現了,仍可依法主張該保單「至始無效」,所以夫妻之間雖然關係密切,很多事情都可以代為處理,但若連保單簽名也代簽就完全「不保險」啦!

【2005/09/01 星期四 經濟日報/B4版/保險人生】

台長: Ji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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