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h購物| | PChome| 登入
2010-08-22 14:38:09| 人氣1,82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8/22不動產經紀人隨堂考答案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0 訂閱站台

一、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項規定,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請問行使此項優先購買權應具備那些要件?其效力如何?

擬答:

(一)共有人優先購買權之要件

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項規定,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其要件如下:
1.
買賣為前提,交換、贈與或繼承不與焉。另強制執行法上之拍賣、破產管理人就破產財  團之土地或房屋而為拍賣,亦在適用之列(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52號判例)
2.
主體需為他共有人。他共有人對共有人出賣應有部分之優先購買權,均有同一優先權,至優先購買權人均主張或多人主張優先購買時,其優先購買之部分應按各主張優先購買權人之應有部分比率定之。(執行要點11
3.
依出賣人與承買人所定之同一價格主張優先購買。
4.
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執行要點11
(二)效力
   
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11點第五項規定,本條項規定之優先購買權係屬債權性質,如出賣人違反此項義務將其應有部分之土地所有權出售與他人,並已為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時,他共有人如認為受有損害,得依法向該共有人請求損害賠償。

 

 

二、為保護房屋承租人,土地法第一百條規定承租人非因那些情況,不得收回房屋?試說明之。

 

擬答:

土地法第一百條之規定,出租人非因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以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三、試說明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對於建蔽率及容積率的規定為何?

答:

下列非都市土地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超過下列規定。但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視實際需要酌予調降,並報請內政部備查︰
一、甲種建築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六十。容積率百分之二百四十。 
二、乙種建築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六十。容積率百分之二百四十。 
三、丙種建築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四十。容積率百分之一百二十。 
四、丁種建築用地︰建蔽率百分之七十。容積率百分之三百。 
五、窯業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六十。容積率百分之一百二十。 
六、交通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四十。容積率百分之一百二十。 
七、遊憩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四十。容積率百分之一百二十。 
八、墳墓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四十。容積率百分之一百二十。 
九、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六十。容積率百分之一百八十。 
經依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核定之工商綜合區土地使用計畫而規劃之特定專用區,區內可建築基地經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者,其建蔽率及容積率依核定計畫管制,不受前項第九款規定之限制。
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土地使用計畫,其建蔽率及容積率低於第一項之規定者,依核定計畫管制之。
第一項以外使用地之建蔽率及容積率,由下列使用地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建築管理、地政機關訂定︰
一、農牧、林業、生態保護、國土保安用地之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二、養殖用地之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 
三、鹽業、礦業、水利用地之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 
四、古蹟保存用地之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四、試依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說明市地重劃前土地上原有之租賃權,於重劃後應如何處理?(89普)

擬答

市地重劃前土地上原有之租賃權,於重劃後處理規定說明如下:

(一)耕地租約之註銷及補償:

 1.出租之公、私有耕地因實施市地重劃致不能達到原租賃之目的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逕為註銷其租約並通知當事人。

2.依前項規定註銷租約者,承租人得依下列規定請求或領取補償:

 1)重劃後分配土地者,承租人得向出租人請求按重劃計畫書公告當期該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三分之一之補償。

 2)重劃後未受分配土地者,其應領之補償地價,由出租人領取三分之二,承租人領取三分之一。

3.因重劃抵充為公共設施用地之公有出租農業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逕為註銷租約,並按重劃計畫書公告當期該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三分之一補償承租人,所需費用列為重劃共同負擔。(平權條例§63

(二)耕地以外出租土地租約之終止及變更:

前條以外之出租土地,因重劃而不能達到原租賃之目的者,承租人得終止租約,並得向出租人請求相當一年租金之補償。其因重劃而增減其利用價值者,出租人或承租人得向對方請求變更租約及增減相當之租金。(平權條例§631

(三)請求權行使期間:

    第六十三條之一請求權之行使,應於重劃分配結果確定之次日起二個月內為之。(平權條例§65

台長: 勤華教育education.org.tw
人氣(1,829) | 回應(0)| 推薦 (0)| 收藏 (0)| 轉寄
全站分類: 教育學習(進修、留學、學術研究、教育概況) | 個人分類: 補充講義 |
此分類下一篇:【補充考題】就業服務乙級考題
此分類上一篇:990718就業服務法乙級總復習補充講議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 請輸入識別碼:
請輸入圖片中算式的結果(可能為0) 
(有*為必填)
TOP
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