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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22 17:13:38| 人氣3,233| 回應2 | 上一篇 | 下一篇

營利事業短漏報收入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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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短漏報收入,如所涉短漏報情節重大,尚不得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有關虧損扣除之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39條有關以往年度虧損扣除之規定,適用對象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所得稅法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且如期申報者,始能適用。如經稽徵機關查獲涉有短漏報所得額情節重大者,就無法適用該項扣除之規定。

該局指出,甲公司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原申報以9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虧損新臺幣(下同)700餘萬元自97年度純益額中扣除。經該局深入查核發現,甲公司經查獲於92年間涉嫌銷售貨物未開立統一發票致漏報營業收入1,000餘萬元,並短漏報所得額50餘萬元。因其漏報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已超過10萬元,且短漏報之所得額占全年核定可供以後年度扣除之虧損金額之比例亦達5﹪,短漏報情節重大,致92年度核定之虧損700餘萬元,已無法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供以後年度扣除,而應予以全數補稅。

該局呼籲,政府為減輕營利事業之稅負,已修法將盈虧互抵年限延長至10年,營利事業如符合前揭適用要件,若還有92年度未扣除完之核定虧損,即可延長扣抵至102年底,但仍須符合相關要件,始能適用虧損扣除之規定。

(聯絡人:審查一科游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73

 

 

 

短漏開發票當心受停業處分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經查獲者,除應補繳漏稅額,並處1倍至10倍罰鍰外,1年內如經查獲達3次以上,還會被處以停止營業之處分。

該局說明,依稽徵機關辦理營業人違反營業稅法停止營業處分作業要點規定,營業人於1年內第1次受停止營業處分,期限為7日至14日,第2次為14日至28日,第3次以後者,為2個月以上;又1年內受停止營業處分達3次以上,次年再被停業處分,期限為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

該局指出,所謂1年內查獲3次以上,是指自首次查獲之日起,至次年當日之前1日止;例如,甲公司98101398112699515分別被查獲漏開發票,即甲公司1年內(991012日前)被查獲漏開發票3次,則應受第1次停止營業處分,如該公司99920日又被查獲漏開發票,則應受第2次停止營業處分。

該局呼籲,營業人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誠實開立統一發票,切勿心存僥倖,只要有短、漏開統一發票,經人檢舉或被稽徵機關查獲,除將遭補稅處罰外,甚受停業處分,影響企業形象。

(聯絡人:審查三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27 )

 

台長: 服務員

(悄悄話)
2010-11-26 12:20:42
樂威壯
很讚的分享~~


http://www.yyj.tw/
2020-01-13 08:21:37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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