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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25 16:53:30| 人氣1,45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經核定之虧損雖以現金或公積彌補仍可盈虧互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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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條(以往年度虧損扣除之條件)

 合併後公司之盈餘不得追溯扣抵合併前各該公司之虧損

 

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係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以往年度營業之虧損,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同法第三十九條但書旨在建立誠實申報納稅制度,其扣除虧損只適用於可扣抵期間內未發生公司合併之情形,若公司合併者,則應以合併基準時為準,更始計算合併後公司之盈虧,不得追溯扣抵合併前各該公司之虧損。財政部中華民國690906台財稅第35995號函與上開法條規定意旨相符,與憲法並無牴觸。至公司合併應否給予租稅優惠,則屬立法問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27號解釋)

 

成本費用之記帳憑證欠缺或未取得合法憑證者自不符簿據完備要件

查舊所得稅法第三十五條(修正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所稱「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一語除會計帳冊簿據,應依同法第三章第二節、商業會計法及本部對帳簿憑證有關解釋令為認定標準外,所稱「完備」,自應以業經依照上開法令設置帳簿,並依法取得憑證為要件,本兩案所呈××公司及○○公司,如確屬有成本費用中之記帳憑證欠缺,或經核定認有未取得支付憑證,並未依商業會計法第十一條(編者註:現行法第十四條)辦理情事,自不符合上項要件,應不得適用同法同條得將前三年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之規定。(財政部52/11/22台財稅發第8210號令)

 

經核定之虧損雖以現金或公積彌補仍可盈虧互抵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其經稽徵機關核定之以前三年虧損,如以現金或公積(包括盈餘公積或資本公積)彌補者,雖無帳面虧損,但仍得適用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自其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後核課所得稅。(財政部66/05/27台財稅第33448號函)

 

http://www.ttc.gov.tw/lp.asp?b=1&CtNode=97&CtUnit=40&pageSize=15&BaseDSD=31&htx_lawID=3105&htx_lawItemID=4488&nowPage=1&htx_lawVerID=3106&htx_lawTnID=25&htx_nbNum=15&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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