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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2-23 17:23:05| 人氣9,281| 回應3 | 上一篇 | 下一篇

4家服飾品牌所屬的港商被國稅局認定逃漏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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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以合作經營方式銷售貨物,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予買受人,不得逕以合作店名義開立發票交付。

(臺北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承租人)與其合作店(出租人)簽訂合作契約書,合約約定營業人於合作店銷售貨物所得之貨款,由營業人自行收款並按銷售額一定比率支付佣金予合作店之交易型態,其於銷售貨物時應認屬該營業人之銷貨,營業人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局進一步說明,百貨公司採用專櫃銷售貨物之交易型態,係由百貨公司統一收款,並與個別專櫃商約定按銷售額的一定比率支付佣金者,該百貨公司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經核准後,於銷售貨物時以百貨公司名義直接開立統一發票交給消費者。

邇來該局發現有甲營業人向乙營業人承租場地經營成衣販售業務,並以乙營業人名義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惟甲營業人係自行僱用銷售人員並自行支付及收取進、銷貨款,而乙營業人係提供營業場所,並無人事、經營及管理權限,僅依合約約定按月抽成。此類合作經營模式因與上述百貨公司專櫃經營方式並不相同,其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經國稅局查獲後除將補徵稅款外並處罰鍰。(提供單位:審查四科賴威沛,電話:              04-23051111       7513

 

財政部910621財稅第910453902

銷貨方式類似百貨公司專櫃銷售型態,其開立統一發票方式,無法比照辦理

主旨:關於○○○○股份有限公司與其合作店簽訂合作契約書,銷貨方式類似百貨公司專櫃銷售型態,其開立統一發票方式,可否比照本部七十七年四月二日台財稅第七六一一二六五五五號函暨八十六年二月二十日台財稅第八六一八八五一七八號函辦理乙案。

說明:

一、復貴處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中市稅商字第九一○○○七五六八函。

二、本案○○○○股份有限公司於合作店銷售之經營型態雖與於百貨公司設專櫃銷售之型態類似,且均以合約約定按銷售額之一定比率支付佣金,惟該公司於合作店銷售貨物所得之貨款,係由該公司自行收款,其交易性質應認屬該公司之銷貨,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應由該公司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故尚無法比照適用本部七十七年四月二日台財稅第七六一一二六五五五號函暨八十六年二月二十日台財稅第八六一八八五一七八號

 

財政部770402台財稅第761126555

百貨公司採專櫃銷售者其於結帳次日取具進貨發票之條件及應辦理事項

主旨:規定百貨公司採用專櫃銷售營業,適用結帳時取具進貨憑證之條件及應辦理之事項。

說明:

二、百貨公司採用專櫃銷售貨物者,如符合左列條件,對於供應商提供陳列銷售之貨物,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依照與供應商約定每次結帳(算)之次日取具進貨統一發票列帳:

(一)股份有限公司組織。          
(二)經核准使用色申報書或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三)申請前一年度未經查獲短、漏開統一發票。(修正參照:941003台財稅第9404573700號

三、茲將百貨公司及專櫃廠商應辦理事項規定如次:

(一)百貨公司應與專櫃貨物供應商就有關專櫃貨物之交易,明定結帳期間及抽成百分比,訂立書面契約,其結帳期間以不超過一個月為限。

(二)百貨公司對於採專櫃銷售之貨物,應於銷售時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於每次結帳(算)日開立填列銷貨日期、品名、數量、規格、單價、稅額、總金額及結帳(算)日期之銷貨清單(一式兩聯)交付供應商,據以彙總開立統一發票。(三)專櫃貨物供應商收受前項清單後,應即時開立統一發票,將該項清單(兩聯)分別粘貼於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存根聯背面、於騎縫處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將收執聯交付百貨公司作為進項憑證列帳,存根聯依照規定妥填保管備查。

四、百貨公司應提供其與專櫃供應商間之合約,銷售金額,銷售清單等資料,以供稽徵機關查核其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860220台財稅第861885178

百貨公司專櫃之進貨發票金額指銷售價扣除抽成後之餘額

百貨公司採用專櫃銷售貨物,

供應商依本部七十七年四月二日台財稅第七六一一二六五五五號函釋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百貨公司作為進項憑證者,其開立發票之金額係指貨物銷售價格扣除百貨公司抽成金額後所實收之餘額而言。

 

財政部960713新聞稿

合作店方式銷貨不得比照專櫃銷貨方式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該局日前查獲知名品牌服飾公司向合作店承租店面從事銷售販賣業務,卻比照百貨公司專櫃方式,由合作店開立統一發票,違反稅法規定予以補稅處罰。

該局說明,財政部於77年、86年及91年就百貨公司採專櫃銷售貨物

及以合作店銷售型態開立統一發票之方式分別發布解釋函,

百貨公司對於採專櫃銷售之貨物,因百貨公司與供應商為進銷貨關係,由百貨公司於銷售時依法開立統一發票與消費者,而供應商則以貨物銷售價格扣除百貨公司抽成金額後所實收之餘額開立統一發票與百貨公司做為進項憑證。

至以合作店銷售之經營型態,是由承租店面銷貨之營業人自行收款,

應由其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即合作雙方無進銷關係,

僅為單純租賃關係,與百貨公司採專櫃銷售貨物之型態不同,

自不宜比照百貨公司設專櫃型態之方式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向合作店B公司承租店面營業,

雙方簽訂合作契約書約定A公司須提供銷售人員、商品、店舖裝潢陳列等

設備並負擔宣傳廣告,按每月營業額之一定成數計算租金付與B公司,

店舖經營管理由A公司全權負責,B公司不得干涉。

顯然A公司與B公司之間並無實質進銷事實,而只是租賃關係,

A公司在銷貨時應開立統一發票與消費者,

B公司收取A公司之租金時要開立統一發票與A公司,

若比照百貨公司設專櫃銷貨之方式,

由B公司開立統一發票與消費者,

A公司再以B公司每月代其開出之發票銷貨金額扣除應付與B公司之租金之差額開立統一發票與B公司充作進項憑證。

這樣就造成B公司無銷貨事實虛開發票、無進貨事實虛報進項稅額,

雖然「虛開」大於「虛進」之金額,未造成實質逃漏稅

而且虛開發票給消費者,未構成幫助他人逃漏稅,

但是B公司向A公司收取租金未開立之統一發票給A公司,

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規定處5%罰鍰。

A公司承租店面銷貨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與消費者,其漏開發票銷售額部分,即以銷貨開立B公司發票銷售額減其開立給B公司充作進項憑證之發票銷售額之差額,予以補徵所漏稅額外,應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10倍罰鍰部分;另外,A公司因支付租金未依規定取得B公司開立之憑證,還有銷貨應開本身發票給消費者卻開立B公司發票給消費者,均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規定處5%罰鍰。

 

主打平價消費的T恤襯衫,平均單價,都只要百元到千元上下,國內主攻年輕客層的HANG TENGIORDANObossini4家知名服飾品牌,近來卻因被國稅局認定逃漏稅、祭出重罰,全台近千家的門市可能都要面臨吹熄燈號。

4家服飾品牌所屬的港商,補稅金額加上罰鍰,一共要繳上5.2億多,其中被判要補最多稅的HANG TEN廠商漢登,就要吐出29300萬,經過向行政法院打救濟官司敗訴,現在傳出漢登大老闆要親自跨海來台陳情,甚至揚言4家廠商要撤資台灣。

知名的連鎖平價服飾HANG TENGIORDANOBaLeNobossini四家香港品牌,可能要從台灣市場消失嗎?因為被國稅局以逃漏稅的名義重罰台幣5億多元,讓這幾家平價服飾業者很火大,因為只是報稅方式跟國稅局認知不同,就遭到嚴苛的處罰,業者氣得跨海告御狀,要馬總統主持公道,不然就撤出台灣。

導火線就是國稅局認定這四家港資開發票金額不實,光是HANG TEN補稅加罰鍰就得吐出將近3億元,GIODANO也挨罰1.57億元,Balenobossini都得補繳上各5000萬、2800萬元的補稅及罰鍰,業者打行政訴訟全吃敗仗,找立委陳情也沒用,氣得寫陳情函給馬總統告御狀。

其中HANG TEN(漢登)GIORDANO(捷時)敗訴定讞,BaLeNo(銀鯨)bossini(捷領)經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仍可上訴最高行政法院。雖然立委賴士葆也替業者喊冤,表示如果沒有合理處理,港商若考慮撤資,這將嚴重傷害台灣的國際形象。

國稅局還是強調開罰有理,舉例來說,消費者在門市購買100元的衣服,業者卻向國稅局申報營業額是80元,因為其中有20元是付給門市的租金,就是這段差距被國稅局認定逃漏20元的銷售額,要業者補繳1元營業稅,HANG TEN則反駁只是計稅方式不同,繳納金額根本一毛也沒少。

HANG TEN副總王麗雯則表示,實質上這不是逃漏稅的問題,在總稅收來講,政府根本沒有短收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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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稅再敗訴 涉佐丹奴堡獅龍德永佳漢登

【明報專訊】4家本港上市的服裝公司,早前被台灣國稅局指「逃漏稅」,重罰新台幣約5.3億(1.3億港元),他們不服提出上訴,再度敗訴,最後向馬英九總統、行政院長吳敦義等政府高層官員遞出陳情函,同時揚言不排除從台灣撤資。涉及的公司包括﹕Hang Ten漢登集團(0448)、Giordano佐丹奴國際(0709)、Bossini堡獅龍國際集團(0592)、Baleno德永佳集團(0321)。本港佐丹奴發言人稱,已經繳交罰款;堡獅龍、漢登早已撥備,不會影響本年度財政運作。

台灣報道指被重罰2.93億元新台幣(約7089萬港元)的漢登,其主席陳永燊,近日會親自赴台拜會相關部會。本報聯絡過陳永燊,但未取得回覆。漢登於去年9月也發通告表示,就台灣的稅務糾紛敗訴,會提出上訴,並已增加撥備。佐丹奴事務及外務總監虞瑋麟昨日接受查詢時稱,有關台灣罰稅一事,早在2007年時已獲知判決,其後上訴失敗,隨即已繳交了罰款,有關財務影響早已得到反映。對於近日多家公司聯國署向當局陳情一事,虞瑋麟表示並不知情,如漢登一方最後真的上訴成功,佐丹奴才會考慮追討有關罰款。虞瑋麟強調公司沒有逃稅,只是在報稅上用錯了指引,導致未有交足文件,才被當局重罰;事件發生後公司已跟足稅局要求,在台灣做生意沒有受到任何影響。

佐丹奴:不熟指引致漏稅

堡獅龍發言人則表示,公司對有關事情正進行內部了解,稍後才會決定會否有下一步行動。不過據堡獅龍2007年的年報表示,公司亦早已為台灣罰稅問題作出撥備。

台灣報道指4家本港上市公司與台灣各地店家合作銷售服飾,國稅局認定他們是經營主體業者,應依照營業稅法規定直接開發票給消費者,但他們卻是先扣除掉給合作店家的租金金額後,再由店家開發票給消費者,有逃漏稅之嫌。但他們認為是雙方計稅方式的認知不同,他們並沒有少繳稅金。

4港商在官司一審時獲勝訴,但最後則是敗訴,包括逃漏稅及罰金共需繳交1.3億元。他們原本向時任立委的吳敦義提出陳情,吳去年底升任行政院長後,轉由馬系立委賴士葆接手,他們便聯名給馬英九的陳情函指出,他們誠實納稅,從未絲毫偷漏,國稅局卻恣意曲解事實,補稅濫罰,重創政府法治形象,更迫使業者倒閉歇業。

台灣Giordano財務經理蕭靜芳說,他們沒有逃漏稅,卻被處分這麼高的罰金,「奉公守法、在當地經營20、30年」,卻遭受這樣待遇,「每家企業都有1000多名員工生計」,他們打算依據行政程序法申請重開調查或爭取釋憲,維護權益。

4家公司以漢登在台灣的業務比重最高,達44%,佐丹奴也有15%(見表)。涉及補稅及罰款也以漢登最多,有7089萬元、佐丹奴3799萬元、德永佳1250萬元、堡獅龍700多萬元。

(明報駐台記者彭孝維專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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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G TEN等4家知名平價服飾店,在民國88年到91年間,被國稅局以「逃漏稅」處罰新台幣5億元,4家港商雖都向行政法院打官司救濟,但都敗訴。

台北市國稅局官員說,漢登等業者在門市賣東西並且收錢,所以經營主體是漢登等業者,但漢登等業者並沒有向消費者開發票,而是由房屋所有人成為營業主體,開發票給消費者。

官員說,整個事情如同一種三角關係,首先是消費者買東西,其次是漢登等業者銷售貨物,最後是房屋所有人開發票。既然是漢登賣東西給消費者,並且把錢收走,這就是最明顯的交易事實,按照營業稅法規定,漢登就是經營主體,應該由漢登等業者開立發票給消費者。

如果以消費者購買一件100元衣服為例,漢登等業者的交易模式是,房屋所有人開100元發票給消費者,漢登等業者開了80元的發票給房屋所有人,漢登等業者另外付給房東20元的房租。

官員說,漢登等業者的作法已經混亂交易事實,因為房屋所有人根本沒有賣東西,不應該由房屋所有人開發票,而是應該由漢登開發票。

官員表示,營業稅法的規定很簡單,「誰賣東西、誰收錢、誰就負責開發票」,至於業者和房屋所有人之間的約定,那是另一個交易事實,不能把兩件事情混在一起。一旦混在一起,就會出現漢登漏報20元的銷售額,只開80元的發票給房東的情形。

對於漢登等業者認為是比照百貨公司的作法去做,官員表示,如果漢登等業者要比照百貨公司經營模式,必須符合一定條件,並且必須申請核准,但是漢登等業者都沒有申請核准。

官員也表示,如果要按照百貨公司的經營模式,漢登等業者必須是百貨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並且是經會計師簽證或者使用藍色申報書,但是漢登等業者並未合乎相關規定。

至於漢登等業者的作法是否讓稅收變少?官員說,稅收是否變少,並非營業稅法的重要精神,營業稅法的重要精神是根據交易事實與經營主體課營業稅。

官員表示,如果以賣1件衣服銷售額100元來說,漢登等業者只開80元發票給房屋所有人,所以漏報20元的稅款。這部分因為漢登等業者沒有承認違法,所以未適用減免處罰,遭罰3倍。

官員說,其他如漢登等業者給房屋所有人20元租金,房屋所有人應該開發票給漢登等業者,作為報稅用,但都沒有開出,這部分遭罰5%,再加上其他違法部分,共罰3.1倍。

【2010/02/22 中央社】@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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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說明

正確方法 A:

港資 服飾業 1000 賣出應該開立發票 1000 給消費者

該址營業者  應該開立  200元租金佣金給港資 服飾業 扣抵發票

 

 

今港資 服飾業 做法 B:

由該址營業者  應該開立發票 1000 給消費者

而自己港資 服飾業開立發票 800  給該址營業者當進貨發票去扣抵

整體來說  政府稅收是短缺

1000-800=200  政府只收2005% 營業稅

 

A:  因發票開給消費者無法扣抵 政府實收

1000- 200= 800政府收8005% 營業稅

 

而且東西是誰的  當然就是誰該開發票

 

台長: 服務員

服務員
中央社記者林沂鋒台北24日電)
HANG TEN等4家港商知名平價服飾店,在民國88年到91年間,被國稅局以「逃漏稅」處罰新台幣5億餘元。財政部官員今天說,檢舉業者逃漏稅的民眾最多可以拿到480萬元檢舉獎金。

按照財政部規定,檢舉獎金以罰款的20%為上限,最多不超過480萬元,因此,檢舉者最多可以拿到480萬元檢舉獎金。至於檢舉者是否已經領走獎金,財政部官員不願意透露。

  4大知名連鎖平價服飾HANG TEN、GIORDANO、 bossini以及BaLeNo所屬的港商漢登、傑時、傑領、銀鯨公司,由於在台灣廣設門市,與國稅局在稅務認知上有差異,遭到國稅局認定逃漏營業稅,累計4家公司須補稅及罰鍰共新台幣5億2900多萬元。

國稅局表示,HANG TEN等4家港商是經營主體,卻透過營業點的房屋所有人開發票,已經違反營業稅法,所以遭罰。這段期間,4家港商雖都向行政法院打官司救濟,但都敗訴。

業者則揚言退出台灣市場,並打算依據行政程序法申請重開調查或爭取釋憲,維護權益。990224
2010-02-25 10:38:28
服務員
澄清知名服飾店補稅罰鍰之爭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某報報導有關HANG TEN等4家服飾店,被國稅局以「逃漏稅」名義處罰,該等公司行政救濟官司敗訴後揚言退出臺灣市場,經瞭解係營業人對法規認知有誤所造成。
該局說明,服飾店與合作店簽約設立門市,銷售其自有品牌產品,合作店僅提供門市場地,但無人事、經營及管理之權限,一切營運皆由服飾店負責,經營主體為該服飾店,由其銷售貨物與消費者並收取貨款,依規定應由服飾店開立發票交付買受人。另服飾店使用店面所支付予房東之代價,屬租金性質,係為另一個交易事實,應另由收取租金者開立發票交付該服飾店。二項個別營業行為應分別依規定開立發票,兩者不能混為一談。惟該服飾店將應收取之貨款與應給付之租金相互抵銷後,僅就差額開立發票,顯然將二個交易模式混同,造成短開發票致逃漏稅捐,實係錯誤租稅規劃所致。
該局指出,有關該等案件經該局於92年及93年查核補稅裁罰後,曾陸續多次發布新聞稿提醒納稅義務人,且自92年以後,該等服飾店已依營業稅法規定正確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今因知名服飾店對該局核定補稅裁罰不服,歷經多年行政救濟程序(即復查、訴願、行政訴訟)並經最高行政法院於98年9月駁回而告確定,該局任事用法並無違誤。惟該服飾店仍不服復於同年12月申請重開行政程序遭否准而再次掀起本案欠稅爭議。
該局強調,營業稅法對不同銷售型態有開立統一發票之明確規範,營業人應依交易事實、經營主體依不同階段規定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為免課稅爭議,該局呼籲營業人就經營模式如有稅法適用疑義,請洽詢所轄國稅局或其分局、稽徵所,避免觸法,以維權益。
(聯絡人:審查三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27)
發布單位:審查三科
2010-02-25 14:12:07
一炮到天亮
很讚的分享~~!


http://www.yyj.tw/
2020-01-12 12:53:59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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