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 PChome| 登入
2010-01-15 17:33:14| 人氣5,561| 回應1 | 上一篇 | 下一篇

藝人節稅的秘方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0 訂閱站台

大牌藝人春節接秀 節稅有方

高所得藝人像林志玲、蔡康永、張惠妹等A咖藝人,甚至近期冒出頭的B咖藝人,今年春節接案滿檔,國稅局表示,大牌藝人若與邀請單位直接簽約可視為執行業務,所得的45%,可以扣抵。

 今(99)年多家大型廠商,包括鴻海、廣達、台積電幾乎都擴大邀請知名藝人,參與公司尾牙宴表演工作,每個人喊價全都相當嚇人,像張惠妹唱4首歌,預估就有150萬元的收入,其他知名主持人包括胡瓜、小郭、以及最近拍攝台灣彩券廣告而爆紅的阿Ken和納豆,不管A咖或者B咖,全都荷包滿滿。

 北市國稅局表示,大牌藝人從事像這種比較特別的秀案,如果沒有透過經紀公司簽約,而自己跟邀請企業簽約的話,這筆收入就可以視為執行業務所得,所得總額的45%可以視為成本,對降低個人綜所稅總額,繳稅負擔比較輕些。

 國稅局表示,之前像林志玲、蔡康永因為他們都跟經紀公司簽有藝人約,所有執行業務所發生的費用,幾乎都由經紀公司支付,所以國稅局才會認為應該將所得列為薪資,如此一來,只能用薪資特別扣除額計算,當然要繳的稅會差距大。

 日前,賦稅署已經原則同意藝人如果與主辦單位直接簽約的話,原則上可以視為執行業務所得,但是還是需要視個案而定。國稅局說,基本上,收入的認定還是會參照經紀公司付款流程問題,如果藝人沒有實際發生執行業務費用,真的很難認定是一種執行業務行為。

 由於演藝人員基本上並沒有真正的受雇約,尤其是小牌藝人,還得要自己負擔健保費用等原是屬於雇主要負擔的部份,且即使接到表演工作,也都得透過經紀公司的安排才行,在需要自己負擔治裝費的情況下,微薄的收入還得視為薪資所得,可以扣抵的空間不大下,也只能感嘆世間炎涼了!

********************************* 

    近來頻傳國稅局向高知名度的藝人課稅,包括吳宗憲、金城武、張惠妹、大小S,以及名模林志玲等均遭調查,罰單補稅千萬。 

  像是大小S的案件,納稅人ㄧ方說明是開設工作室,以人力派遣公司名義,按人力派遣同業利潤率27%”申報所得稅,然國稅局卻聲稱大小S是透過經紀人公司接案,收入就當作薪資,不能扣除費用成本,所以應全數申報所得稅。這當中的認定判別落差導致課稅結果差異大,審理中表示工作室為獨資商號不是法人,無權利能力也非雇主關係,更遑論派遣,因此與國稅局主張「合約主體實為工作室非藝人本人」之見解有誤,加上依中華民國稅務行業標準分類,屬技藝表演類,故應以此來核定藝人工作室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才是適法的。可見國稅局並無詳加了解,用主觀的官僚心態,先開單為快,像大小S提出訴訟,雖然贏了官司,但又被國稅局以個人稅金重新計算為由,再度發單課稅,極有可能還是要補稅近千萬元!

 

服務員:  dachen1@ms38.hinet.net

台長: 服務員

夜夜久春藥網
很讚的分享~~~


http://www.yyj.tw/
2020-01-10 01:54:34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 請輸入識別碼:
請輸入圖片中算式的結果(可能為0) 
(有*為必填)
TOP
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