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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14 17:28:54| 人氣80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國民年金法規定繳納之保險費及領取之各項給付徵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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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依國民年金法規定繳納之保險費及領取之各項給付徵免所得稅規定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國民年金法自本(97)101日施行,個人依該法規定繳納之保險費,得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2規定列報保險費列舉扣除,每人每年扣除國民年金保險、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總額,以不超過24千元為限。
  另個人依國民年金法規定領取之老年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喪葬給付及遺屬年金給付,係屬保險給付,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至領取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及原住民給付,係屬政府之贈與,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財政部賦稅署指出,個人於本年12月繳納之國民年金保險之保險費,可於98年申報97年度綜合所得稅時,依規定於限額內列報保險費列舉扣除。

http://www.etax.nat.gov.tw/wSite/ct?xItem=52420&ctNode=11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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