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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07 15:59:41| 人氣3,846| 回應1 | 上一篇 | 下一篇

滯納金起算日期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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滯納金起算日期如何計算?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各項稅捐繳納期限之末日如逢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一非例假日為期間之末日;逾期未繳納者,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
該局說明,各項稅捐逾期繳納依法應加徵滯納金之起算日期,分別列示如下:
一、截限日期為星期四:
星期五、星期六,未逾二日,免徵滯納金。
星期日、星期一,已逾二日,應加徵滯納金1%。(餘類推)。


二、截限日期為星期五
星期六、星期日未逾二日,免徵滯納金。
星期一、星期二,已逾二日,應加徵滯納金1%。(餘類推)。


、截限日期為星期六(依財政部令釋規定准予順延至星期一)
星期日、星期一、星期二、星期三,未逾二日,免徵滯納金。
星期四、星期五,已逾二日,應加徵1%。(餘類推)。


四、截限日期為星期日(順延一天至星期一)
星期二、星期三,未逾二日,免徵滯納金。
星期四、星期五,已逾二日,應加徵1%。(餘類推)。


五、截限日期為例假日(假設為星期四,順延一天至星期五)
星期六、星期日未逾二日,免徵滯納金。
星期一、星期二,已逾二日,應加徵1%。(餘類推)。


該局舉例 A公司98729給付非境內居住之個人租賃所得80萬元,應按20﹪扣繳率扣繳所得稅16萬元,依規定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即9872987止)將扣繳稅款向公庫繳清並申報憑單,該公司遲至98810繳納,因限繳期間之末日9887為星期五,8日及9日(星期六、日)未逾二日,810(星期一)繳納,已屬逾期2日,應加徵1%滯納金。
該局呼籲,請納稅義務人於繳納期限內繳納稅捐,以免逾期加徵滯納金,增加額外負擔。
(
聯絡人:士林稽徵所李股長;電話:28315171分機251)

 

  1.  
  2. 納稅義務人逾限繳納之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條: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3.  
  4. 納稅義務人依照繳款書限繳日期及實際繳納日計算逾期日數,並參考各縣市實際放假日數郵政儲匯局一年期定存利率,估算國稅地方稅滯納金、滯納利息;實際繳納金額仍以各縣市稅捐稽徵機關核算為準。(參考資料:稅款經收手冊核算滯納金、滯納利息及自動補繳利息程序說明

http://www.etax.nat.gov.tw/wSite/sp?xdUrl=/wSite/query/TaxCalculate4.jsp&ctNode=10776

滯納金、滯納利息試算

 

**************************

如 有客戶 營業稅繳納 60,000    98/5/15 星期五

二、截限日期為星期五
星期六、星期日未逾二日,免徵滯納金。
星期一、星期二,已逾二日,應加徵滯納金1%。(餘類推)。


5/18
星期一繳納 60,000*1% =600

 

30天後是 15%  60,000*1% =9,000

之後算利息

再不繳 法院執行 去協談 如何分期繳納

有時負責人會限制出境

台長: 服務員

日本藤素
感謝分享!

http://www.yyj.tw/
2019-12-20 14:07:31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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