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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24 16:15:46| 人氣3,033| 回應1 | 上一篇 | 下一篇

補習班收入課稅一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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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班收入課稅一問

發布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設立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所收取之補習費收入,係屬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依法可免徵營業稅及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接獲民眾詢問,A公司開設補習班收取補習費未開立統一發票,是否涉及逃漏稅?該局說明,依財政部92122台財稅字第0920450203號令規定,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法核准設立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所收取之補習費收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營業稅。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7款規定,所提供之教育勞務得免開統一發票。是以A公司如係依法核准設立短期補習班,其所收取之補習費收入得免徵營業稅及免開統一發票。惟補習班除提供教育勞務外,如另有販售補習教材、書籍等銷貨收入,則非屬上開教育勞務之範疇,依法仍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指出,家長替子女選定補習班,所繳納之補習費可向補習班索取收據或其他繳納憑證,而另購買補習班所販售之教材、書籍或光碟等,則應向補習班索取統一發票,補習班亦應誠實開立統一發票,以免遭稽徵機關查獲而受處罰。
(
聯絡人:審查三科鄭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81)

籲請執行業務者或補習班、幼稚園等,配合國稅局訪查

發布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為瞭解執行業務者或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等業者業務狀況,每年都會參考以往之查核對象,擬定函()查名冊及計畫,執行函()查作業,並蒐集相關資訊,憑以分析業者填報函查表之收入是否合理,作為選定實地訪查對象之依據。
該局日前已寄發業務狀況調查表予相關業者,請業者配合依限填報回復,以順利完成函()查作業。
該局指出,以往函()查作業發現,少數業者不配合填報業務狀況或填報之業務狀況與國稅局蒐集之資訊,明顯有所出入而遭國稅局依稅捐稽徵法第46條規定,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該局呼籲受訪業者配合本項函()查作業,詳實填報業務狀況,以免受罰並損及自身權益。並提醒業者,調查人員於執行訪查業務時,均會主動出示稽查證及有關派查函件,如業者發現查訪人員未提示上述證件時,應提高警覺,以防受騙。
(
聯絡人:審查二科曹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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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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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4 23:39:12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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