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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22 11:51:54| 人氣2,195| 回應1 | 上一篇 | 下一篇

贈送股東紀念品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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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近期各公司舉辦股東大會,多採贈紀念品贈送股東,核屬與推展業務無關之饋贈,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營業人下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一、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第33條所列之憑證者。
二、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
三、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
四、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
五、自用乘人小汽車。

該局指出,公司於召開股東會時,以紀念品贈送股東,所採購之紀念品,依前揭法條第3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規定,核屬與推展業務無關之饋贈,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呼籲,營業人申報當期營業稅時,如有上揭採購紀念品饋贈情事,應注意檢視是否申報該進項稅額,以免將不得申報扣抵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遭同法第51條第2項第5款規定之處罰,倘若申報後發現誤報該進項稅額,應在稽徵機關查獲前自動補報及申請更正補繳稅額並加計利息,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南港稽徵所吳股長;電話27833151分機500

970512

台長: 服務員

春藥
很讚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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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1 19:32:15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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