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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9 03:54:38| 人氣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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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國道變換車道「都有打方向燈」駕駛1疏忽…慘遭民眾檢舉:喊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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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國道變換車道「都有打方向燈」駕駛1疏忽…慘遭民眾檢舉:喊冤也沒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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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財庫三司財庫官廟

記者陳弘逸/台北報導

台北張姓男子今年開車上國道,因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被民眾以行車紀錄器錄影檢舉,遭開罰3000元罰鍰。 (示意圖/Pixabay)
台北張姓男子今年開車上國道,因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被民眾以行車紀錄器錄影檢舉,遭開罰3000元罰鍰。 (示意圖/Pixabay)

台北張姓男子今年開車上國道,因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被民眾以行車紀錄器錄影檢舉,遭開罰3000元罰鍰;張男喊冤,認為自己都有打方向燈,從未違規,提起行政訴訟。綜合相關證據,張男忽視當時「主線車輛禁行加速車道」的告示牌,仍變換車道明顯違規,因此法院駁回告訴,他須負擔300元裁判費,可上訴。

判決指出,張男今年5月14日下午3時17分許,開車行經國道1號南向17.8公里處時,因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遭民眾以行車紀錄器錄影檢舉,被依道交條例依法開罰3000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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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男認為,每週至少一次行駛於國道1號南向17.8公里處,車輛進行變換車道時都會打方向燈,也都依規定正常行駛且從未違規,因此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聲明撤銷原處分。補財庫三司財庫官廟

綜合相關證據,張男當時車輛行經路旁護欄紅底白字「主線車輛禁行加速車道」的告示牌,卻行駛從主線車道的外側車道,跨越「虛線」變換車道到加速車道,已違反高快速公路管制規則第9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確定違規無訛,因此未採信主張。補財庫三司財庫官廟

法官認為,張男領有汽車駕駛執照,應認識並遵守道路交通法規,且裁定處最低額罰鍰3000元,認事用法核無違誤,因此駁回訴訟,他須負擔300元裁判費,可上訴。



本文出自: https://tw.news.yahoo.com/%E4%B8%8A%E5%9C%8B%E9%81%93%E8%AE%8A%E6%8F%9B%E8%BB%8A%E9%81%93-%E9%83%BD%

台灣砸1.4億 吃爆「這友邦」白蝦 補財庫三司財庫官廟

台長: craigbld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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