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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6-30 04:51:46| 人氣475| 回應1 | 上一篇 | 下一篇

沉溺SM超過6個月要就醫? 屁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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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晚報於2006年2月14日刊登之報導「沉溺SM超過6個月要就醫」一文有感

DSM-IV和ICD-10才不是這樣寫”超過6個月要就醫”
他只是斷章取義做診斷
就是這種人在創造疾病及恐慌!!

心理疾病的診斷依據 並不只是如此
必須是該行為及心理上在該文化中為量少質差而非少見多怪的情形
而相關的排除條件為:
1.此症狀(其實說是症候群更為貼切)並不影響其正常功能(例如:社交 工作 生活...等)
2.相關行業之從事者(例如:性工作者 或是拍攝這一類型的電影者)
3.非由其他藥物影響所造成
4.非由此行為產生前之相關事件所造成(例如:創傷事件造成之強迫想法及行為)
5.以及性相關疾患更明確的必要診斷:非經此行為不能獲得性高潮及性愉悅者 以及性幻想及性趣引發之內容沒有其他內容的情況

大多數人都只以診斷條列文之敘述做解釋
而非來自一個完整診斷之評判依據
任何一種診斷的使用說明都有列出使用的方法 及診斷存在的依據
而這個依據很明確的包含著診斷排除條款
但是這位記者只是直接翻到診斷內容來看

建議這位記者多花時間來看使用說明
而看不懂的字可以查字典!!

台長: coldesi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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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ul
記者的專業程度真的有待改進!很多有關醫療的東西,專業人士看了都要搖頭呢。
2007-01-21 12:55:58
版主回應
有些素質 可能比學校中不用功的學生還差~
2007-03-22 16:42:35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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