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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0-22 22:58:20| 人氣63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選秀雜記】自由競爭制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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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選秀會議的日期近在眼前,但是對於許多球迷來說,目前日本職棒使用的「自由競爭制度」,仍然是個百思不得其解的謎團。因此,我將趁著這個機會,從野球協約中關於自由競爭制度的條文開始,談到一般人最難理解的選擇順位決定方式,再針對目前的實際狀況闡述個人的看法。

自由競爭制度是在2001年9月21日通過,記錄於日本職業棒球協約(一般簡稱野球協約)的第十五章「新人選手的採用」,本章從第133條到第142條,明定了新人的資格、選秀的方式、交涉和簽約的相關事項。在2001年的改正中,將原本的條文關於選手資格和選秀方式的部分,做了大幅度的搬動,這些之後談到逆指名制度的條文時會再做介紹,因此,這一系列的文章主要把焦點放在和自由競爭制度最相關的第133條「新人選手」,以及第137條「選擇會議之選擇方法」。

接著我們就從最基本的野球協約條文當中,了解自由競爭制度究竟是在搞什麼把戲。以下的條文我盡量逐字翻譯,不過若是有太文言、難懂的部分,將以尋求意思相同為優先。此外,其中許多用詞和平常媒體和球迷慣用的有很多出入,例如「DRAFT會議」在條文中一律以「(新人)選擇會議」稱呼,我想大家應該不難理解其實是同一件事,因此條文中的專有名詞,是以完全忠實呈現的方式敘述。至於條文下方的解說是我個人意見,如果各位球迷朋友有其他想法,也歡迎寫在留言板供大家討論。


第133條 (新人選手)
本協約所稱之新人選手,是在日本的國中、高中、大學就讀或是有在學經驗,並且未和任何球團簽約之選手。就算不曾有在日本的國中、高中、大學就讀的經驗,只要是有日本國籍也算新人選手。

第133條之2 (與新人選手之契約)
球團和新人選手締結契約的方式,除了使用自由獲得,或是在選擇會議上取得交涉權,其他皆不被允許。
而且,未和任何球隊簽約的新人選手,如果與某球團有聘雇關係,或過去曾有聘雇關係,該球團不得與該選手締結契約。

【解說】以上的兩項是基本定義,相信看過一次就不難了解其中的內容,比較會懷疑的應該是最後一句,為什麼有聘雇關係就不能締結契約?個人的解讀是為了避免再出現類似伊東勤、陳大豐之類的入團模式,也就是球隊將看中的新人選手以球團職員的名義先網羅,等於先建構了一個別隊完全碰不到這名選手的保護傘,到了隔年選秀會再輕鬆將其選入陣中,造成選秀會的不公平。


第133條之3 (日本野球聯盟之選手)
日本野球聯盟所屬之選手,依照該聯盟與日本職業棒球組織之間的協定,可用以下方法自由選擇獲得。
(1)球團對於日本野球聯盟所屬、在該聯盟登錄滿兩年(球季)內的選手,不得締結契約。
但是,高中畢業或國中畢業的選手,在該聯盟登錄滿三年(球季)內不得締結契約。
該聯盟所屬的大學(含短大、專門學校)肄業選手,本締結契約禁止期間為登錄後兩年(球季)。
(2)日本職業棒球組織在同一年度,對於日本野球聯盟所屬的同一支球隊,無論是用自由獲得或是在選擇會議,不得選擇超過一名投手。
但是,當該球隊與日本野球聯盟同意時,可不受此限。
(3)在日本野球聯盟登錄選手和球團的契約禁止期間內,就算該選手途中退部仍需遵守(1)的規定。但是,該聯盟所屬之球隊解散或休部的場合不在此限。
(4)日本野球聯盟不論該選手的登錄月日,只要在該聯盟的球季內登錄皆算是一個球季。

【解說】日本野球聯盟指的就是整個日本的業餘棒球界,社會人、大學、高中的各個野球聯盟都包括在內。這一項繞了半天,其實講的就是一個關心日本職棒選秀的台灣球迷多少都曾聽過的規定:高卒球員沒進入職棒要過三年才能再參加選秀,大學畢業則是兩年。不過由於最近幾年社會人球隊的生態大變,休廢部的球隊相當多,所以有許多人會循(3)的規定,在年限前就加入職棒。另外,(2)的部分雖然執行起來相當簡單,也就是球隊要選多於一名的投手時,事先向業餘界通報徵得同意即可,但前不久在1998年底的選秀會,西武隊便犯過忘記和業餘界先溝通好而被判指名無效的案例,苦主就是隔年才如願進入西武的後藤光貴。


第133條之4 (自由獲得選手)
各球團在選擇會議前,可和最多兩名的新人選手,以自由獲得選手的身分締結契約。在日本的學校就讀的選手,以選擇會議舉辦之翌年三月將畢業的選手為限,在日本的大學就讀的選手,在學四年也可視為同等資格。
球團需經由所屬聯盟的會長,將自由獲得選手的選手契約約定文書送至日本職棒機構,職棒機構在該聯盟年度錦標賽結束的隔天起受理,最遲在選擇會議前七天公告契約締結內定選手。被公告為契約締結內定的選手,無論那個球團都不能再於選擇會議中選擇。
同時,以下的新人選手不屬於自由獲得選手的對象。
(1)日本高等學校野球聯盟所屬的選手
(2)日本的高中畢業或肄業後,取得工作簽證或留學簽證,前往外國的職業棒球組織、棒球學校、業餘棒球組織,未滿五年的選手。通算年數的計算是以該選手畢業或肄業的年月日開始。
(3)日本的大學、短大、專門學校畢業或肄業後,或是自日本野球聯盟所屬之球隊退部後,取得工作簽證或留學簽證,前往外國的職業棒球組織、棒球學校、業餘棒球組織,未滿五年的選手。通算年數的計算是以該選手畢業或肄業的年月日開始。
(4) 日本的高中、大學、短大、專門學校畢業或肄業後,或是自日本野球聯盟所屬之球隊退部後,不屬於任何日本國內或國外、職業或業餘的棒球組織的選手。

【解說】這一項主要講的是自由競爭球員的資格,就如同大家所知道的,必須是大學生或社會人才可以,高中生是不能夠被列入自由競爭名額的。其中可能要注意一下的是(2)、(3)、(4)條的狀況,前陣子在日本的選秀討論區曾看過幾次球迷開玩笑說,「今年的選秀會人材太少,某某隊(通常是笑平常就不太會選的球隊)乾脆用自由競爭名額去美國把多田野數人找回來。」雖然玩笑歸玩笑,會把它當真的人想必也不多,不過還是必須要澄清一下,根據上述的規定,此種狀況是不能被允許的,因為多田野才出國一年不到,所以就算要選他也無法利用自由競爭名額。此外,條文中所稱的「該聯盟年度錦標賽」,是指日本職棒的總冠軍戰,而不是業餘球界的聯盟賽或錦標賽。


由於篇幅嚴重超出預期,之後的條文將留待下一回繼續說明,至於另一個大重點——第137條,則預計在下下回連同指名方法的解說一併介紹。

台長: chngy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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