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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4-26 00:44:04| 人氣940| 回應1 | 上一篇 | 下一篇

重購退稅 夫賣妻買也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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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
去(95)年間曾經出售或重購自用住宅的民眾,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的時間點,若控制在二年之內完成者,出售自用住宅的財產交易所得稅,即可以趁著所得稅申報時,申請與其他綜合所得稅扣抵或辦理退稅。

買賣土地依法目前並不課稅,但是買賣房屋則需要繳納財產交易所得稅;認賠售屋且能證明售屋虧損者,可以申報財交損失,與當年度的其他財產交易所得互抵減稅。

一般房屋買賣需要繳交財產交易所得稅,出售自用住宅雖然也有財交所得課稅問題,但是卻可以運用政府提供的「重購退稅」機制,將需要繳納的財交所得稅化為無形。

任何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都要在交易次年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財交所得有兩種申報方式,一是主動提示買賣真實成本;無法提示成本證明者,則按照政府訂頒的財交所得額標準,計算售屋的財產交易所得。缺乏買賣成本的財交所得計算公式是:

財交所得=出售年度房屋評定現值X年度售屋所得額標準。(售屋所得額標準95年在台北市為25%、高雄市18%、省轄市13%、縣轄市10%、鄉鎮8%)

重購自用住宅的退稅條件包括:重購房屋需所有權人或其配偶、受扶養直系親屬在房屋地址辦妥戶籍登記,且在出售前一年內沒有出租或供營業用,重購房屋的價款需超過售屋價款。以本人名義出售自用住宅,另以配偶名義重購者,也可適用重購退稅,但財交所得若已從財交損失中扣除部分,不可以重複申請重購退稅。

可以扣抵或退還的自用住宅重購所得稅款,主要是指在完成重購年度的綜合所得稅確定時,因增列出售自用住宅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後,所增加的綜合所得稅款。

簡單舉例,甲95年不含出售自用住宅財交所得的綜合所得淨額是120萬元,適用21%稅率,應納稅額為25.2萬元;但加計95年度的自用住宅售屋財交所得100萬元後,總所得增為220萬,按30%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為66萬元。甲可申請重購退還的稅額即為因增列100萬元財交所得,所增繳的40.8萬元所得稅。

重購自用住宅申報扣抵,或退還已納綜所稅時,需要檢附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的契約書影本、房屋所有權狀或建物登記謄本、戶口名簿影本,並向申請扣抵或退稅年度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先售後購者,扣抵或退稅年度為重購的所有權移轉登記年度;先購後售者,則是出售的所有權移轉登記年度。

若是以委託建造方式取得自用住宅者,則應檢附委建契約書與使用執照影本,並以建物總登記日所屬年度,作為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完成移轉登記的年度,申請退抵稅額。(系列17)




【2007/04/25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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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2 10: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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