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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18 10:11:15| 人氣44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未辦理保存登記之房屋,於移轉過戶時,仍應申報繳納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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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有民眾詢問,房屋已移轉他人,為何名下仍有該筆房屋?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常有民眾以為自行建造之房屋因無保存登記,誤認為與他人合意買賣時,雙方訂立讓渡書或契約書,便已移轉完成。惟依據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另依同條例第16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及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但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房屋買賣、交換、贈與、分割,應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申報。」所以,房屋不論有無辦理保存登記,於移轉時均應申報契稅,才不致產生房屋已移轉他人,而個人財產名下仍有該房屋資料。

  該局近一步說明,房屋因移轉原因不同而適用不同契稅稅率,如移轉原因為買賣、贈與或占有之契稅稅率為6%,典權契稅稅率4%,交換及分割契稅稅率2%,民眾可依其移轉原因適用之稅率申報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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