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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01 12:17:36| 人氣14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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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第三人聲請不動產移轉登記在查封前,而於查封後始完成之移轉登記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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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按移轉登記須登記完成,始發生登記之效力,而查封為公法上之處分行為,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故債務人對不動產之處分行為,係在查封前聲請登記,而於查封後,始完成移轉於第三人之登記者,對債權人不生效力,債權人得訴請法院塗銷其登記(參照最高法院六十八年台上字第三○七號判例)。

因此,依土地法第七十五條之ㄧ規定,登記機關受理土地權利變更登記事件,尚未辦畢登記前,接獲法院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之囑託時,應即改辦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另實務上對不動產雖經查封後,但已辦理移轉登記者,執行程序得不停止,仍得進行拍賣,拍定後由拍定人另提塗銷登記之訴,但應於拍賣公告中註明,以免爭議。

本資料撰寫彙整:(惠雙法拍所有)

台長: 謝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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