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文良著作集>勵益品>寂靈書齋靜思語錄 附錄
◎尊重作者 上 ▽《尊重作者》下
├砂 transparent。2006.07.12.三 21:43:34
├砂 transparent。2006.07.12.三 22:01:21
├潘文良。2006.07.13.四 01:44:06
├小男人。2006.07.13.四 14:20:52
├阿文。2006.07.13.四 21:40:00
├豆豆。2006.07.13.四 15:00:32
├潘文良。2006.07.14.五 08:47:41
├覺心。2006.07.13.四 16:38:56
◎尊重作者
⊕潘文良
近日,在「愛在雲深不知處」網誌裡,〈悟〉所寫的《有感而發》一文中,見到〈傅紅雪〉先生的留言,還有〈小男人〉的回應,阿文也「有感而發」啦!
(阿文一直對網路上,轉貼的好文章,老是找不到「原作者」,而覺得很「感冒」,想寫一篇,關於「尊重作者」的文章,來談談這個問題,正好借此事件發揮也!)
傅紅雪先生,雖然出於「好意」,但也還真是「用錯方法」,竟能如此「勇敢的」,當頭給人家「潑冷水」,而不怕被人圍毆哩! (他自己都說‥「這樣說,好像會引起妳的仰慕者圍毆。」但還是說了,所以‥實在勇敢! 「好意」者‥希望讀者,別對一些電腦網路中的虛擬事物,過於迷戀。 卻發言不當,「洗面礙著鼻」,令人感覺‥好像版主,有欺騙讀者之意圖似的。)
傅先生對版主所言‥
「不可否認‥妳這個版面,真的做得很好!圖加上文字,也很漂亮,
不過‥圖是網路上下載來的、文字是到處抄來的,
然後,妳再用美工編輯,還不太算是妳的創作。
有幾篇文章,寫得不錯(幾段抄襲);其他,幾乎在網路上,都看得到地——
妳只是引用他人的文章,到妳的部落來,
跟其他真正自己的創作文章的人來說,有沒有才華,一目瞭然。」
這段話,倒也有部分,說得沒錯啦!
但阿文相信‥〈悟〉(ssfbyj)也只是想「借花獻佛」,與大家一同分享罷了!而無心所謂的「抄襲」或「剽竊」。
然而‥就如好些網誌的版主、網站的站主,轉貼他人文章時,老是不知是「有意」,還是「無意」地,「忽略、忘記」加上「轉貼」的標示,倒也是事實。 (這是每個版主或站長,所當反省與改進的。)
若說‥「版主沒有才華。」
阿文則不苟同也——想來,她也只是忙於「工作」,而少於「創作」罷了! (人各有所長,亦各有所短;術業有專攻、能力有高低——俗話說‥「隔行如隔山。」 人往往離開一個領域,就會變得跟白痴似的,如何才算「有才華」呢? 而人總是‥「活到老,學到老」的嘛!)
小男人所謂‥「版主也未曾強調‥作品是她原創。」
這可是個問題哩! 譬如‥
你家門口,停了輛轎車,別人或許還不能肯定的說‥「這輛轎車是你的。」
設若‥轎車停在你家庭院、車庫裡,那別人自然就會認為‥「這輛轎車是你的。」(雖然,事實是‥該輛轎車,也有可能是朋友、親戚,來訪時所停放。)
「版主雖未曾強調‥作品是她原創——
有些內文,卻也缺乏標示‥作品非她原創。」
如此,問題也就來啦! (版主〈悟〉,於網誌內的文章,已作大致上的分類,讀者當可從類別,判斷是否為其所「創作」,但有些內文,未多註明,很容易,就被認為是版主的創作。)
當我們進到人家院子裡,自然就會認為‥庭院中的一草一木、一花一石、水池樓閣……皆為主人所有;進入人家客廳,自然就會認為‥客廳中的一桌一椅、一壺一杯、電視拖鞋……都當是主人的「財產」——除非‥主人標明(說明)‥
「這盆栽,是某友人寄放,托為照顧的;這電腦,是朋友搬來,要我修理的……」
要不然‥在人家家裡的東西,就很自然的,會被認為是主人所有——這是「人之常情」嘛!
既是「引用、轉貼」的文章,或是「引述」的詩詞、聯句、箴言、言論等,若不加以註明作者、出處,就會很自然地,被「無知未識」者,認為是版主的了。 (不是每個人,都「飽讀詩書、學富五車」,可以分辨得出‥哪些是作者原創、哪些是作者引述。)
譬如‥「滿紙荒唐言、一把辛酸淚,都云作者痴,誰解其中味?」一詩,看過《紅樓夢》的人,便會知道‥這是《紅樓夢》作者〈曹雪芹〉,於書中所撰之詩;但要是個小毛頭,又哪裡會知道呢? 豈不認為‥「此詩,即是版主所作」呢? 哪天,他想「引用」此詩,為「尊重」作者故,便加上版主名稱,那豈不就「張冠李戴」啦? (譬如‥有些「靜思語」,只是〈證嚴〉法師所引述的,但久而久之,就全被當作‥「證嚴法師說」啦! 證嚴法師,並無心「抄襲、剽竊」,但弟子們,卻張冠李戴,無意之間,就陷法師於不義了。)
阿文倒是給〈悟〉,一個建議‥
「製作那些美美的書籤時,多加幾個小字標示,像是『箴言選輯、禪詩選輯』。
若知作者、出處,就當加以標示;若是無法查證的話,
箴言後頭,不妨加個『——佚名』;詩偈後頭,不妨加個『——古德』。
使人一見即之‥此非〈ssfbyj〉所撰也!
・該文若是自己所撰,那也別不好意思,
就當在句末,加上『——ssfbyj』! (這是對自己言論的負責也!)
・該文若非自己所撰,就別把自己的名稱,擺得跟文字內容那麼近,
免得別人誤解。 (像箴言的書籤,擺在角落,是比較好的。)
・這些書籤,雖非『創作』,但也是『製作』啦!
當於角落處,標示『ssfbyj 製』,這樣應該比較好。
如此一來,也就不會被人『誤認』為是撰者啦!」
(如此一來,也就不會半路殺出,像〈傅紅雪〉先生,這般‥「勇於掠包」的人啦! 有的人,就是會很在意他的「版權」,哪天,冒出來主張他的權利,而加以抗議,那版主可算是「自找麻煩」啦!
就算不標示「佚名、古德」,別人看到「箴言選輯、禪詩選輯」,自然也可判斷‥此非〈ssfbyj〉所撰也!)
小男人所謂‥
「其實‥有什麼是原創的?
您使用的每一個文字,都不是您創造的——期待您的『原創』大作!」
此言,也只是氣話,實為「意氣之爭」之言是也!
若要這麼「認真」的話,那世間,也就「無師、無家」之輩啦!
文字非己所創造——故不足以稱為作家;
顏料、畫筆、紙張,非己所創造——故不足以稱為畫家;
Do、Ra、Me,音階、音律,非己所發明——故不足以稱為音樂家;
紙筆非己所創造,知識,都是學來的——故不足以稱為設計師;
磚塊、鋼筋、土木,非己所創造,技術也是學來的——故不足以稱為建築師;
電腦非己發明、創造,程式語言,非己開發——故不足以稱為軟體程式設計師……
誰還能「稱師、稱家」呢?
人們對於「創作」,或者「創意」二字,是有所定義,或者「約定俗成」之認知的。
【創】動詞‥開始、開啟,如‥創業、首創、開創、草創、新創。
初造,如‥創作、創造。
形容詞‥獨特的、新的。例‥創意、創見、創舉。
【作】人、乍。 人者,有知情意識、靈性之高等動物。 乍者‥忽然。
人忽然起,有做為;興起也、造也;又用也。
※「做」者,人、故。 故者,使為之也!
故者,昔也。做,仿昔已有之作為也! 因此‥
是「創作、寫作、作文」,而非「創做、寫做、做文」也!
是「作詩、作詞、作曲、作畫」,而非「做詩、做詞、做曲、做畫」。
【創作】特指出於己意,而非模仿的創造。多指文學、藝術等作品之創造而言。
【創意】表現出新意與巧思。
【創舉】從未有過的舉動。
譬如‥「悠遊」是個古來常見之詞、「卡」是今人常用之物。單言「悠遊」一詞,或是「卡」一字,則非創作,但把兩個詞,加在一起,變成「悠遊卡」,過去無人這麼用,於是‥「悠遊卡」,也就成了一種「新的創意」啦——等到大家都「通用」後,也就淪為「舊詞」了。
突然想到了個笑話‥
牛仔問道‥「爸!如何區分,『發現』跟『發明』呢?」
爸爸想了想,笑道‥「我發現你媽媽,然後‥發明你。」
「創作」,可說是「發明」;而轉載人家的文章,就稱之為「發現」也!
記得小時候,寫「讀書心得報告」,每要註明‥書名、作者、出版社」等資料;「佳句摘選」,還得註明「第幾頁」呢!
學術論文,對於引述的文字部分,必得加以註明出處‥「作者、書名、出版社、頁碼、出版日期、版次」等來源資料,乃至‥對於引用的文字部分,要以「縮排」或「不同字體」處理呢!
「抄襲、剽竊」或「引用、引述」的差別,便是在於‥寫文者(使用者),是否有標明,該文(或詩詞、聯句、箴言、圖片等)之原作者或出處;或有無「佔為己有之意圖」也! (偷車來開,即意圖佔為己有;而向朋友借車來開,則無意圖佔為己有也!)
只是‥倘若不加以註明,即使無心「抄襲、剽竊」,也會致使讀者,「誤以為」該文(詩詞、聯句、箴言),是寫文者之「創作」,那實在是很難擺脫「抄襲、剽竊」之嫌的。 譬如‥
有竊牛者,辯稱‥「我只是在路上,撿了根繩子,並不知道‥繩子那端,繫著一頭牛啊! 撿一條繩子,有罪嗎?」
如何好些人,走出「象牙塔」,投入社會之後,卻忘了‥昔日所學,而改變一些,應有的「好習慣」呢?
像記者採訪報導,時常也只是一種‥「他人口述,而我記錄」而已——其所寫的「報導文章」,往往也就不足以,稱之為「創作」(個人創作)了。
像一些漫畫家,拿人家寫的笑話當題材,畫成四格漫畫,不寫其文之來源,於是‥那「文字創作」,竟也就很自然的,被他給「佔為己有」啦!
有些畫家,在自己的畫作上,題上一些「別人的新詩」,與其畫境,融為一體,卻未註明出處,於是‥別人也就「誤以為」,那是他所作的詩了。 原作者看到、發現了,心裡雖然很幹,但也只好笑著說‥「我的詩句,能被大畫家所引用,那也是我無上的光榮……」
書法家,倒是好一點,在引用古人的詩詞、聯句、箴言時,總會寫上一行小字,標明‥「年代、作者、出處」,然後,寫上「○○○ 書」;若是其詩詞聯句等,是自己創作的,則會標示為「○○○ 撰書」。
科技、網路、資訊,如此發達的今日,幾乎可以透過「搜尋」,取得自己所想要的任何資料;只要動動手指、移移滑鼠,就能輕易地,把人家辛苦,乃至漚心瀝血的「創作」,搬回自己的電腦裡,或是轉貼到自己的網站中——
輕易地,就「把人別的智慧,變成自己的財產」。
對於引用、轉貼的文章、圖片、音樂等,標明其作者、出處,這是表示對原作者的尊重與感謝。
然而‥在大家如是「不尊重作者」的,轉貼與流傳之下,要查到‥到底誰才是原作者,實在是很難的一件事——但最起碼,轉貼他人文章(可能非原作者)之時,至少也當標示「轉貼」二字,表明此文非己所創作,免得讓讀者誤會——
這是一個網主、站長,所當負起的責任哪!
(有些朋友,寄來好文章,與阿文分享。阿文欲再轉寄,或者轉貼之前,會忍不住地,予以標點、修校、排版一番;也必然會先到幾個「搜尋網站」上,去搜尋一下,若發現‥張貼者,實在太多人,難以查證原作者時,則標示「作者:佚名」;如經改作,亦必當標示為「改作」,不使讀者誤會,為阿文所撰。
圖片部分,「美工圖案」,已然成為網友們的「公共財產」;
一般流傳甚廣的照片,則更是難以追溯到原攝影者;
可以判斷為版主所拍攝者,自當加以註明‥圖片之來源。
音樂部分,則爭議頗多,大家這麼連來連去的播放,也沒「商業買賣圖利之行為」,算不算「盜版」? 播放給大家聽,算是替唱片公司打廣告——唱片公司,是否需付廣告費呢?)
反過來說‥一個作家,也當須自重才是——若不自重,豈得人重?人如何重?
若為自撰,則最好在篇題之下,加上「○○○ 撰」,如此,他人複製之時,自然會把作者會複製進去——因為‥許多轉貼著,似乎連多打幾個字,加上人家作者姓名,也都懶得做,就光只會「複製~貼上」而已,一經轉貼,也就把人家原作者,給弄丟啦!
(有一些人,還居心叵測,明明有作者,還會漏掉呢! 像〈吳若權〉的文章《此心長留》,很多人張貼,都有註明‥「摘錄自吳若權作品《愛情左岸》,時報出版」,偏偏有個壇主貼的,不知是有意,還是無意地,就給它漏掉該行標示。
阿文就曾見一位網主,張貼大陸歌手〈張詔涵〉唱的《天邊》一歌之歌詞‥
小時候 想長大 逃離不懂我的家
要翅膀 自己闖 不讓誰決定方向
…………
而未加註明,連歌名都沒放。 幾個讀者,就留言回應‥
哇……妳寫得真棒!這可以當歌詞呢!
偏偏遇上阿文,很巧的,正好聽過這首歌、看過這首歌的歌詞,於是留言道‥
「這首乃為‥姚若龍作詞、潘協慶作曲、張韶涵唱的《天邊》一歌是也!」
隔天早上,再去她的網誌——該篇及所有留言,已被刪除掉啦!
她可也沒強調‥那是她的「原創」呀!
張貼的,明明是人家的歌詞,還不加以註明——
是為了賺得一些讀者的稱讚、掌聲嗎? 此又是何心態呢?)
一個作家,倘若標示‥「本文未經書面授權,請勿轉載。」 這雖然合理、合法,但也實在是「過度保護」了——「書面授權」,呵呵!還得要簽名蓋章,那才算數唷! (寫個‥「如欲轉載,請先告知。」 或是‥
「轉載此文(圖片、音樂),不得有商業行為;如做商業行為,請經本人授權!」
這也才算是「合情」呢! 阿文是樂於分享的,寫的是‥
「如得朋友賞識,想要轉載本人文章,即使不告知,也歡迎轉載!
但請標示作者姓名,以及出處,以示尊重!」)
若標示‥「版權所有,嚴禁轉載,轉載必究。」 這就顯得‥太小器啦!
阿文曾在某論壇上,見一小伙子,寫了首簡短的情詩,還算不錯,竟加註曰‥
「本人自創,禁止轉載;轉載者死,下十八層地獄去。」 呵呵呵!還真是「嚴重」啊! (有些「作者」,明明文中,盡是人家的歌詞、新詩,只是寫了些,自己感想,居然還敢標示「禁止轉載」,還使「滑鼠右鍵失效」,真是……)
阿文有言道‥「藝品以藏為珍、文章以顯為貴。」
一篇文章(或者照片、音樂),能得讀者朋友的賞識、流傳,而「勵益於人、愉悅於人」,應是作者所願的——
對於一個作家而言,當是「樂於分享」,而非「私珍秘藏」。
然而‥就算得不到別人的掌聲或感謝,至少,也當得到‥應有的尊重吧!
朋友們!你時常轉載他人文章,來跟朋友分享嗎?
請養成「好習慣」吧!
如知作者、出處的,就當加以註明;如查不到的,就當加個「轉貼」二字——這無損於你「分享」之美意的呀!
「將心比心」,就請多多「尊重作者」一下吧!
2006.07.11.二 23:00:00 初稿
※本文發表於阿文的網誌:http://avun1230.wordpress.com/
◎潘文良《尊重作者》。2006.07.11.二 23:00:00
http://avun1230.wordpress.com/2006/07/12/◎尊重作者/
※原來‥阿文在悟第二次留言,給予回覆時,已告知‥
「轉貼文章時,要加以標明」了。
◎《給calire、悟的回覆》:
http://avun1230.wordpress.com/2006/05/19/給calire、悟的回覆/
(2006.05.20.六 11:10:20)
◇愛在雲深不知處>有感而發 (網誌空間已取消服務)
http://ssfbyj.spaces.msn.com/blog/cns!E81C20F64C1AADEC!7559.entry
■留言回應=================================================
├砂 transparent。2006.07.12.三 21:43:34
「有感而發」,真的是很有感而發的一個省思呢!
「愛在雲深不知處」,這個網誌,我以前也有踩過呢!
也同樣存在著,和各位一般的疑問……
只是沒有提出來罷了……
一來是不想太嚴肅……
二來也是覺得觀眾的眼睛是雪亮的……
不過…若真要有人霧裡看花……
我只能說他不識貨……
嘿嘿…優質的桌布網站在這裡
衣情翩飛:http://romantic.myweb.hinet.net/
看到了嗎?版主不僅版面美化精緻…
更是清楚標明了…圖片及詩詞作者
話說回來…
張韶涵這次的專輯是特別為我量身打造的是吧? ^o^
本來聽她尖銳的啜音…還吸引不了我的興趣…
想不到歌詞都這麼有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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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 transparent。2006.07.12.三 22:01:21
阿文先生:
你把歌名打錯了啦! = = ^o^
因為我剛才去把那首歌找來聽!
它是叫「天邊」,不是「長大」吧? ._.?
不過,它的曲風,我覺得不太適合……
姚若龍詞果然都很滄桑
哇甲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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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文良。2006.07.13.四 01:44:06
砂‥
哈哈!感謝妳的提醒唷!已經給它更正了。
突然想起來‥《長大》,原來是那個網主,所用的「篇題」啦!
留言時,居然被她給影響了,呵呵!
姚若龍寫的一些歌詞,意思、意境,都很棒的說,只是‥有些曲調、曲風,感覺跟歌詞,不是很搭配哩!
還是「校園民歌」好聽!
〈藍海星願〉,最近貼了一堆「四、五年級的歌」,真教人懷念呢!
有空去逛逛吧!
阿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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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男人。2006.07.13.四 14:20:52
您好!無意間來到這裡,也是緣份,阿彌陀佛!
先生所言,不無道理,小男人言語上,確有不是之處,感恩先生指正。
然若非原創,即沒有才華一說,小男人實難苟同。
我們父母師長,教導我們的人生道理,或當今世上,各位高僧大德,引經據典弘法,所宏所說,亦非原創,也一樣受人愛戴敬重!沒有人會說他們沒有才華!何以故?小學生自己所創作品,是否就一定是有才華呢?我想也得看內容吧!
(這只是比喻,絕無對各位大德不敬之意!罪過罪過!)
悟也許有疏忽之處,傅先生也不應該措詞強硬,一口咬定,悟欺騙愛戴她的網友們,這對悟是很深的傷害、誹謗,不是學佛人所應為!知錯不改,還堅持己見,試想悟還能怎樣?
網絡部落格空間,本來就是分享性質,分享自當流傳,流傳則需轉載,此乃遊戲規則,過於強調原創版權,原作者,又何需把作品上傳,自找麻煩呢?
小男人認同先生所言:
「對於引用、轉貼的文章、圖片、音樂等,標明其作者、出處,
這是表示對原作者的尊重與感謝。」
這是應當的。
悟的作品,既非商業用途,伊人乃學佛人,斷然不會愚蠢到,拿別人作品當己用,藉以沽名釣譽吧?
既無實質利益,也非為名,是為甚麼?
伊人不過是以此為工具,度化世人爾!
過程中,或有不當之處,也不致要受千夫所指吧!
或許,小男人此言過譽,事實確實如此。
學佛人當有所為,有所不為。
僅以此句結束。
感恩先生指教!阿彌陀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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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文回應小男人之留言 。2006.07.13.四 21:40:00
小男人‥
歡迎你的到訪!
呵呵!先喝杯茶,消消火氣吧!
你有理由,可以生氣,但別氣太久唷!氣壞身體沒人替,划不來也!
人謂‥「國有國法、家有家規。」
就算是「遊戲」,也有「遊戲規則」,好能使遊戲,進行順利,使大家,玩得盡興——誰要不遵守遊戲規則,必將被他人,給趕出場去;要是有許多人,破壞遊戲規則,就會使大家,搞得「不歡而散」。
學佛的人,也還是世間人,既是世間人,未離世間,便得遵守‥「國家的法律、社會的規範」;學佛的人,為了生脫死、離苦得樂,更當奉持五戒;更當不可胡作非為——不是嗎?
阿文對於〈悟〉,也是很讚賞其用心的,第一次登臨她的網誌,也就被她那豐富的典藏,和用心的製作給吸引,還為了自己日後,便於閱讀,花了六、七個小時,整理了「愛在雲深不知處」的網誌總目錄呢!
(見右側「阿文的網站」模塊中,「ssfbyj悟之網誌總目錄」。)
只是‥見她(跟另一位認識不久的畫家朋友)的一些文章,明明是別人的,卻每每未加標示「轉貼」,乍逢初識,也不好意思說;也還沒想到較好的說詞,去跟她(他)「提醒」一下。(所以‥才會想寫這麼一篇《尊重作者》,好讓他們,能夠自己來看到,而有所自覺與改進。)
豈料‥迸出這麼個「勇敢」的〈傅紅雪〉先生,不怕被圍毆的,直截了當地,給予「當頭棒喝」? 阿文還真不得不佩服‥他的勇氣,還是傻勁哩!
(阿文要為傅先生說句話‥
「他的錯,不在於‥指正悟的疏失,而在於‥
本意希望讀者,別對一些電腦網路中的虛擬事物,過於迷戀,
卻變成是在批評版主——
說話不得體,說得太白、太直接,或者是‥說得太傷人啦!」)
你所謂‥「網絡部落格空間,本來就是分享性質,分享自當流傳,流傳則需轉載,此乃遊戲規則。」
這樣的認知與邏輯,是有所偏差,或是有所不妥的唷!
實乃‥「分享,也未必要流傳;流傳,也未必要轉載」是也!
譬如‥你若覺得某個網誌很棒,你可以到處「宣傳」他的網站,讓大家,都到他的網站去看,也就行啦!不必把他的文章,「流傳來流傳去」,也可以讓大家分享呀! 你認為某篇文章不錯,可以在自己的網誌裡,稍加簡介,然後,以「連結」方法,讓人家去看,這樣,就不必「轉載」啦! (人之常情‥就是非得把它,給弄回家裡擺著,方才甘心、方才滿意哩!)
俗話說‥「入境隨俗。」
我們到人家網站去,是我們要遵守其主人的「遊戲規則」,而不是‥要人家,來遵守我們自己的「遊戲規則」呀! (可不是‥我要轉載就轉載,還得注意一下,人家怎麼「聲明」。 有空,去看一下「Creative Commons 授權條款」吧!)
但無論如何‥既是轉貼的文章,就算不知道作者是誰,也當標示一下「轉貼」,這是理當要做的一件事(轉貼文章時,若網主未標明該文為「轉貼」,最好還是在網上「搜尋」一下,若發現‥有太多人張貼同一篇文章,即可知‥該網主,有可能並非「原作者」,最好加以確認,可別就把作者,寫成該網主,變成「張冠李戴」了;懶得查證,就將該文,加上「轉貼」標示,也就行啦)——
這不僅是對原作者的尊重(雖然不知道‥原作者是誰),更是在「保護自己」啊!
多用點心、多動一下手,打幾個字,可替自己,省去諸多後患之麻煩是也!
諺語‥「言者無心,聽者有意。」
同理可證‥「行者無心,觀者有意。」
網主們,倘若‥「該注意,而未注意;該做的,而沒去做」——
就算無心「抄襲、剽竊」,也無心「拿別人作品當己用,藉以沽名釣譽」,
然而,所謂「瓜田李下」之嫌‥別人看了,要怎麼想、怎麼說,
又豈是網主,所能防堵、禁止的呢?
自己有錯在先呀!又如何去怪別人呢?
譬如‥阿文網誌裡的一些圖片,也是到處抓來的,並未全都有標示來源(雖然難以查證拍攝者),哪天,要是原拍攝者,跑來抗議、指責,乃至要告侵權,那阿文可就活該啦!這豈不是‥「找牛要奶喝——自取其乳(辱)」的事呢?
以後,還是「好自為之」吧!省得「無窮後患、自討苦吃」是也!
阿文
2006.07.13.四 21:40:00
◎Creative Commons 授權條款:
http://creativecommons.org/licenses/by-nc-sa/2.0/tw/
※阿文註‥
條款一堆,看得教人眼花,簡而言之,就是‥
使用者,當尊重作者之「授權範圍」;當保留作者之姓名。
網路流傳文章,在大家「不尊重作者」的情況下,已搞成了「無主孤魂」,
無法標示原作者姓名,也只能標示「轉貼」,以表明非己之創作。
文章儘管找不到「主人」,可也不是像捷運站的「失物」——
公佈三個月後,沒人認領,就歸拾獲者所有呀!
(呵呵呵!有些作者本身,也不自重,人又如何重之呢?)
~~~~~~~~~~~~~~~~~~~~~~~~~~~~~~~~~~~~~~~~~~~~~~~~~~~~~~~~~~~~
├豆豆。2006.07.13.四 15:00:32
◎夜長人難眠 ⊕潘文良
・深情隨伊埋黃泉,死生相隔唯夢牽;
窗外明月照孤影,寂寞愁思總纏綿。
・每藉詩詞解懸念,無奈傷心成淚眼;
欲喚君魂入我夢,可恨夜長人難眠。
回的很貼切呢!句句是小惡魔的心裡所思所想。
我喜歡,不愧是作家喔!
有機會,要多多跟大哥哥學習。
◎背景音樂~似曾相識 專輯:紫色中國
附贈:黃思婷《自由》,請笑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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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文良。2006.07.14.五 08:47:41
豆豆‥
呵呵!阿文也只是,剛好有其情境與靈感罷啦!
靈感一來,搖頭晃腦,就能做好一首詩;要是沒什麼靈感的話,「搔掉頭毛三千根」,也是作不好一首詩的。
再者,阿文比較會作詩偈,對於「詞」,就不會「填」啦! (想來,大概是唐朝人轉生的,而不是宋朝人轉生的也!)
謝謝妳告知背景音樂!
今天,朋友找阿文到東部去玩——準備出遊去啦!
阿文
2006.07.14.五 08:31:00
~~~~~~~~~~~~~~~~~~~~~~~~~~~~~~~~~~~~~~~~~~~~~~~~~~~~~~~~~~
├覺心。2006.07.13.四 16:38:56
寫的好!
尊重智慧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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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文良《激情過後》。2006.07.17.一 10:5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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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文良《一時虛榮萬世羞》。2009.04.18.六 11:22:33
https://mypaper.pchome.com.tw/avun01/post/1380818767
◎潘文良《再談尊重作者》。2009.07.25.六 07:34:07
https://mypaper.pchome.com.tw/avun01/post/1380820811
◎潘文良《網誌音樂小心放》。2007.12.25.二 10:00:00
http://mypaper.pchome.com.tw/avun01/post/1379975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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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首舖於「阿文的網誌」。2006.07.12.三 17:37:15
https://avun1230.wordpress.com/2006/07/12/◎尊重作者/
※舊文整修,重舖於「新聞台」。2021.11.24.三 00:03:13
◎潘文良《尊重作者》上。2006.07.11.二 2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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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文整修,重舖於「新聞台」。2021.11.24.三 00:09:50
◎潘文良《尊重作者》下。2006.07.11.二 2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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