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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30 10:06:52| 人氣3,13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旅客和阿文的留言與回應一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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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旅客】-001-7

旅客‥
  再來談談,關於「兒童色情照片」的話題。
  先來看一則新聞‥
◇兒童裸畫賽裸照,男子判社會服務。
黑白報記者潘文良,香港綜合報導‥
  一名大陸內地,隨團到臺灣旅遊的男子,日前夜裡,在搭機返回香港途中,於飛機上,用筆電觀看,兒童色情圖片。
  後座一名小姐,起身欲上廁所時,發現該男子,在觀看兒童色情照片,便用手機,拍下他觀看的畫面,然後,通知空服小姐。
  空服小姐,立即向機場保安通告;隨後上前,要求該男子,關閉電腦。
  該男子即時將檔案夾刪掉,清除「垃圾桶」後,關閉電腦——以為‥只要刪除、清除檔案,也就沒事了。
  男子下機時,遭到早在機場等候的警察逮捕。
  警察透過復原軟體,將筆電中,已刪除、清除的兒童色情照,重新找回。
警察檢閱後發現‥全是年約十歲到十五歲,全身赤裸、三點全露、擺著各種姿勢的的女童照片。
  男子辯稱‥「那不是真人照片,只是以網路上,日本、歐美等,各國常見的蘿莉童星照片為模特兒,用電腦繪圖軟體,加以繪畫成的裸畫而已。」
  男子說‥「因為從小就很想畫蘿莉裸體畫,但因不可能找蘿莉當裸模,於是也就在網上,下載各國的蘿莉照片,挑一些自己喜歡的類型、姿態,以其為模特兒,繪製裸畫。」
  由於畫得太逼真,教人一眼難以判斷,到底是「裸畫」,還是「裸照」;警察於是找來畫家及攝影師,進行鑑定後,證明‥該男子所說為實。
  警察感嘆‥「該名男子,真是繪畫天才,但卻將才能,用在不法的事情上。」
  鑑定圖片的畫家及攝影師說‥「該男子的畫作,雖然張張裸露私處,但整體看來,毫不猥褻,應視為藝術作品;只是‥國家法律、社會大眾,難以接受,兒童裸畫或裸照,而將之視為『色情』。」兩人為該男子「觸法」,深感無奈與同情。
  警方將全案送審。
  法官考量男子無散佈意圖,但因畫得太逼真(私處也畫得太鮮明),仍依違反《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管有「第一級兒童色情物品‥純粹兒童裸露,但不涉及性活動」,判其社會服務三個月。
  警方呼籲‥「不要以為‥刪掉檔案就沒事!現今執法時,常會根據英國案例,就算『曾經擁有』,也已構成管有罪名,輕則判社會服務,一至六個月;若管有『第四級兒童色情物品‥兒童與成人性交、肛交、性虐待,及人獸交等圖片』,則會被重判‥一年至三年有期徒刑。」
  法律界人士指出‥「世界各國,在打擊兒童色情物品罪行的執法上,都是非常嚴厲的!根據香港《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只要有人曾經藏有,包括‥在電腦上載或下載,含性描述成分的兒童照片、漫畫式,或手繪式的兒童圖像,或電腦影像,均屬違法,即使其後刪除,亦同樣違法;呼籲公眾,勿因好奇心作祟,而以身試法。」
  根據香港法例,第579章《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第3條‥
「任何人,管有兒童色情物品,即屬犯罪,最高可判監禁五年,及罰款一百萬元;
 而發佈兒童色情物品的刑罰更重,最高可判監禁八年,及罰款二百萬元。」
                    2012.04.26.四 08:47:22

 
  呵呵!這是阿文「黑白報」的一則「綜合新聞」——用來「嚇唬」你的!
〔新閱參閱‥
 在飛機看兒童色情圖片,猶他大學教授史密斯被捕。(2011.11.29)
 下載兒童色情品,男畫家認罪候懲。(2011.12.15.四 太陽報)〕
 
  在現今社會大眾,大多罹患「色情恐慌症、戀童恐慌症」的當下,可要提醒你‥珍重啊!可別犯傻,在公開場所,觀看「兒童裸畫、裸照、裸片」,以免遭人檢舉而觸法,那可就倒楣了。
  再者,你那些兒童色情光碟,最好還是學學〈如意〉,將它給損毀、丟棄吧!
免得將來,你成了名畫家,哪天倒大楣,因之而被捕,那可真的會聲名塗地喔!
(像麥可傑克森,家裡被警察,給翻爛了……)
  若因「兒童裸畫、裸照、裸片」而被捕,那你還能以「藝術」之名,加以抗辯——相信‥世界上,還是會有很多人挺你;縱使你到最後遭判刑,也能算是個「藝術革命烈士」。 (裸片‥指裸體影片。)
  但是,若因「兒童淫畫、淫照、淫片」而被捕,那你將會「百口莫辯」,而「孤立無援」;社會大眾、新聞媒體、法官大人,準會「落井下井」,像「打落水狗」一般,希望你下十八層地獄去,大家才會高興。
  成語所謂‥「千夫所指,無病而死。」
  恐怕還會「死得很難看」呢!
 
  爾問道‥「我就不明白‥為什麼管有兒童色情品,就算犯法?」
  阿文答曰‥
「蓋如今法律,已將兒童色情品(就算只是兒童裸照),視同『槍械、毒品』。
 槍械,會引起人們安全上的恐慌;毒品,會傷害人身、精神、心理。
 兒童色情品,也被視為‥會引起大人恐慌、兒童危機,所以是害人不淺的東西。
 非法持有槍械、毒品,就是犯法行為;故非法持有兒童色情品,即犯法行為。」

(但不知‥如何才算「合法持有」兒童色情品?)
 
  歐美國家,因為槍枝氾濫,故法律亦允許,人民合法持有槍枝,以保護身家生命財產。
  所以說‥擁有槍枝,也不一定,就是要用來幹壞事的,而是為了自衛,所以可以「合法持有」。
  但毒品者,一般民眾,非醫療用途,也就很難「合法持有」了。
  槍、毒品,其本身,並無啥利害之別——就看人怎麼用它罷啦!
從善而用,就能利益人;從惡而用,就會危害人。
  色情物品呢?其實也是‥「善用則有益、惡用則有害」的。
  一對夫妻,工作忙碌,性生活不和諧,往往就會心情不好,而生嫌隙,演變成吵架,乃至鬧離婚——心理醫師,可能就會建議他們‥看看「黃片」吧!提升一下「性趣」,好能陰陽調和。夫妻倆,僅遵醫囑,一個月後,也就改善了夫妻關係。
 
  「色情」,其實是人性之一——
  告子所謂‥「食色性也!」
  阿文道‥
「要認真說來,性行為本身,其實就是『色情——色心情慾』是也!
 倘若無色心、無情慾,也就不會想到,要做愛做的事啦!」

  在網上,看到一篇討論「色情網站是否應該合法化」的文章,其中提到‥
  從經濟學角度來看,「滅人欲」的禁律,只能使被禁止的行為,轉入地下,從而加強這類行為的誘惑力,同時提升政府控制的成本。
  美國經濟學家馬克.桑頓,曾經寫過一本書,書名就叫《禁律經濟學》,他說‥
「禁律提升了被禁物的價格,因而導致犯罪增加,和政治腐敗,並刺激人們,發明更為危險的替代物。我認為‥對於『不當使用』某種物品,所引致的社會弊病,唯一長期的解決辦法,就是‥讓這種物品合法化。」
  也許有人擔心‥成人網站,一旦在中國合法化之後,可能帶來的社會後果。
但丹麥的經驗說明‥合法化,帶來的不良後果,遠遠輕於禁律,所產生的副作用,如果管理得當,甚至還會帶來,意想不到的積極結果。
  丹麥在一九六七年,和一九六九年,分兩步,放開了成人色情品市場。
  丹麥試驗的兩個主要結果是‥
  第一,合法化以後,色情品的制售,經過一個短暫的高潮之後,急劇下降,大多數公民,對色情品,產生了厭惡感。一項針對大量觀看色情品的後果的研究表明‥被試者的性行為,並未發生變化,雖然,最初他們對性想得多些,但不久,他們的性幻想,又降到了觀看前的水平。 試驗表明‥觀看色情品,反而產生了一種,穩定地,降低對色情品興趣的效果;不斷接觸此類材料的結果,使人感到饜足和無聊。
  第二,犯罪率下降。一九六七年,丹麥的犯罪率,比前一年,下降了百分之二十五;一九六八年,又下降了百分之十一;到了一九六九年,色情品徹底解禁後,犯罪率下降了百分之三十一;其中,猥褻兒童罪,下降了百分之八十;觀淫癖、露陰癖、強姦、猥褻等性犯罪,也大幅度下降。在色情品合法化後的十年中,任何種類的性犯罪,均無增長。
  美國社會學家約翰.蓋格農,在他的名著《性社會學》中,講了丹麥的例子後,這樣寫道‥
「人有多種興趣,性只是其中的一種;色情品,又只是其中一個小小的側面。幾乎沒有人,會把性當做自己的主要生活興趣;把色情品,當作自己的主要生活興趣的人,就更少見。」
  據統計‥西方的性犯罪率,到六○年代,一直保持相對穩定;但到了六○年代,下降得相當快,而這正是許多西方國家,對色情品放寬政策的年代。
  美國,曾是一個嚴格審查色情品的國家。但一九七○年,美國國會,任命了一個全國專門委員會,調查色情品問題,他們提出的報告,令議員們大吃一驚。該報告發現‥接觸色情品,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大體上,都沒有什麼明顯的損害;色情出版物,與性犯罪,沒有必然聯繫。所以,該委員會建議‥取消各種對成年人,接觸使用色情品的限制和禁令;廢除所有適用於成年人的反色情法律。
  中國社會性學家李銀河女士,認為‥
「所有的性行為,只要滿足三個條件‥
 一、雙方是成年人。二、沒有強迫。三、不在公共場合。就不構成犯罪。」

  李銀河在其《淫穢品法批判》一文中,說道‥
「厭惡,不可以成為法律的依據。趣味和道德,不關法律的事。」
 
  世界各國公民,走至文明昌盛的今世紀,已皆日漸能正視、面對、接受,所謂的「成人色情」;法律也逐漸地,不再「插手」管「成人色情」之事。
  或問‥那「兒童色情、少年色情」呢?能夠比照辦理嗎?
  阿文也只能「預言」‥
「等到哪天,兒童、少年,能被承認是一個具有『獨立性、主體性』的人之時——
 兒童色情、少年色情,大家也才能,日漸正視、面對、接受。
@屆時,一切『性禁令』,將全面廢除。
 性行為的條件,只有二個‥
 一、沒有強迫,雙方樂意。二、不在公共場合。就不算犯法。」

(青春期前,謂之兒童;青春期開始,則謂之少年。
 阿文於此,特將之分別,乃是因為‥
 青春期男女,已具「生產力」,故其性行為,當有相對等的「性自主力」。
 要不,就像放一把槍,在少年面前,然後,卻不准他碰槍、不准他玩槍……
 這比喻還挺怪的,換個比喻吧!
 就好像擺個美味可口的蛋糕,在少年面前,卻不准他碰、不准他吃……
 大概得有人,每天廿四小時,都盯著少年看,少年才有可能不偷吃吧!
@青春期前的兒童,才是真要「保護」的對象。
 只是‥現代人,太忙了!
 少年、青少年,也得天天「忙著讀書」才行——
 哪能有多餘的時間,讓他們「做愛做的事、做愉悅的事」呢?)

 
  只是‥在「保護兒少」之觀念、法律高漲的今日,兒童色情、少年色情,依然是「傷風敗俗」的,有如「洪水猛獸」一般,令人恐慌著——
所以‥即使「只是想想而已」的戀童癖、蘿莉控們,還是會像「過街老鼠」一樣,「人人喊打」;老少戀、老少配,仍然不會被接受、不會被看好,更不會被祝福。
 
  人謂‥「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標準。」
  當人們道德低落時——法律定得再多、再嚴,即使要砍頭,也一樣有人會「不怕死」地,挺而走險。
  當人們道德高昇時——即使沒法律,也一樣不會犯罪。
  犯罪與犯法,是有所不同的‥罪、非罪,關乎道德;法、非法,係於法律。
  法律是人定的,法律規定‥滿十六歲以上,才能擁有性自主。
那麼‥跟未滿十六歲的,發生性行為,就是「犯法」。
但哪天,法律修定為‥滿十二歲以上,才能擁有性自主,那跟滿十二歲以上的,發生性行為,也就不犯法了。
  但具「道心德性」之人,如佛教居士,願守五戒,對於性,乃守「不邪淫戒」‥非法、非時、非地、非分,也就不為之——別說是侵害兒童、少年,就算是能合法的嫖妓,也會不欲為之的。
  但看諸多國家的高官、大富們,包二奶、養小三,儼然已成了「尋常、正當的事」;出國嫖雛妓,也是時有所見的新聞——對於他們而言,「法律」何足為慮?乃至不足掛齒呢!
  故知‥提昇道德感,使人能「自重、自愛、自律、自制」,才是解決之道,因為‥那更勝於法律的「控管」。
 
  當知‥國家法律,還不如宗教戒律呢!
  或問‥若說法律不如戒律,那天主教、基督教,如何會爆發‥集體性侵、虐待兒童的事件呢?天主教、基督教,也有十戒呀!
  阿文答曰‥
「想來,這是因為‥
 天主教、基督教,只有戒律與教義,而缺乏『定、慧』的修持。
 戒律,乃是為了『制慾』、為了『防非止惡』的,須人『自願』修持。
@當人的慾望(性慾),未能獲得滿足或疏解,長期壓抑的結果,
 有一天,慾望沖昏了理性,戒律也就會不免,失去其約束力。
@佛教所謂‥『戒、定、慧‥三無漏學。』
 不僅要持戒,也得修持禪定、智慧,故而知道、了解,乃至感受到‥
 禪定之樂、清淨之樂、解脫之樂,勝於世間諸樂‥『財、色、名、食、睡』等;
 淫行,也不過是一時的快感,卻容易招致、造成諸多過患,怎堪貪著呢?」

(當然‥佛教徒要是光說不練,不修持「戒定慧」,照樣也會犯罪、犯法的。)
 
  阿文道‥
「所謂疏導‥疏其不滿,導其向善——
 只有先疏其不滿,才能導其向善。
 未能疏其不滿,而想導其向善,無所是處也!
@人的慾望,若不能獲得『滿足』,至少要獲得『疏解』;
 若不能疏解,至少也要能夠『轉化』(轉移、淡化)——
 倘若是用『防堵』,或者『壓抑』的方式,
 必將有如『堰塞湖』(因山洪、山崩、土石流,阻塞山谷,所形成的湖泊)般,
 不知到何時,會沖破隄岸,而造成災害。」

  譬如‥想吃牛排,若不能吃到,就會一直想吃,但牛排太貴,吃不起,哪怎麼辦?吃豬排,也算能解解嚵啦!若豬排沒買到,那就轉移一下目標,改吃雞排、魚排;若肉不能吃,那至少蔬果素食,好好吃一頓——吃飽了,也就得到安慰啦!
  倘若‥牛排(有狂牛症)不能吃、豬排(有瘦肉精)不能吃、雞排(有禽流感)也不能吃、魚排(有幅射污染)也不能吃、疏果(有農藥殘留)也不能吃……這不能吃、那不能吃,成天嚵著,乃至餓著,哪天,恐怕會不管三七二十一,連貓狗都會宰來吃呢!
 
  阿文的看法是‥
「禁止,使事物更具誘惑與吸引力——『好奇心』,會使人『勇於冒險』的!
 世界各國,政府法律,護童團體,想保護兒少,
 而使用嚴刑峻法,來扼止性犯罪(竟連『曾經擁有』兒童色情品,也算有罪),
 這其實是本末倒置、捨末逐末的作法——
 只知、只會修剪枝葉,而不知、不能斷其根本,終究是徒勞無功的!

(愛園藝的,都知道‥枝葉修剪後,植物就會長得更茂盛。
 就算只剩主幹,只要根本還在,明年還是會再發芽長枝的。)

@所以說‥就算全世界的兒童色情品,都絕跡了——
 只要人性慾念不減滅,那麼‥侵害兒少、嫖雛妓之行為,就不可能會減滅。」

 
  但觀〈旅客〉所言‥
「我承認‥看了那些色情照、色情影片,不管是成人或兒童的,真的是太刺激了,
 會叫人忍不住打飛機(男人自慰很正常吧),但我敢肯定的說‥
 我不會因此而性侵,任何女人或女孩。
˙但僅看那些裸體照,我覺得很美、很藝術,真的不會激發我的性趣,
 我很喜歡欣賞,尤其是很有氣質的美少女。」

  阿文雖不贊同、不支持觀看兒童色情,(因為‥心若不能遠離,那最好還是身遠離,眼不見為淨,所以說‥沒看過的,最好別想看;而看過的,最好別再看),但也很不能認同‥「管有兒童色情品就違法」,這樣的法律。(進而連動漫之兒童色情,也要禁止,真的是‥管太多了! 參見《日本學者,為色情漫畫辯護》。)
  很難說‥看暴力、色情、血腥、犯罪片,絕對不會誘發,人的犯法行為。
但其實‥對大多數的人而言,看暴力、色情、血腥、犯罪片,反而會是獲得一種‥情緒、慾望上的滿足或疏解。
  兒童色情品,對於戀童癖,或者蘿莉控而言,亦是會使其獲得情緒、慾望上的滿足或疏解——看了,頂多是「自決‥自慰解決」罷啦!
  可以說‥當兒童色情、少年色情,亦如成人色情般,不再是禁忌時,也就會逐漸失去,其誘惑與吸引力的。(語謂‥「見怪不怪,其怪自敗。」)
  但也很難說‥不會有人,看了之後,就真的會忍不住地,起而效之,進行猥褻、侵害兒少。
  只是‥那些在猥褻、侵害兒少的,即使沒看什麼兒少色情品;也沒拍照、沒錄影,沒上傳網站,予人「分享」,也照樣繼續在猥褻、侵害兒少。
  真該抓的,是那些猥褻、侵害兒少者,而非那些觀看「兒少色情品」的人——
因為加害人,很難抓到,所以就抓「觀眾」充數、算帳、出氣——警察要「立功」比較快。譬如‥抓不到縱火犯,於是就抓「圍觀火災的人」充數、算帳、出氣。
反正‥縱火犯在還沒抓到之前,人人都是「縱火嫌疑犯」,先抓起來再說!
  若說‥看了兒少色情品,就會(乃至必定會)使人進而猥褻兒少、侵害兒少,那麼‥成人色情品,或是暴力、血腥、犯罪片,也應當「等觀」才對——看的人,就會進而猥褻、侵害他人;看了《電鋸殺人狂》,就會想、會進而去殺人;看了搶銀行的電影,就會想、會進而去搶銀行;看了吸血鬼片,就會想變成吸血鬼,進而去咬人吸血……那麼‥為了杜絕一切犯罪,全都該禁止觀看,禁止非法管有任何‥犯罪圖片、照片、影片才對——如何只拿「管有兒童色情品」開刀呢?
(俗話說‥「柿子挑軟的吃。」諴然矣!)
 
  但看一則加拿大的新聞‥
《遏兒童淫照為名,加國迫互聯網留後門,查網友資料。》(2012.02.15 10:15)
  加拿大聯邦司法部長倪可森說‥「政府的C51『調查及防止電子犯罪通訊法案』(Investigating and Preventing Criminal Electronic),在獲得網路使用者的資訊上,賦予警察和情報人員,更大的權力,此做法,就是為了讓相關法規,與廿一世紀的現實吻合。」
  聯邦新民主黨警告說‥「這個法案,有可能把加拿大,變成一個人人受監視的社會。」
  這個新法案,也要求電訊服務,提供商配備必要的設施,以便配合執法單位,在網路上,截獲和調閱訊息和對話內容。
  新民主黨批評說‥「C51法案,為警察窺探和獵取民眾的個資,打開了大門。」
  新民主黨國會議員安格斯(Charlie Angus)說‥「我們反對這個議案,我們會一路抗爭下去。加拿大人,不是罪犯。」
  新民主黨數碼事務評議員安格斯(Charlie Angus)說‥「我的政黨,『反對這項法案,它會抗爭到底』。法案最令人不安的是。它強迫手機服務商、電子通訊服務商,安裝間諜設備,讓警方和保安部門,隨時追蹤民眾。政府也沒有提出,任何證據,證明它有必要,加強執法機構的權力。」
  溫哥華倡權組織開放媒體(Open Media)說‥「法案『打開不必要侵犯守法公民隱私的大門』,不代表民眾的意願。開放媒體發起請願行動,反對上述法案,已有八萬人,簽字支持。」

  這法案,要是通過的話,世界各國,以「保護兒少」之名,也會一一跟進,哪天,怕會變成全球「黃色恐怖」(如「白色恐怖」)呢!誰會希望自己家,沒事被一堆「陌生人」,成天給「監視」著?還有「後門鑰匙」,可以自由進出房子——
就算不偷、不破壞、不栽贓,也會教人倍感「威脅、恐懼」的。
 
  而兒少裸照,那實在該當作「藝術」看待,但患有道德恐慌症、色情恐慌症、戀童恐慌症、受害恐慌症者,卻也視之為色情,每每看了,就要大驚小怪一番,真是教人受不了!
  像女攝影師莎莉.蔓恩(Sally Mann)攝影作品,即使是有露點的兒童裸照,感覺一點也「不猥褻、不色情」,但展覽時,就不免要被警察干擾、遭民眾抗議,謂之「傷風敗俗」——
  阿文道‥
「那些人,不看照片整體所呈現的意境、不想照片所欲表達的意涵;
 不去欣賞照片中,主角的神情韻味,揣測其心思……
 不究攝影風格、技巧、構圖、佈局、光影變化……
 卻總是在注意‥裸體的是兒童、是少年;
 總是把『焦點』放在‥裸體兒少的『三點‥乳頭、性器、光屁股』。
 作品涉及兒少裸體,就說人家是『戀童癖、變態』,
 還真不知‥誰才真的是『色情狂』呢!」

 
  十三世紀,至十六世紀,歐州的「獵巫行動」,害死了眾多「無辜的女人」;而從十九世紀末,西方心理學家,研發出「戀童癖」一詞之後,在女權主義,逐漸抬頭,保護婦女、兒童的觀念提昇,歐美各國,也就展開了新的「獵狼行動」——
  然而‥真正猥褻、侵害兒少的罪犯,沒抓到幾個,倒是「只是想想而己」的戀童癖,也跟著遭受池魚之殃;現在,連「管有、曾經擁有兒童色情品」,也算違法了。
  若說‥「想想也犯法」的話,那麼‥那些說「窮得想搶銀行、氣得想殺人」的人,也當全算是犯法了,還是先抓起來關吧!免得他們,真的去搶銀行、去殺人。
  台諺所謂‥「烏狗偷食,白狗受拍。」(黑狗偷吃,白狗挨打。)
  烏狗、白狗,反正都是狗——抓不到偷食的烏狗,就打白狗出氣,也算有個「交待」,讓大家的情緒,能夠獲得疏解——然後呢?
烏狗繼續偷吃,在沒被抓到之前,白狗就繼續挨打。
  法律,真的是公平、正義的嗎?
 
  警方甚至祭出「釣魚」方式,放餌來「誘捕色狼」,譬如‥女警假裝是少女,在聊天室裡,「勾引」那些「想化心動為行動、犯傻」的戀童癖者上當,譬如‥
  帕特里克.諾頓(Patrick Naughton),是Sun Java項目的中堅人物,並曾在迪士尼,擔任互聯網業務高管。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六日晚上八時許,他在聖莫尼卡碼頭被捕。
  警方指控‥諾頓穿越州境,與一名他以為只有十三歲的女子約會;諾頓與該女子,在網上聊天室「dads&daughterssex」中相識。
  該女子,實際是美國聯邦調查局,廿七歲的臥底。
  諾頓後來並未因「圖謀與未成年女子,發生性關係」而獲刑,但卻因警方,在其家中電腦,搜出的兒童色情照片,而被判有罪。

  (參閱‥網上誘捕性犯罪,摧毀一代IT精英。)
 
  不但警方,會利用「誘捕」,連民眾也會呢!且看這則新聞‥
  英國一名六十一歲的婦人雪若.羅勃茲,懷疑結縭十八年的老公大衛在搞鬼,且有戀童癖,利用上網,釣美眉嚐鮮;於是到網路聊天室,假扮十四歲女學生,與老公搞曖昧。
  大衛毫不知情,兩人開始互傳火辣香豔的訊息;六十八歲的大衛,還自拍猥褻畫面,完全不曉得,看的人,就是位在幾公尺外,客廳裡的老婆大人。
  大衛接著就要求「少女」見面,做愛做的事。
  雪若不但沒有赴約,反而通報警察,與虐童協會。
  警方逮捕了大衛,並在大衛的電腦裡,發現數十張兒童色情圖檔。
  大衛原以為,是因為下載兒童色情圖片被捕,後來才知道‥「少女」竟是枕邊人。大衛否認,曾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關係,但坦承「準備這麼做」。
  大衛最後被判處三年社區服務,禁止在網路上,接觸孩童,且被登記為性侵犯。
  雪若的大義滅親之舉,則獲得英國兒童保護慈善機構的讚揚。
  不過‥兩人婚姻,也難再維持,正在辦理離婚中。

  (參閱‥老妻扮少女,逮戀童癖夫。)
 
  護童團體,或道‥
「站在預防的角度,勢必公權力,需授權執法人員,
 以誘捕方式,找到那些,有意圖的人。」

  這種「誘捕」方式,還真是個「聰明」的做法呢!但真的是「很不道德」——
誘捕,說白了,其實是在「引誘犯罪」,換個說詞,等於是在「教唆犯罪」——
人家本來只是想想而已,卻要設法「激發、增強」其慾望,譬如‥原本只有四分心動,卻加以謆情、誘惑、慫恿,使其增強到八分、九分,乃至十分心動,於是也就「忍不住要化心動為行動」——哪知‥竟是個「陷阱」,在等著他去跳呢?
真要因此而犯法,那可謂是‥「被陷害而犯法」的。
  阿文在想‥光「釣魚」,哪能過癮?耗費諸多人力、時間,一次只能釣一隻,要釣到什麼時候? 或許哪天,警方就會想到「張大網,捕群魚」,乾脆設立一個「兒童色情論壇」,好引誘「童好」者,一個個「自投羅網」,註冊、登入,上傳、下載‥圖片、照片、影片……
等到會員眾多,「時機成熟」了,再循著IP,一一逮人——
這下子,可就「滿載而歸」啦!
警察們,一個個,都能記功嘉獎表揚、領績效獎金。
  這種做法,雖說「不道德」,但因以「大眾利益、兒童安全」為前提,是故,勢必會獲得社會大眾、父母師長、護童團體們,大力支持與讚賞的!
 
  阿文這幾天,一直在論述「兒童色情」的話題,前天(廿七日星期五),睡了個午覺,大白天的,竟然做了個惡夢‥
  有個戀童癖、蘿莉控駭客,為了抗議「管有、曾經擁有兒童色情物品即犯法」,於是研發、散佈了一隻名叫〈兒童色影〉的病毒——每五秒鐘,就會自動更新電腦螢幕的桌布,十張照片輪播;即使把照片刪除了,下次開機,還是又冒了出來。
  世界各國,越來越多人的電腦「中標」。
  警察只要隨便臨檢一個人的個人電腦、筆記電腦,幾乎都能以「持有兒童色情照片」,而將之逮捕法辦。
  起初,全世界的警察,還很高興,統統動起來,雷厲風行一番;「業績」迅速成長,績效獎金,領到個個眉開眼笑;但後來,抓不勝抓,蓋工作量暴增,精神、體力,不堪負荷,有警察,還因此而「過勞死」呢!
  民眾也紛紛起而抗議,因為是病毒入侵,又不是故意要「持有兒童色情物品」的;現代社會,每天上班都要用到電腦,又不能不用,能怎麼辦呢?
  駭客接著,展開第二波攻擊——
  世界各國,政府官員、法官、立委、議員、警察、老師……不論是公家電腦、自家電腦,還是個人筆電,只要是上網的電腦,無一能夠幸免,全都相繼被攻佔。
  警察再也不抓(不敢抓)「持有兒童色情物品」的人了——要不然‥連總統、法官、立委、議員……乃至是同事、自己、自己的兒女,也統統都要抓起來,「依法辦理」。
  接著,只要是能上網的手機,也一一淪陷。
  有一天,甚至連打開數位電視,也要被迫,先看一段〈兒童色影〉。
  連店家、賣場,用來廣告的電視螢幕;捷運站、火車站的廣告螢幕,竟也莫名地,就會插播一段〈兒童色影〉。
  一個月後,各國警方,還是沒能抓到駭客、沒能破解該病毒。
  駭客發出要求‥廢除「管有兒童色情物品即違法」之法令,才會釋出解毒碼。
  政府當然不能向駭客低頭,於是就僵持了三個月,還是沒能解決。
  有網民叫道‥「天天看一樣的十張,已經不新鮮了,能不能換新的啊?」
  第二天,又添了新的十張……
  半年後,有一百張照片輪播,三秒鐘,就更新一次桌布。
  一年後,政府還是沒能解決問題,就這麼一直擱著,不知如何是好。
  大家看到已經「麻痹」了,〈兒童色影〉,不過如此爾爾,就是那麼回事嘛!實在也不值得「大驚小怪」。(心理學家說‥「越是害怕的東西,就要越勇敢的去面對它,譬如‥若有尖物恐懼症,那就將屋裡,到處擺滿尖物,像是牙籤、針、錐子等等,每天看,看久了,也就會「習慣成自然」,而不會再怕它。」
聖嚴法師說‥「面對它、接受它、處理它、放下它。」誠然矣!)
  後來,想是駭客,釋出了解毒碼,沒多久,〈兒童色影〉,全都自動消失得無影無蹤。
  《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雖然沒廢除,但也變成「備而不用」。
  警察再也不抓「持有兒童色情色品」的人,因為‥他們也「曾經擁有」過。
  護童團體也「噤聲」了,因為‥他們也「曾經擁有」過。

 
  哈哈哈!真不知‥這要算是惡夢,還是好夢?
  因為在夢中,阿文本來是很高興的,到光華商場,買了台筆電,搭捷運回家;但因為〈兒童色影〉病毒橫行,阿文在捷運裡,竟嚇得不敢開機;後來,又發現‥警察居然在捷運裡「臨檢」,十個有八個,都被戴上手銬;阿文就很擔心,自己也被臨檢到,擔心一打開電腦,也會冒出〈兒童色影〉桌布;但捷運列車,竟又一直向前駛著,彷彿永遠也到不了下一站似的,看看警察,已將逼近,實在是很緊張,冷汗都冒出來了呢!
  阿文後來就想‥〔我是在怕什麼?買的時候,也沒看到啥〈兒童色影〉桌布,好像也沒連上網……應該不會中毒吧?何必跟著窮緊張呢?〕於是也就試著,做深呼吸,想平靜心情——
  捷運列車,突然頓了一下。
  阿文也就醒了過來……天氣雖然有些涼(下雨),卻也流了一身冷汗,故謂之為「惡夢」也!
 
  護童團體,每每呼籲‥「一張兒童色情照的背後,就有一個兒童受害者。」
  換句話說‥「一張兒童淫照的背後,就有一個加害者。」
  任何一個有良知的人,當然都不希望‥有兒童遭受侵害。
  新一世紀,獵狼行動,方興未艾——
  只是希望‥獵人們,不要搞錯對象,直把狗當狼抓!
  羊是被狼給吃了的——該抓的是「狼」,而非‥抓不到狼,就抓「狗」出氣、抵帳、代罪——狗通常都會「看羊、護羊」的,即使也會有想吃羊的欲望,但真下口的,其實並不多。(狗若真的咬羊了,再抓狗、懲治狗,也才合情合理呀!)
  侵害羊的狼,沒被抓到,反而教一大堆狗遭殃,這對狗而言,何其不公啊?
因為‥狼與狗是表兄弟(同為犬科犬屬),所以‥得遭「連座處分」乎?
  過去的獵巫,是女人倒楣;現在的獵狼,則換男人倒楣啦!想來,護童(婦幼)團體,多為女性,當家作主,這「獵狼」,感覺像是一種報復行動——
於是‥抓不到狼,就抓狗也罷!
  抓不到狼,抓再多狗,有什麼用?狼還不是照樣,在吃羊啊?
  (警察總是說‥「那些兒童淫照中的兒童,大多不是『本國兒童』。」
也就是說‥因為是「外國狼」,在侵害「外國羊」,所以本國也管不到、抓不著。
也就是說‥真正本國的加害者,其實並不多——
因此,也只能抓管有兒童淫照的人,把他也當性侵色狼辦,好能立功領賞嘍!?
社會大眾,也因此就能得到「安慰」‥色狼被抓了,兒童就安全了。)

 
  警方如果逮不到,真正在侵害兒童的色狼,那麼‥不妨試著,把那些「兒童色情照」,貼上網公佈(當然‥照片中的兒少、淫行畫面,得「馬克賽」處理)——
把那些加害人的面貌、年齡、體型、身材、身高、體重、特徵等,給描述一下——
就來個全國、全世界,一同「人肉大搜索」吧!

  所謂‥「重賞之下,必有勇夫。」
  檢舉者,可獲得一大筆獎金,搞不好,連父母、妻子、兒女,都會「大義滅親」,檢舉自己的色狼兒子、老公、老爸呢!(感覺好像又要鬧「文革」了……)
  唯有逮到,真正在侵害羊的狼,才能確保羊兒們,有一個安全的環境,而得以幸福平安、快樂健康的生活呀!
                  阿文
                    2012.04.29.日 11: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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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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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連結】
◇在飛機看兒童色情圖片,猶他大學教授史密斯被捕。(2011.11.29世界新聞網)
 http://www.worldjournal.com/pages/aUSnews/push?article-%20&id=16586778
◇飛機上看蘿莉A圖,美大學教授,恐丟飯碗。(2011.11.30 今日新聞網)
 http://www.nownews.com/2011/11/30/91-2762212.htm
◇下載兒童色情品,男畫家認罪候懲。(2011.12.15.四 太陽報)
 http://the-sun.on.cc/cnt/news/20111215/00407_045.html
◇全球嚴打,下載即違法。(2011.12.15.四 太陽報)
 http://the-sun.on.cc/cnt/news/20111215/00407_046.html
◇打擊戀童,判刑嚇阻。(2011.12.15.四 太陽報)
 http://the-sun.on.cc/cnt/news/20111215/00407_047.html
◇法庭‥畫家下載兒童色情片判社服。(2011.12.16 東方日報)
 http://orientaldaily.on.cc/cnt/news/20120104/00176_082.html
◇日本修正兒童色情防治法,反而發生更多案件。(2005.12.31)
 http://tw.epochtimes.com/b5/5/12/31/n1173419.htm
◇日本學者,為色情漫畫辯護。(2001.12.21 聯合報)
 http://intermargins.net/intermargins/YouthLibFront/YouthLiberation/yl06.htm
◇遏兒童淫照為名,加國迫互聯網留後門,查網友資料。(2012.02.15 10:15)
 http://www.canadameet.me/news/canada/2012/0215/118647.html
 http://www.iask.ca/news/canada/2012/0215/118647m.html
◇色情網站是否應該合法化?(2007.01.22 00:00)
 http://news.skycn.com/article/1769.html
 http://www.ftchinese.com/story/001009070  有回應。
◇色情網站是否應該合法化?(2011.08.26 10:01:00) 很多回應。
 http://www.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free/1/2256009.shtml
◇維基百科.獵巫。/歷史文化學習網.獵巫行動
◇維基百科.李銀河。/百度百科.李銀河
◇李銀河新浪博客:http://blog.sina.com.cn/liyinhe
◇李銀河鳳凰博客:http://liyinghe.blog.ifeng.com/
◇莎莉.蔓恩(Sally Mann)攝影作品‥親密家庭。
 http://g76330.pixnet.net/blog/post/29602825
◇Google搜尋“Sally Mann”攝影作品:按此搜尋
◇網上誘捕性犯罪,摧毀一代IT精英。(2010.09.05)
 http://www.techcn.com.cn/index.php?doc-view-148220.html
◇老妻扮少女,逮戀童癖夫。(2009.11.14 自由時報)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nov/14/today-int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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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打擊戀童,判刑嚇阻。
太陽報訊‥
  打擊戀童行為的《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於二○○三年生效,上訴庭於二○○八年,就管有兒童色情物品頒發判刑指引,下令判刑要具阻嚇力,並按兒童色情物品的淫褻程度,分為四級,規定要嚴懲管有兒童色情物品人士,按嚴重性,由判社會服務令,至入獄三十六個月不等。
  判刑指引‥以初犯者,及管有真人影像為基準,按管有之物品級別,及嚴重程度,而增加刑罰,共分為四級‥
@第一級‥是純粹兒童裸露,但不涉及性活動。
 上訴庭建議‥若管有少量,可判社會服務令、感化及罰款;
       管有大量,則可判監一至六個月。
@第二級‥是影像有兒童自慰,或兒童間的性活動。
 上訴庭建議‥應判即時監禁,刑期可長達九個月。
@第三級‥兒童與成人的性活動。
 上訴庭建議‥判監六至十二個月。
@第四級‥兒童與成人性交、肛交、性虐待,及人獸交。
 上訴庭建議‥判監十二至三十六個月。
  不過,上訴庭同時指‥再犯者、受害兒童,特別年輕,以及犯案者,管有之目的,是作分發等用途,均可再加刑。
 
※來源:太陽報 2011.12.15.四
◇打擊戀童,判刑嚇阻。(2011.12.15.四 太陽報)

 http://the-sun.on.cc/cnt/news/20111215/00407_047.html




  ◎獵巫

                   ○維基百科
  獵巫是原指‥搜捕女巫與巫師,或施行巫術的證據,將被指控的人,帶上宗教審判法庭。今日,此類事件,被視為一種「道德恐慌」。
  從十二世紀開始,到十六世紀,是最高峰的時期。當時,基督教(包括‥天主教、東正教等),已經傳入歐洲,將近一千年,並且,幾乎成為歐洲的唯一宗教。
  源自於對於未知的恐懼,和對巫術的害怕,導致獵殺女巫。在高峰的時代,獵巫審判,是於世俗法院審判。
  其實,初時,男巫和女巫,被指控的人數一樣多,直到了一四八五年,兩位德國修士,著作的獵巫手冊‥《女巫之槌》(Malleus Maleficarum)面世後,令整個歐洲社會,把獵巫的矛頭,指向女性。書中宣稱‥
「巫術是來自肉體的色慾,這在女人身上,是永難滿足的,
 魔鬼知道‥女人喜愛肉體樂趣,於是‥以性的愉悅,誘使她們效忠。」
  所以‥在不少有關女巫指控的法庭文獻當中,都有跟魔鬼性交的罪名。
被判死刑的女巫,財產會被沒收,令政界和司法界,對獵巫運動,更加積極。
在迫害的巔峰期,很多不懂巫術的女人,也遭人誣告罪,成而被活活燒死。
而且,在巔峰期的十六世紀,獵巫審判,大多是由世俗法庭,而非宗教法院審判。
  獵巫,在現代,仍有發生,其多發於無知,或未教育的人,與世隔離,過著傳統生活型態的人,可能會指控某人為女巫。
  但今日,此詞多用於‥搜索誤導或潛在的敵人(如‥色情業者、次文化族群),就如歷史上的獵巫一般,以「歇斯底里、成見」和「不公正對待」,被指控的人。
  還有,一開始,獵巫都是用吊刑的,但因為‥女巫與巫師死掉後,留下的屍體,會變成吸血鬼,所以‥後來,就用燒刑;因為‥要把屍體也摧毀掉,以絕後患。
  廣義來說‥巫女是指使用魔術、唸咒、妖術的女性。在西方童話故事裡,頗為常見,大多以鷹鉤鼻的老太婆的形象出現,身上披著一件黑色斗篷,相貌奇醜無比,喜歡喃喃自語,在大鍋煮著蜥蜴、蝙蝠、蜘蛛、毒蛇等食材,熬製成濃稠的湯藥。這個印象,一般認為‥在狩獵女巫的歷史中,就已經定型了。
  另外,運用西洋占星術,或神祕學,為人占卜吉凶、祈福、施咒的婦女,有時也被視為女巫。
  中世紀以前,女人在日耳曼傳統文化區裡,一直很受尊重,尤其是製藥、行醫、會讀寫的女人。
  中世紀之初,基督教在日耳曼地區的發展,教會認為‥按照基督教教義,女人應絕對服從於男人。[1]
  教會貶低,並醜化女人,捏造女巫形象,迫害女人,甚至活活燒死,所謂的「女巫」。[2]
  一四八四年,兩位教士‥海因里希.克雷默,和耶科布,撰寫了《女巫之槌》,詳細列舉了,很多種識別女巫的方法,發起了聲勢浩大的「歐洲女巫大審判」。
  中世紀的女巫審判,有著非常黑暗的一面,絕大多數,被處死的「女巫」,都是無辜的女性。一名教士,在審問過幾百名女巫之後,所得出來的結論,他在西元一六三一年寫道‥
「如果被告,過著不道德的生活,那麼,這當然證明‥她同魔鬼有來往。
@如果她虔誠而舉止端莊,那麼‥她顯然是在偽裝,以便用自己的虔誠,
 來轉移人們,對她與魔鬼來往,和晚上參加巫魔會的懷疑。
@如果她在審問時,顯得害怕,那麼‥她顯然是有罪的,良心使她露出馬腳。
@如果她相信自己無罪,保持鎮靜,那麼‥她無疑是有罪的。
 因為‥女巫們,慣於恬不知恥地撒謊。
@如果她對向她提出的控告辯白,這證明她有罪。
@如果她由於對她提出的誣告,極端可怕,而恐懼絕望、垂頭喪氣,緘默不語,
 這已經是她有罪的直接證據。
@如果一個不幸的婦女,在受刑使因痛苦不堪,而骨碌碌地轉眼睛,這意味著‥
 她正用眼睛來,尋找她的魔鬼。
@而如果她眼神呆滯、木然不動,這意味著‥她看見了自己的魔鬼,並正看著他。
@如果她發現有力量,挺得住酷刑,這意味著‥魔鬼使她支撐得住,
 因此,必須更嚴厲地折磨她。
@如果她忍受不住,在刑罰下斷了氣,則意味著‥魔鬼讓她死去,
 以示使她不招認,不泄露秘密。」
  換言之‥無論受審者,有任何表現或反應,都會被判定為女巫,而遭極刑。
  藉由獵殺女巫之名,三個世紀內,約有十萬人被處死,其中,絕大多數是女性,尤其集中在宗教改革時期的歐洲地區。
 
註一、參考《哥林多前書》‥「婦女在會中,要閉口不言,像在聖徒的眾教會
   一樣,因為不准她們說話。她們總要順服,正如律法所說的。」
註二、參考出《埃及記》‥「行邪術的女人,不可容他存活。」
 
◇維基百科.獵巫。/歷史文化學習網.獵巫行動
※潘文良編校:2012.04.29.日 10:00:20

台長: 阿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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