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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25 07:47:52| 人氣3,34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再談尊重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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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談尊重作者

                 ○潘文良 撰

  日前,於友人網誌中,看到其一篇談論《智慧財產權》的文章。
  因其友人,投函請教‥
    時常收到朋友所寄,五花八門、各式各樣的「轉寄分享郵件」,
    很想「借花獻佛」,也寄給大家共享——
    但最怕侵犯到「智慧財產權」的問題,轉寄時,可有避免的方法?

 
  阿文想來‥「轉寄分享郵件」,若有「侵犯智慧財產權」(因而被告)之虞的話,那麼‥
轉寄笑話的風險,低於轉寄文章;
轉寄文章的風險,低於轉寄圖片;
轉寄圖片的風險,低於轉寄影音。
  因為‥「音樂著作權代理人協會」,可是非常注重「智慧財產權」的哦!
  那個由眾多同好,編製、匯集很多「Midi」音樂的「Midi音樂廳」,放在網路上,供人下載,結果‥樹大招風,就曾被「台北市音樂著作權代理人協會」,以「尊重著作財產權」為由的一張去函所迫,不得已,而一度關閉了網站。

  那音樂協會,有一陣子,找上在網誌裡,安插背景音樂(歌曲)的人——
或許哪天,音樂協會,卯起勁來,也想追究那些‥
恣意把「影片、歌曲、音樂檔」,給寄來寄去的網友們哩!
  蓋‥那實在對「音樂市場生意收入」,影響太大啦! (換個角度想‥那是在替音樂公司,「免費」作宣傳呀! 然而‥音樂公司,可是不肯這麼認為的。)
  然而‥電子郵件,純屬私密往來,若非「罪犯」,得以「公權力」,介入調查,把人家的「伊媚兒」,開啟檢驗,否則‥恐怕也找不到對象好告吧!(除非‥哪個吃飽了閑著,想看熱鬧,而故意舉發他人。)
  屆時,頂多也只能來個——
  「敬告」(警告)網友‥
    禁止私下寄送影片、歌曲、音樂檔,以免觸犯智慧財產權!如是云云。

  有人想是會因此收斂,但恐怕多數人,還是會「我行我素」吧!
 
  好啦!阿文不是法律顧問,對於「轉寄分享郵件,如何避免侵權」,這個問題,也沒多大興趣(蓋‥阿文收到後,往往是「到此為止」,不再轉寄)——
而想談的是‥「尊重作者」,這個話題。
  阿文每言‥「我尊重作者,甚於尊重智慧財產權也!」 (這麼說,並非表示‥阿文就不尊重智慧財產財啦!請別曲解!)
  尊重「作者」,跟尊重「智慧財產權」,有何不同?
  「智慧財產權」,是生意人的「牟利之方、生財之道」——
  對於「作者」而言,其「受惠」(賺錢)程度,往往是「不成比例」的。
 
  音樂才子〈鄭進一〉先生,所作的《家後》,這首台語歌,一時紅遍台灣,大街、小巷、電視、收音機……時而可以聽見。
  諸多影歌星,在節目中,演唱《家後》,賺了通告費。
  諸多秀場歌手(廟會、婚喪喜慶、歌廳、工地等),上台演唱《家後》,賺了紅包。
  諸多歌唱比賽者,演唱《家後》,贏得冠軍,獲得獎金。
  試問‥鄭進一這位作者,因而「獲利」多少呢?(賺到多少錢?)
  因《家後》一歌,而受益、獲利、賺錢者,可有想到‥「真該『分一杯羹』,給鄚進一先生」呢?
 
  譬如‥出一本書,就算是很暢銷吧! 出版社因此,賺了很多錢,但作者本身,能撈到多少版稅? 呵呵!只能憑出版社的良心啦! 出版社,要是不顧道義,一刷三千本,只報二千本,作者也很難查知呀!
  有一友人,在某家出版社,出了幾本摺紙書,雖然‥收到幾次版稅(出版社主動寄送),但市面所售的書,好幾年了,版權頁上,卻依然還是「初版一刷」——誰又知道‥出版社到底印過幾刷了? 有沒有每一刷,都支付版稅呢? 而每一刷,又印了多少本呢?
  有一友人,出了本手工藝的書,還挺好賣的。後來,出版社老闆,離開台灣,搬到大陸去啦!書照樣發行銷售,只是‥再也沒付過版稅。 告他吧! 呵呵!那可得勞命傷財啊! 還是算了吧!省省氣力,多活幾年的好。
 
  今年(二○○九年)四月——
  英國有家書店,推出一部‥只需五分鐘,便能重印書籍的「印書機」。
  讀者能在其藏書庫四十萬本書籍中,選擇書本翻印——但因礙於版權所限,大部分藏書,都是無版權的絕版書。
  書店希望‥能與更多書商,洽談翻印版權,並在今夏,將書庫資料,增至一百萬本——相當於五十家書店的藏書量。
  這部印書機,每分鐘最多能印一○五頁,每本書,只需約五分鐘,便能大功告成。翻印書本,與書商印刷的書本,無論在外觀、質感,都沒有分別。
 ※以上新聞資料來源‥香港文匯報,譯自英國‥每日郵報、泰晤士報、衛報。
 
  呵呵!作者嘔心瀝血,所寫出來的書,其在世時,又能因書,賺到多少錢?
  死後,尚有一堆人,靠著他的書,在牟利賺錢呢!
 
  這幾天的新聞——
  因《外婆的澎湖灣》一歌,而走紅的歌手〈潘安邦〉先生,要告「澎湖縣政府」,侵犯「智慧財產權、肖像權」。
  原因是‥澎湖縣政府,為促進觀光,卻未事先知會,沒徵求同意、未經過授權,就擅自以「外婆的澎湖灣」為主題,設立潘安邦小時候與外婆的雕像,和蓋故事紀念館,當作觀光景點。
  昨日(七月廿三)——
  潘安邦與縣政府人員會談,要求縣政府,象徵性的,付他一元肖像費。
  縣政府,也會支付故事館的版權費給他。(但支付多少,雙方還未有共識。)
  潘安邦強調‥「我不為了個人,版權費,將捐給澎湖慈善單位。」

 ※以上新聞資料,由新聞媒體,重新整編而成。
 
  商人、作者(任何創作者)之間,本是「互惠」關係——
一者獲利(賺錢)、一者聞名(打響知名度)。
本該攜手合作,創造「雙贏」才是。
  (阿文要是有名到‥可以讓人想要利用「塑像、紀念館」去賺錢,那真的是‥半夜睡著了,也會偷笑哩!)
  潘安邦,如何氣得想要告澎湖縣政府呢?
  為了藉此炒新聞,打知名度嗎? 他早就夠有名啦! 何勞此舉?
  那是為「財」嗎? 告成了,即可獲得一筆賠償金。
  看他與政府人員會談後,只要求「象徵性的‥一元肖像費」;故事館的版權費,也要捐給慈善團體——可知‥他也不是為「財」,而想提告的。
  他為的,其實也不過是因為‥感到「不受尊重」罷啦!
  澎湖縣政府,果能事前知會一聲,相信任何人,都是會很「樂觀其成」的。
                  2009.07.24.五 09:43:58
 
      *      *      *      *
 
  話說回頭——
  那些喜歡「好東西與好朋友分享」,隨手就轉寄「分享郵件」的朋友,擔心會因而觸犯智慧產財權。
  其實‥有些人,才更應該擔心呢!
  什麼人呢? 就是‥喜歡在網路上,收集文章、圖片、音樂,然後‥加以組合,製作成有聲有色、美不勝收的影音檔(如‥Flash動畫、PPs檔等)的那些「才子、才女」們。
  因為‥那些影音的內容——
所用的歌,常是歌手、歌星,「原唱、原聲」的;
所用的圖片,往往也是「網路收集、不知是誰的圖片」;
所用的文章,更多的是「網路收集、不知是誰的文章」。
  才子、才女們,其初衷,也不過是想展露一下才能,製作些‥有趣、有益、有意義的影音檔,來與大家分享罷了——相信也沒人,會為了想要「牟利賺錢」,而花費心力,去製作那些影音檔的。
  阿文也收過不少投影片(PPs檔)、也看過不少Flash動畫,但觀其內容,「製作人」們——
對於歌曲部分,往往會標明‥歌名(曲名)、作詞、作曲、演唱者。(因歌曲常是「眾所皆知」的流行歌,一聽就知道是誰唱的,故難以蒙混他人耳目;若為純音樂演奏,不註明誰演奏的,則他人難以辨認。)
而圖片,則或有、或無標示「網路收集」;
最糟糕的是‥不知有意,還無意地,每每未多註明文章來源。
  簡而言之‥對於該文章(圖片)作者,實在不尊重也!
  就算不知道(找不到)‥原作者是誰吧!至少也該標示一下‥「網路流傳文章」,或是「作者‥佚名」。
  為什麼呢? 因為‥標示「網路流傳文章」,或「作者佚名」,才可表明‥該文章,不是影音製作人所撰的——記住‥這是在為自己,留一條後路 (退路、活路)啊!
  不加以標明,那讀者觀眾,往往就會「誤認為」,那是該影音製作人所撰——
不是每個人,都會「博覽群書、暢遊網際」,可以知道‥那不是該製作人所撰的。
  哪天,文章(圖片)原作者,突然迸出來,主張他的「智慧財產權」——
你標明了「網路流傳文章」,或「作者‥佚名」,還可道是「不知者——無罪」;
你不標明,那麼‥就算真的「無意剽竊」,也會被認為是「有心盜用」呀!
屆時,你就‥「罪證確鑿,百口莫辯」啦!
 
  不知為何‥就是有那麼多人,轉載他人文章時,老是不喜、不肯、不會標示「轉貼、轉載、網路流傳文章」,或「作者‥佚名」等字樣?
  如是「能注意、該注意」,卻有意無意地,將之「疏漏、省略」——
要說沒「佔為己有」的意圖,也真讓人難以相信呢!
  這讓阿文想到‥
  那些千方百計,還生不出孩子的夫妻,看到人家的孩子,就禁不住羨慕,乃至覬覦道‥「那要是我的孩子,該有多好?」
  社會上,有那麼多「失蹤兒童」,有好些,是被人口販子,偷拐搶騙而帶走的,為的就是滿足那些‥生不出孩子的夫妻,一圓其為人父母的願望。
  孩子不是自己親生的,養他一輩子,叫你一輩子爸爸、媽媽,終究也不是你親生的——如何自欺欺人呢?
  文章不是自己寫的,終究也不是自己的,不標明「轉載、轉貼、作者佚名」,就能當成是自己寫的嗎? 不要自欺欺人啦!
  哪天,被人認出,找上門來掠包,那會有多糗啊?
  人家要告你「剽竊、盜用」,你可就‥自取其辱、自找苦吃、自找罪受嘍!
 
  阿文不才,或撰或編,至今,也出了十來本書(未出的,也還有許多本),故亦自許(自詡)為「作家」(作者)之列;深知‥文章其實不值幾個錢子(除非是被捧成了「知名作家」,還可靠賣文章賺大錢;一般作者,多數是‥不能只靠寫文章,來養活自己、養活一家人的)——
文章的價值,還在於其可以「娛樂」,或者「勵益」他人哪!
  阿文每言‥「藝品以藏為珍、文章以顯為貴。」
  好文章,就是要能廣為流傳(留傳),倍受觀看,才能使其發揮效用嘛!
  作者本身,其實也是很「樂於分享」的——
而所求的,既然賺不了幾個「錢子」,當然就是要求個「名字」啦!
  (古德謂‥「計利應計天下利、求名當求萬世名。」)
  是故‥倘若人家的文章,承蒙你「慧眼賞識」,你想轉載,予人分享的話——
作者也不會要你付一元五角啦!
作者所要的,也只是希望你能「尊重」一下‥別把作者的名字(即使是個筆名、暱稱、代號),給抹滅掉罷啦!
 
  就是有人,心態可議、動機可疑,轉載文章,不但把作者姓名給弄掉了,也不標示轉貼,卻也不敢聲稱是自己寫的——如此打馬虎眼蒙混,好教讀者以為‥該文章,就是貼文者所撰寫的,藉此以博得些掌聲、喝采、讚美的回應。
  硬是想把人家孩子,當成是自己的孩子‥自欺而欲欺人——騙得了一時,又豈能騙得了一世呢?
  「尊重作者」,真有那麼難嗎?
  請學學阿文吧!
自己寫的,就於篇題下,標示「潘文良 撰」。
對於那些,被網友搞成了‥「失去父母」的「孤兒文章」(不知原作者是誰)——
修校、修改、改作的,就加以標示「作者‥佚名/潘文良 修校、修改、改作」。
如此則可‥「誠實面對自己、坦然面對別人」——
無須擔憂‥哪天會被原作者,找上門來掠包、抗議,要告你侵權、剽竊、盜用。
這麼做,又何損於那‥「借花獻佛——好東西,與好朋友分享」的良情美意呢?
 
      *      *      *      *
 
  前些日子——
  阿文去新店雲陽寺,參與親佛營,在講課時,寫了好些詩偈、箴言,讓小朋友抄筆記。
  一小朋友問道‥「什麼叫作『時賢箴言』?」
  阿文道‥「因為不知道‥這話是誰說的,估計不是『古德』所言,而是『今時賢者』所言,故標示『時賢箴言』。」
  一小朋友問道‥「怎麼每句都加『潘文良』?」
  阿文道‥「因為‥這些箴言、詩偈,是我所言所作,故標示我的姓名嘛!」

 
  或有人會說‥「你還可真是『好名』啊!」
  阿文會跟他說‥「就算是好名吧!好名,又有何不可? 但其實更大的目的,是為了‥『自重、自我負責』哪! 苟不自重,誰能重之? 阿文作的詩,還曾有人問‥『這是唐代哪個詩人,所作的詩啊?』 阿文的詩,也沒唐人寫的那樣好,被當作是唐人所作,豈不損傷了唐人名號? 而人更當為自己所說的話(所寫的文章)負責——阿文倘若有哪句話,說錯了、說得不好,任誰都可以來找阿文『理論、批評、指教』,而不是去找〈阿狗、阿貓、阿花、阿草〉理論、批評。」
  只有那些‥說話會不算話,不願負責的人,才會不敢「簽名」啦! (白紙黑字,可就很難賴得掉了。)
  那些存心不良的詐騙集團,可都是用假身分、假姓名,來說「騙言迷語」的。
  阿文又不是要幹些見不得人的事,何必擔心會「見光死」,而‥刻意「隱姓埋名、改姓換名、頂姓冒名」呢?
 
  朋友啊!
  倘若你也是個「作者」,那你更該「尊重作者」——
你若希望獲得他人尊重,那你可也得尊重他人才是。
  倘若你只是個「讀者」,那你也得「尊重作者」——
轉載、轉寄、引用他人文章時,若知其作者,則必當加上作者姓名;若不知作者是誰,則必標示「轉載、轉貼、作者佚名」等字樣,避免使人誤會是你所撰寫。
一來,尊重作者,表示感謝之意。
二來,免去侵犯智慧財產權的憂慮,不自找麻煩。
 
  朋友啊!相信你是很聰明的!
  但聰明人,可也得警愓自己,避免應了老祖宗所謂‥「聰明反被聰明誤。」
  請「尊重作者」吧!
                2009.07.25.六 07:34:07 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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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di音樂廳:http://sql.jaes.tpc.edu.tw/javaroom/midi/alas/
 
 

台長: 阿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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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分類: 圖文創作(詩詞、散文、小說、懷舊、插畫) | 個人分類: 笑話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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