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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2 11:11:32| 人氣24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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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草案: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資格

  原標題:民法總則草案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資格

  新京報快訊(記者王姝)今天(10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二審民法總則草案,草案明確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法人資格,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具備法人條件的,依法取得法人資格。”

  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編纂民法典之後,我國啟動瞭建國以來的第五次民法典編撰。民法總則草案是我國民法典的總則篇。今年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初審民法總則草案,當時的一審稿調整瞭法人的分類方式,由現行的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修改為營利性法人、非營利性法人兩大類。

  對於一審稿的法人分類方式,分組審議中一些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提出不同觀點。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劉振偉就提出瞭一個問題,農村經濟組織屬於哪一類法人?

  劉振偉稱,農村經濟社會發展中形成瞭三類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村民委員會,在一審稿找不到對應的法人類型和相關規定。以農民專業合作社為例,“農民專業合作社既不是純粹的營利性法人,也不是純粹的非營利性法人,它既具有營利性,又具有公益性。現在工商部門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登記很難處理,有的登記為企業法人,有的登記為其他機構,比較混亂”。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趙東花也表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法律身份問題一直沒有解決,由此造成瞭農民權益受侵害事件屢有發生,最突出的是農村婦女土地的權益問題。2013年以來與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問題有關的信訪投訴量居高不下,去年達到瞭6409件次,占財產權益信訪量的36.4%。

  今天,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適時作修改情況的匯報時也表示,一審後,一些地方和部門也提出,根據物權法等法律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農村集體資產經營管理的主體,依法代表農民集體行使農村集體資產所有權,承擔經營管理事務,明確其民事主體地位有利於其從事民事活動,增強農村集體經濟發展活動。據此,二審稿增加一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具備法人條件的,依法取得法人資格。



台長: aggartp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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