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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5-03 15:28:35| 人氣21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海外所得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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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近本行接獲客戶來電查詢於國稅局信託所得明細內含「76財產交易所得」,
  此項所得係國內外基金、海外有價證券、集管等贖回交易之利得,
  依稅法可免納入所得。本行已向國稅局反映,如您於申報所得時,
  請您先扣除「76財產交易所得」所得再申報。

二、本次委託「中菲公司」處理所得申報軟體之信託業者均出現前述現象,
  已通知廠商處理中,並將於近日向國稅局申請更正。

三、倘若您已經報稅,可以透過重新申報或申請退稅來彌補。

四、民國九十八或九十九年起,海外基金、債券等商品一年淨賺超過新台幣一百萬,且年所得超過六百萬者,
  將適用「最低稅賦制」,但適用者未必需要多繳稅,需視實際所得情況而定﹔
  若您屆時可能適用最低稅賦制且補稅之可能性較高,可考慮在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八日以前,
  將手中已有一定獲利之海外投資賣出,便可降低補稅之可能性。

台長: Ae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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