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自由時報的「給自由廣場」談公共領域下的媒介近用--- 鄧宗聖
前言
92年6月18號的一篇「給自由廣場」(註),傅滿全先生道出他所看到的現象,他發現自由廣場幾乎是審判泛藍軍的園地,因此他提出:「真不知道泛藍軍是沒人投稿呢,還是技術性地惡意缺席,讓人以為「自由廣場」的言論不自由。」的疑慮!本文姑且不論報社的政治立場是如何影響編輯篩選投稿文件,但就針對這樣的現象,本文將藉相關文獻,在這裡討論公共領域下的媒介近用的概念!
社會責任觀點發展下的媒介近用
國內學者朱傳譽(1984,p39)認為,如果傳播事業能成為社會事業,由企業捐款成立基金會,大家以服務社會為目的,就可以開闢讀者之頁,充分反映民眾意見,監督自己也監督政府;另外還可以開闢社會服務欄,盡可能的為社會服務,傳播事業的經濟既不需要廣告客戶,也可以讓廣告成為一種社會服務,使傳播機構充分發揮服務社會的功能!儘管自由經濟下的傳媒,表現出來的事實並不是如此,但我們可以看到「社會責任」的概念實踐,像是讀者之頁、社會服務欄等。那媒介近用的概念是從何時開始的呢?
二次世界大戰後,新聞自由調查委員會(The Communication on Freedom of the Press)成立,1947年委員會發表報告如下:(黃新生,1987:p214-219)
社會大眾接觸媒介,發表意見(access to media)之機會越來越受限制
新聞界未能滿足社會需要
新聞媒介的業主所從事的活動往往違反社會道德
由於該項報告,所以提出社會責任概念,媒介近用的概念也從中可以窺知一二,而此為該委員會哈佛大學教授霍根斯提出的創見,他指出:「新聞界是為了促使社會進步而運作,以刺激讀者產生對社會負責之行為。」。國內學者黃新生亦認為,新聞媒介在享受新聞自由的同時,要基於理性,對於社會的問題,進行公正有效的辯論,這是善盡社會責任的一種表現,如此新聞自由才應受到尊重與保障。
媒介近用是積極新聞自由的表現
由於自由經濟下的傳媒業,已經漸漸形成商業型態的科層制度,因此受到利潤動機驅使的極少數人控制太多,而讓政府擁有並控制傳媒似乎是可供選擇的方法,但這是我們社會中無法接受的,因此媒體接近使用權(acess)和責任是當今傳媒的主要問題(Ray Eldon Hiebert et al,1995:284-285)。美國學者施勒姆(朱傳譽,1984:p39)強調,社會責任論是新自由主義的新聞自由,是積極的新聞自由!除了不受外力控制以外,還要展開群眾的關係、改善和政府的聯繫、參加社會的活動以及解決社會的需要。
就社會責任的觀點,媒介近用本身對於廣泛的社會大眾而言,存在一種積極性的關係,畢竟媒體所表達的意見與私人意見不成比例,為了使每個人都能受到同等尊重(equal respect),所以應該視大眾媒介為一種「公共論壇」(Public forum),讓每個人都有傳達大眾意見的機會(林子儀,1993:p198-p199)。就Habermas歸納的「形成公共領域三要素」來看,其實媒介中應該具有參與者之平等性、議題之開放性以及參與者之廣泛性。特別在參與者之廣泛性方面,民主制度下的台灣,已經開展並包容多元文化,這也表示參予媒介近用的群眾將有多元特性。當參與的群眾越來越多,媒介近用也必須發揮公共領域的兼容並蓄的本質。不過也有學者不贊成毫無節制的媒介近用,因為不論報紙、電視等大眾媒介,可以提供之版面或時間是有限的,根本無法允許漫無目的與限制的近用使用媒體權,因為這樣的佔用媒體篇幅或時間,勢必會剝奪媒體本身的編輯職能,限制媒體的新聞自由權(林子儀,1993:p203)!
台灣媒介進用現況
依台灣目前的情況來看,報紙媒介多數已經在開展與民眾的關係,媒介近用的型態除了在社論對版(op-ed,也就是如中時的時報論壇、聯合的民意論壇、自由的自有廣場等)外,也提供副刊的版面,給予讀者與文字創作者參與,也因為多半不涉及公共事務,所以感覺也格外的藝術且富有哲理!電視媒體方面的媒介近用,也有call in之類等方式進行,但問題相當的多,像是不能充分表達意見、無理性言論的進入、多數時間還是屬於菁英的辯論等等,而似乎最能近用的公共電視,目前所推展的「公民對話錄」節目,主要提供的對象是公益團體,而且在發展上似乎並未成熟,也不容易!公視在節目製播方面,林悅倫(2001)亦指出,公視雖以製播弱勢文化節目提供民眾有別於商業電視的另一種選擇,為其節目策略之依歸,因此自認為已照顧到所有觀眾群,然而,還是有很多人認為自己並沒有被照顧到。如此,使我們不得不去質疑其「多樣性」內涵:難道公共電視僅僅被解釋為一套能混合弱勢團體需要和多數群體喜好的節目安排、提供平衡的文化養分,供給無關意識型態的多元需要而已?(James Curran等著,2001:p620)!
拜科技之賜,網路媒體目前已經開始向四權進行挑戰,借重資訊科技的發展來進行網路民主,並改變現有媒體權力的生態結構(Dick Morris ,2000)。但在台灣,網路屬於民眾付費的媒介,民眾必須付費給ISP業者外,還需有足夠的軟硬體設施才能夠進行,如果全民(包括弱勢族群或團體)還不能全部擁有並習慣使用網路媒介,那麼大眾媒介的近用權,仍必須要持續不斷的發展!此外,大眾媒介也漸漸與網路媒體合流,在網路上建構所謂的「公共論壇」,自認為是「媒介近用」,但本文卻不以為然!因為網路是媒介中的一種,而大眾媒介像是廣播、電視、報章雜誌等仍然不可因為自身與網路平台結合後就能視為一體,畢竟全民近用的不是「大眾媒介」本身,而是「網路媒介」!全民若不熟悉使用網路媒介或缺乏軟硬體設施,即使在網路上發展公共論壇亦是枉然!不過,本文並不否認,網路媒介漸漸與實體媒介匯流的未來,將使民眾與媒介互動的生態,發展結構性改變!
小結
在台灣,媒介近用是需要相當時間去推展的概念,媒體受到支持與保障,應該建立於服務社會、對社會盡責任的基礎上,當然也包括了開放媒介近用的公共場域,讓多元的意見與文化進入辯論與表達!在這過程中,不難想像會遭遇到一些問題,像是之前所談到的「報社本身立場是如何影響編輯篩選投稿文件」等等問題,但我們絕不能因為我們認為有困難就不去發展媒介近用,這是因噎廢食的表現!我們必須要讓媒介工作者,意識到傳播自由必須包括自由權和責任,大眾媒介的產品不應該受極少數人的支配;同時也要鼓勵民眾充分參與大眾傳播的過程,如此才是健全的傳播生態環境!(Ray Eldon Hiebert et al,1995:p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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