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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勢攤販之工作權應該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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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民權益關懷協會書函
受文者:建國黨大正黨部攤販權益關懷小組
發文日期:2005年1月27日
發文字號:北權會字第05000020號
主旨:提供貴組相關『取締攤販』法令權益資訊 乙 案
說明:【1】覆貴組主旨相關條文請查照。
【2】憲法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3】行政程序法第1條:為使行政行為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
確保依法行政之原則,以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
民對行政之信賴,特制定本法。
行政程序法第8條: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
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行政程序法第9條:行政機關就該行政程序,應於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
之情形,一律注意。
【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阻礙交通之處罰)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
或其雇主新台幣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
第3款: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者。
第10款:在公告禁止設攤之處擺設攤位者。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3條(阻礙交通之處罰)
有左列情形之一不聽勸阻者,處所有人新台幣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
,並責令撤除。
第2款: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者。

理 事 長 李 林 耀

台長: 路不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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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分類: 社會萬象(時事、政論、公益、八卦、社會、宗教、超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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