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h購物| | PChome| 登入
2019-02-08 19:40:46| 人氣1,73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罰單未合法送達原告而撤銷原處分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0 訂閱站台

罰單未合法送達原告而撤銷原處分

【裁判字號】105,,185

【裁判日期】1051104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5年度交字第185

原   告 00000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謝0

被   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 表 人 葉0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民國105421日北市裁催字第22-ZAP472608等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原處分撤銷。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元。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略

二、事實概要:原告000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分別於1041027日、1041027日、1041027日、104728日、104611日、104512日、104512日、104428日、104211日、1031211日、1031211日,因「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無預儲帳戶致未完成扣款),經通知補繳,已逾繳費期限內仍未補繳」,分別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高速公路警察局,填製國道警交字第ZAP472608ZFPPage 1 of 7416415ZAP467012ZFP365791ZAP326015ZFP341414ZAP337579ZFP317773ZFP273436ZFP262785ZFP000000號舉發單(下稱舉發單111)逕行舉發;於10326日行經環河北路近敦煌路(往南),因「限速60公里,經測時速73公里,超速20公里以內」,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以北市警交大字第A00000000號舉發單(下稱舉發單12 )逕行舉發。被告於105421日,以北市裁催字第22-ZAP47260822-ZFP41641522-ZAP46701222-ZFP36579122-ZAP32601522-ZFP34141422-ZAP33757922-ZFP31777322-ZFP27343622-ZFP26278522-ZFP242078號,分別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處罰條例)27條第1項各處罰鍰新臺幣(下同)300(下稱原處分111),復以北市裁催字第22-A00000000號,依同法第40條及第63條第1(裁決書漏載第1)規定,處罰鍰2,000元並記違規點數1(下稱原處分12)。原告不服原處分112,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原告主張:從未收到任何通知書或繳款書,除第A00000000號處分外,其餘13件均屬停車費或通行費之逾繳事件,依法規定,臺北市○○○○○○○○○道○○○路○○○○○○號通知限期繳費」,本公司從未收到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與國道高速公路局之任何一份繳費通知,更遑論收到雙掛號之催繳重要文件,因此上開裁決與罰鍰依法不得成立。並聲明:原處分撤銷。

四、被告答辯:查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北區工程處查復函及相關資料,本案原告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費(無預儲帳戶致未完成扣款)(共11件),經通知補繳,已逾繳費期限仍未補繳,經遠通電子收費公司催繳費,補繳通知單以雙掛號,已完成送達程序,原告未於期限內補繳,舉發機關爰依規定製開違規通知單,舉發無誤。次查補繳通行費通知單及違規通知單掛號行政文書寄送車主地址(臺北市南港區園區街00),已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完成寄存送達(如送達證書),舉發機關依法舉發並無違誤。另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逕行舉發第A00000000號交通違規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於105613日以北市警交大執字第10534379400號函函復該違規通知單含採證照片經掛號郵寄車籍地,因無人簽收遭退回,再交寄郵局辦理寄存送達程序,惟仍無人領取再遭郵局退回;為符合法定送達程序,業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3項辦理公示送達,並刊登於臺北市政府公報103年第251期公報內,違規通知單業已完成送達。且查公路監理資訊系統該車車籍登記地址係臺北市南港區園區街00樓,均未公路向監理機關申請變更地址,此有汽車車籍查詢附卷可稽。爰本案仍依處罰條例規定裁處罰鍰共計新臺幣5,300元整(共12件),核無違誤。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五、本院之判斷:

()本件如事實概要所述之事實,除後述兩造爭執點外,餘為兩造所不爭執,且有舉發單112暨送達證書、原處分112暨及送達證書、採證照片、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北區工程處105616日北業字第1050006874號函暨催繳通知單送達證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105613日北市警同分交字第10535358800號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105613日北市警交大執字第10534379400號函、汽車車籍查詢在卷可稽。惟依原告上開主張及被告答辯意旨,本件兩造主要之爭執點,厥在於本件舉發單是否合法送達原告?

()按道交處罰條例第8條第2項規定:「前項處罰於裁決前,應給予違規行為人陳述之機會。」。又「本細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4項規定訂定之」、「行為人有本條例之情形者,應填製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以下簡稱通知單),並於被通知人欄予以勾記,其通知聯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當場舉發者,應填記駕駛人或行為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地址、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車主姓名、地址、車牌號碼、車輛種類。被查獲之駕駛人或行為人為受處分人時,應於填記通知單後將通知聯交付該駕駛人或行為人簽名或蓋章收受之;拒絕簽章者,仍應將通知聯交付該駕駛人或行為人收受,並記明其事由及交付之時間;拒絕收受者,應告知其應到案時間及處所,並記明事由與告知事項,視

為已收受。....四、逕行舉發者,應按已查明之資料填註車牌號碼、車輛種類、車主姓名及地址,並於通知單上方空白處加註逕行舉發之文字後,由舉發機關送達被通知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行為人,未依規定自動繳納罰鍰,或未依規定到案聽候裁決,處罰機關應依基準表於通知單送達且逾越應到案期限六十日之三個月內,逕行裁決之。」,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11條第1項第14款、第44條第1項本文明文規定。準此以觀,舉發通知單應合法通知被通知人,致被通知人得在受裁處前得陳述意見等權利。又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規定:「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公法上有特定相對人之意思表示或意思通知,除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在非對話為之者,應以達到相對人時生效,所謂達到,乃在使相對人居於可得瞭解之狀態為已足,此在法理上應為當然之解釋(最高行政法院68年度判字第838號裁判要旨參照)。再按行政程序法,就行政機關所為有特定相對人之書面行政處分或行政行為之送達,於第67條至第91條定有明文規定,同法第110條第1項復明定:「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自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時起,依送達、通知或使知悉之內容對

其發生效力」。前揭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既有如上所述之明文規定,且交通裁罰事件中相關行政機關所為之行政行為,並非屬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1項、第2項所列舉之得排除行政程序法適用之行政機關或行政行為,而「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為行政處分(最高行政法院93年度裁字第551號裁定要旨參照),則交通違規行為之舉發在性質上復屬公法上有相對人之書面意思通知,故自應適用行政程序送達之規定,並依前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之見解及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1項之規定,以書面之舉發通知單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送達於被通知人時,始發生舉發之效力。而裁決機關於得逕行裁決之規定,當以受處分人業經合法收受舉發通知單後,無正當理由未依舉發通知單上所載應到案日期為罰鍰之繳納或到案聽候裁決時,始能適用;換言之,如受處分人未能合法收受舉發通知單之送達,即難認裁決機關得對受處分人逕行裁決。

()次按「對於機關、法人或非法人之團體為送達者,應向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對於機關、法人、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為送達者,應向其機關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行政程序法第69條第2項、第72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對於法人送達,應向法人之代表人為之,原則上應以該法人之事務所或營業所為送達處所,此係因機關、法人、非法人團體之事務所、營業所為其日常活動所在,通常亦為代表人、管理人執行職務之處所,以該處所送達自屬兩便。再按「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但在行政機關辦公處所或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於會晤處所為之。」、「(第1項)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第3項)應受送達人或其同居人、受雇人、接收郵件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時,得將文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以為送達」、「(第1項)送達,不能依前2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第2項)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應保存3個月。」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1項、第73條第1項、第3項、第7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送達應向「應送達處所」為之,如不能向「應送達處所」為送達,始得辦理寄存送達。又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規定:「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准為公示送達︰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三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八十六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是行政機關辦理公示送達程序,需符合上開三種情形之一始得辦理,否則即難謂其公示送達程序為合法。

()查本件催繳通知單及舉發單1-11均係以掛號寄臺北市南港區園區街00樓,並交寄郵局辦理寄存送達(見卷第74-8239-41),且舉發單12亦係以掛號寄臺北市南港區園區街314樓,因無人簽收遭退回後,檢附送達證書再寄寄郵局辦理寄存送達,惟仍無人領取再遭郵局退回後,辦理公示送達,刊登於臺北市政府公報103251期公報內(見卷第85)。嗣經被告將原處分1-12以原告法定代理人謝0蘭為受送達人,並以原告法定代理人戶籍地新北市○○區○○路000號之1為送達地址送達,始由法定代理人本人收受提出申訴,有被告送達證書、原告申訴書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在卷可資(見卷第6670105),是原告確實未曾收受催繳通知單及舉發單1-12無訛。雖舉發機關係以原告車籍地臺北市南港區園區街00樓為送達,然原告於98115日營業所已變更至雲林縣○○鎮○○路00號,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及公司變更登記資料附卷可參(見卷第93頁、98-104),且原告之代表人住所係在新北市○○區○○路000號之1,然舉發機關卻未依前揭行政程序法規定送達原告營業所或對原告代表人為之,且原告既經向主管機關辦理遷址變更登記,自無前開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所謂應為送達處所不明而應辦理公示送達之餘地則,則本件舉發單1-12之並未合法送達原告。是本件舉發單既未合法送達原告,其舉發尚未生效,被告逕依尚未對外生效之舉發通知單而為裁罰,撥諸前揭說明,其裁罰程序難認適法。

()至被告辯稱原告未向監理機關申請變更地址,然此乃原告未依規定辦理異動登記是否應予受罰之問題,與舉發機關應依行政程序法送達之相關規定為送達,乃屬二事,因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關於辦理異動登記之相關規範,其目的在於確保公路監理機關對於車輛動態之掌握,以保障汽車所有人之權益,屬於公路監理機關對於車輛動態掌握之行政管理措施,而非謂以該車籍地址作為唯一對受處分人送達各種行政文書之單一標準,此觀諸前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規定,可知舉發通知單之送達,仍應依行政程序法送達之規定為之,更何況,行政機關間透過電腦連線、線上公開資訊取得相關公司登記資訊,並無窒礙難行之處,本件自不得僅因原告未辦理車籍資料異動手續,即認原舉發機關之相關送達程序未有違法之處。復按車主、駕駛人依規定向公路監理機關申領之車輛牌照、駕駛執照,多係以戶籍地址為登記地址;基於社會現況及便民原則,並因應車主、駕駛人需要及行政程序法第72條合法送達處所規定,主管機關交通部乃於公路監理電腦系統車籍及駕籍檔中,增列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以利公路監理機關各項通知單之寄達及相關機關各項便民服務通知事項、公路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等法令規定之行政文書寄達,為此並訂定「公路監理電腦系統車輛車籍及駕駛人駕籍增設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作業注意事項」(89712日交通部公路局(89)路監牌字第0000000函公告;99223日交通部路監牌字第0990007901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1點;下稱注意事項)。依該注意事項第2點、第5點、第7點規定:「車主、駕駛人因需要向車籍、駕籍所轄之公路監理機關申請增設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時,應依規定填寫『公路監理業務住居所、就業處所地址申請書』…。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經登記後生效,該址之正確性則由申請人自行負責。」、「公路監理機關受理車主、駕駛人申請增設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後,應立即登載於公路監理電腦系統之車籍及駕籍檔中;各項便民服務之通知事項、公路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等法令規定之行政文書寄達,皆以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寄發。」、「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如有變更或取消應提出申請,經登記後生效,該址之正確性則由申請人自行負責。」可知,該注意事項規定乃為便利車主、駕駛人收受交通事件相關文書,俾公路監理機關寄送文書符合行政程序法規定,並未強制人民於其住、居所或就業處所有變更時,即應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增設,僅倘車主、駕駛人已向公路監理機關為上述住居所之申報,則公路監理機關就相關行政文書之送達,即應向該址為之。是本件自不得僅因原告未辦理車籍地址異動手續即認舉發機關之送達程序未有違法之處。

六、從而,本件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既有未經合法送達原告之情事,被告漏未審酌此一事實逕行裁決,所為處分自屬違法。是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1-12,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係因系爭舉發通知單未合法送達原告而撤銷原處分,故就兩造其餘攻擊及防禦方法,均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予論述,併予敘明。



台長: 訴訟-最不好的行為

是 (本台目前設定為強制悄悄話)
* 請輸入識別碼:
請輸入圖片中算式的結果(可能為0) 
(有*為必填)
TOP
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