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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27 08:44:38| 人氣87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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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

公證的意義

公證是國家賦予公證人的兩種職權。公證是由公證人證明人民間特定的法律行為(如契約)或私權事實成立或存在,並證明其內容真實性。一般而言,對於現在及未來發生的私權事實可以公證;對於過去的私權事實則只能認證。

為什麼要辦公證

公證的目的都在於保障人民的私權,避免糾紛,減少訴訟的發生。

公證的益處如下:

一、有堅強的證明力:經過公證的事件,當事人任何一方或第三人都應承認其效力,萬一將來涉訟,只要提出公證書,法院就根據它的記載作裁判。

二、有強制執行力:對於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以給付特定之動產為標的者;租用或借用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有期限並應於期限屆滿時交還者;租用或借用土地,約定非供耕作或建築為目的,而於期限屆滿時應交還土地者之契約,凡是在公證書上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如對方不履行時,可憑公證書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當事人不必另行起訴,請律師打官司。

三、有案可查:公證事件的卷宗,當事人如有需要,可隨時聲請閱覽或抄發繕本。

公證的一般手續如何?

一、聲請公證,先向本院收發室購買公認證請求書,依式填好並簽名蓋章後,送交本院公證處辦理。

二、請求人、保證人、證人及其他關係人等,均應親自攜帶國民身份證、印章,及有關證明文件等到場。如保證人係舖保者,應攜縣市政府所核發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店章到場辦理。

三、請求人不能親自到場,由代理人請求者,應提出授權書(上面蓋本人的印鑑章)及本人的印鑑證明書。

四、按照收費標準繳納公證費。

五、辦理完畢,當場將公證書正本交付請求人。

公證的好處在那裡?

一、有堅強的證據力:經過公證的事件如無相反的證據,當事人任何一方或第三人都應承認其效力,萬一將來涉訟,祇要提出公證書或認證私證書,法院就根據它的記載認定其為真正。

二、有強制執行力:對於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以給付特定之動產為標的者;租用或借用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有期限並應於期限屆滿時交還者;租用或借用土地,約定非供耕作或建築為目的,而於期限屆滿時應交還土地者。

    上開事項法院公證時,在公證書上載明屆期  不履行即應逕受強制執行者,就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樣的效力。如屆期不履行,可憑已經公證之公證書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這樣即可免去冗長之訴訟而得直接聲請強制執行,公證之好處即在此。

三、永久有案可查:公證或認證事件的卷證永久保存,當事人如有需要,可隨時向法院聲請閱覽或抄錄繕本。

如何辦理房屋租賃契約公證

房屋出租訂立書面契約,經過公證之後,對於承租人交還房屋,給付租金及違約金,出租人返還押租金等事項,不須訴訟就可請求法院強制執行。雙方權利獲得保障,糾紛也可避免,聲請手續如下:

一、向各地方法院公證處服務台、聯合服務處或員工合作社購買公證請求書一份,每份新台幣(下同)二元。

二、請求書的填寫方式:

1.填明請求人即出租人、承租人雙方(承租人覓有保證人時,填在承租人之後),姓名、年籍、身分證統一號碼及地址。

2.「請求公證之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欄內,僅須填寫「當事人間訂立房屋租賃契約,請求公證」。

3.「約定逕受強制執行」欄內,分別寫明需要強制執行的標的,「租賃期滿交還房屋」、「給付房租金及違約金」、「返還押租金」等。

4.最後由請求人雙方簽名蓋章,並記明年月日。

三、請求書寫好後,交公證處收件登記,分由公證人辦理。

四、請求人(保證人也是請求人)、代理人均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出租人並要帶房屋稅單(須最近一期,並備影本一分存卷)。請求人如係公司、商號或法人,請攜帶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或法人登記證書(複印本亦可)、負責人身分證及印章,公司、商號或法人之印章。

五、請求人(公司、商號、法人之負責人)本人不能到場,可以委任他人代理,但要提出經請求人本人簽章之授權書。

提出之授權書,應以下列方式之一證明之:

1.經公證或認證。

2.經有關公務機關證明:包括村、里辦公室、請求人任職之公務機關、現服役之部隊或現服監之監所機關等。

3.於境外作成者,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或經外交部授權之駐外機構或經其他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如係在外國作成,須經駐外館處證明,並得請外交部複驗;如係在大陸地區作成,須經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

4.外國人或居住境外之人作成者,經該國駐中華民國使領館或經該國授權之機構或經該地區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

5.授權書附有請求人之印鑑證明書者(須半年內,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授權書上之印文與該印鑑證明書上之印鑑須相符。

  前項第5點之印鑑證明書,在「公司」部分,因公司主管機關經濟部於 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一日起停止核發,為因應實際需要,行政機關停止核發公司及其負責人印鑑證明後,公司委任代理人辦理公、認證事件時,如未提出經公證人公、認證或經公證法第七十六條第二項所定經有關公務機關證明;於境外作成者,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或經外交部授權之駐外機構或經其他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外國人或居住境外之人作成者,經該國駐中華民國使領館或經該國授權之機構或經該地區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等證明之授權書者,公證人不得逕予拒絕受理,而應命請求人提出下列證明文件以替代印鑑證明書之使用:

1.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最近六個月內所核發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副卡正本,及加蓋相同公司及其負責人印鑑章之影本,正本核對無訛後發還,影本附卷存參。

2.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副卡正本核發後已逾六個月,除檢附該副卡正本核對外,須再檢附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抄錄本及聲請抄錄或准予變更等相關證明文件。核對無訛後,正本發還,抄錄本及聲請抄錄或准予變更等相關證明文件附卷存參。

  如為分公司,前項登記事項卡若僅有分公司印鑑章,而無負責人印鑑章時,得另提出戶政機關所出具之負責人印鑑證明以替代之。

六、所需租賃契約書,請求人如有自備至少攜帶三份,如未準備,可利用公證處印製的契約,每三份三元。

七、依公證法第八十條規定,公證人認為必要時須至房屋所在地實際體驗。

八、應徵公證費用以租金總額或房屋課稅現值兩者較高者,加保證金後,依下列標準收取之。如附加強制執行之條款者,加收二分之一:

1.二十萬元以下者,一千元。

2.二十萬元至五十萬元者,二千元。

3.逾五十萬元至一百萬元,三千元。

4.逾一百萬元至二百萬元者,四千元。

5.逾二百萬元至五百萬元者,五千元。

6.逾五百萬元至一千萬元者,六千元。

7.逾一千萬元至五千萬元者,其超過一千萬元部分,每一千萬元加收二千元;不滿一千萬元者,按一千萬元計算。

8.逾五千萬元者,其超過部分,每一千萬元加收一千元;不滿一千萬元者,按一千萬元計算。

 

台長: 訴訟-最不好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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