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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15 06:40:58| 人氣67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戳破保守基督教派系中對於「婚姻神聖性」的謊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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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是什麼?」「婚姻是上主所安排,是人所不能破壞與拆毀的。」這是基督徒的標準答案。聽起來似乎很完美沒有任何破綻,實則是因為把所有的原因甚至結果,歸因於某種形式上的「超自然力量」,讓人心生敬畏,以達恫赫之效。這是一個非常具政治性的舉動,無關乎倫理法律,甚至基督徒口中的真理。基督徒總是喜歡嘴上嚷嚷對於婚姻神聖性的看法,似乎擁有神聖婚姻的他們是「高人一等」,是唯一蒙福的人們。如果你參加過基督教婚禮,其中最重要的一個環節就是「誓約」,婚姻關系是一種立約的關系,不只是一般所認為的契約思想,而是神聖盟約的思想。簡單的說,它所要預表的是人與上主之間的關係,有如夫妻一般。更精確的說,妻子(世人)要順服丈夫(上主),丈夫才會愛妻子。


我們先列舉一些聖經中有關於婚姻神聖性的經文。(以下經文若無標示均出自和合本)


 創2:18 耶和華神說:「那人獨居不好,我要為他造一個配偶幫助他。」

 太19:6 既然如此,夫妻不再是兩個人,乃是一體的了。所以,神配合的,人不可分開。

 太19:9 我告訴你們: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就是犯姦淫了;有人娶那被休的婦人,也是犯姦淫了。

 羅7:2  就如女人有了丈夫,丈夫還活著,就被律法約束;丈夫若死了,就脫離了丈夫的律法。

 來13:4 婚姻,人人都當尊重,床也不可污穢.因為苟合行淫的人,神必要審判。


看起來似乎是因為婚姻特別神聖,特別不可侵犯,一旦侵犯了就可以被冠以「姦淫」(Moikeia)罪名。姦淫用現代話來說,就叫做「婚外情」。另外「淫亂」(Porneia)用現代話來說,就叫做「婚前性行為」。而上述兩個罪名已舊約時代的律法來說,都是用石頭打死或用火燒死。《十誡》第七條亦是「不可姦淫」(出20:14)。不過當我在閱讀摩西五經的時候,有幾處經文讓我不解。


 出22:16-17 人若引誘沒有受聘的處女,與她行淫,他總要交出聘禮,娶她為妻。若女子的父親決不肯將女子給他,他就要按處女的聘禮,交出錢來。

 民5:19 要叫婦人起誓,對她說:若沒有人與你行淫,也未曾背著丈夫作污穢的事,你就免受這致咒詛苦水的災。

 申22:23-24 若有處女已經許配丈夫,有人在城裏遇見她,與她行淫,你們就要把這二人帶到本城門,用石頭打死,女子是因為雖在城裏卻沒有喊叫;男子是因為玷污別人的妻。這樣,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

 申22:28-29 若有男子遇見沒有許配人的處女,抓住她與她行淫,被人看見,這男子就要拿五十舍客勒銀子給女子的父親,因他玷污了這女子,就要娶他為妻,終身不可休她。


把處女強暴了,然後按摩西律法娶回家,這樣的婚姻又有何神聖性可言? 難道不是因為「私慾」所以去強暴處女,以達到「合法婚姻」的目的,就算娶不到也頂多罰錢而已,女人的婚姻自主權完全喪失殆盡。更荒謬的是用有沒有大聲喊叫來論定是否通姦,而且丈夫在沒有任何證據之下可以送妻子去喝符水驗身。「神所匹配的婚姻」原型或者是配套措施,居然如此粗糙,叫人實在毛骨悚然。再者而且對於以色列諸王不斷娶妻的淫行卻沒有任何的表示;更別提大衛王偷看拔示巴洗澡還害死她丈夫,以便收納為妻。先知拿單去找大衛王理論時,也不曾帶上石頭去擊殺他。


聖經中也同樣提到離婚。


 申24:1 人若娶妻以後,見她有甚麼不合理的事,不喜悅她,就可以寫休書交在她手中,打發她離開夫家。


猶太拉比在詮釋這段經文上分成兩大派:撒買派(Shammai)主張只有在妻子犯姦淫的情況下才可以休妻;但是希流派(Hillel),休妻的原因則大幅放寬,無論何事從菜煮不好到犯姦淫都可以休妻。到了耶穌時代還有人在問這個問題(太19:3; 可10:1-12),可見當時的社會應該是認為丈夫若覺得妻子礙眼就可以任意離棄。女人在聖經中常與奴僕牲畜財產放在一起作討論,視為男人的附屬品,甚至在部份猶太拉比的思想中,是次一等的受造。


 申24:4 打發她去的前夫不可在婦人玷污之後再娶她為妻,因為這是耶和華所憎惡的。不可使耶和華你 神所賜為業之地被玷污了。


可是在聖經之後卻又明明白白的交代,要先知何西阿去取一個淫婦(何1:2),而且在她行淫亂被休(何2:2)之後,又再度娶她為妻(何3:1)。前後矛盾的現象,基督徒稱之為「憐憫」與「恩典」。就如同《十誡》中,明明白白的提到「不可殺人」(出20:13),卻又命令以色列人去侵略屠城(申20:13),叫人困擾。


再者,創世紀明明白白的表明「神配合的,人不可分開。」但是這裡卻又提到如何休妻的方式,換句話說,「有些人的婚姻本身就不是上主所安排的」。可見婚姻的神聖性,只適用在某些人身上,「不具有『任何』普世意義」。聖經明文反對信徒與異教徒的通婚,更不可能去祝福異教徒之間的婚姻。


新約裡也有提到一些關於單身的教導,與舊約是有出入的。


以色列人視單身為恥辱,原因除了創世紀中上主「生養眾多」的命令外,他們更擔負上主給先祖亞伯拉罕的應許,「婚姻使得後裔的應許可以延續」。當人選擇不婚,上主選民的應許就無法延續下去,而救恩和真理也勢必被打斷。


我們回到創世記第二章的另一譯本,上主說「那人(亞當)獨居不好;我要為他造個幫助者做他的配偶」(18,呂振中譯本))。這個「幫助者」可以是任何人,不一定是終身伴侶,也沒有一定要是異性。只是當時「剛好」為了繁衍的需要與目的,所以是一男一女。婚姻關係從必要的男女關係,演進到一種相對的需要。婚姻不再是唯一的選擇,而是許多選擇之一。


 林前7:8-9 我對著沒有嫁娶的和寡婦說,若他們常像我就好。倘若自己禁止不住,就可以嫁娶。與其慾火攻心,倒不如嫁娶為妙。

 林前7:25-27 論到童身的人,我沒有主的命令,但我既蒙主憐恤能作忠心的人,就把自己的意見告訴你們。因現今的艱難,據我看來,人不如守素安常纔好。你有妻子纏著呢,就不要求脫離;你沒有妻子纏著呢,就不要求妻子。


其實在這邊非常重要的點名了婚姻的主要目的之一-為了人的性慾可以合理的發洩,而單身是一項上主特別的恩賜(太19:10-12)。也就是說明「無論男人女人,更無論同性戀異性戀,都有性慾的需求,都『應有』結婚的權利。」如今基督教保守派一手反對同性婚姻,一手又譴責同性戀濫交,豈不知原本聖經就有設立婚姻來防止濫交的條款嗎?


在基督徒所宣稱的彌賽亞耶穌降生與被釘死復活後,婚姻所擔負的救恩使命既已經完成,婚姻以及婚姻所帶來的後裔就不再是必要的了。基督徒如何稱為信心之父亞伯拉罕的後裔,不是靠肉身血緣或是行律法,唯有憑信心應許(羅4:16; 9:7-8)。故此,婚姻被賦予神聖性的隱形枷鎖,正式脫落!改革宗馬丁路德也嘗試從世俗的婚姻角度,再次詮釋婚姻的禮儀,不單只在教會之內才行之。


基本上,縱使大家都是看同一本聖經,但卻沒有一致的定論,有的接納,有的卻不接納。不過其實這一點都沒有違背聖經的原則。聖經不是一個作者的著作,各個作者的立場或許迥異,中間內容更有刪減添加之虞,但是無論如何,多元是其重點。在「信徒皆祭司」的新約時代中,人人都可以憑自己與上主面對面說話,親自領受上主的教導。勿再受到教父錯誤的教導。


「所以,婚姻到底是什麼?」


婚姻真正的本質是管控關係的一種「手段」,與愛情沒有必然關係,甚至與生活,家庭,生育都沒有必然關係。所謂婚姻制度,就是一種「政治制度」。有人則說,「婚姻是愛」。婚姻應該去整合愛情,家庭,生活,生育等等。婚姻如果沒有管控力和整合力,那麼婚姻或將失效。反過來說,如果世界上沒有「婚姻」,我們一樣可以擁有生活,家庭,生育;一樣可以愛和信仰愛情;一樣可以有忠誠和神聖性;一樣可以宣誓相愛相守一生一世。


婚姻,或作「伴侶關係」、「公民結合」、「承諾儀式」。雙方藉此確立兩人關係,互相承諾履行婚姻義務,建立家庭(如子女的監護權、領養子女)、財產(如共同財產、稅務、繼承)、社會(如醫療保險、探視、代做醫療決定、代行權利、移民)等多方面的權利。


耶穌說:「該撒的物當歸給該撒,神的物當歸給神。」(太22:21; 可12:17; 路20:25)在台灣正值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所提出的「多元成家」民法修正草案與基督教保守派為主的反對勢力吵的沸沸揚揚。「同性婚姻、伴侶制度、多人家屬、收養制度」並不會影響到原本就存在的異性戀夫妻關係,而是把愛變的更大,讓社會更多互相照護,並削除傳統婚姻中的種種壓迫。


唯有摘除宗教某些偏狹的眼鏡時,我們才能與其他不同宗教或是沒有宗教的人溝通,才能真正的「多走一里路」(太5:41)。傾聽那些微小而不同的聲音,那不是傳言,更不是幻覺,而是「每個存在我們每一天生活中的呼救聲音」。這才是公義國度的具體實現!


本文的目的,在於試圖去除一些陳腐思想,還原一個純粹的愛情觀導向的婚姻價值。



           伊達政宗  癸巳年壬戌月甲寅日乙卯時于家中











台長: 伊達政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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