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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7-03 21:25:53| 人氣4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話說1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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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家路上想到的...
為什麼你們會認為185-4的保護法益是一般道路使用人??
185-4處罰的是"逃逸"的行為...而非"肇事"的行為...
既然是在處罰逃逸...當然是針對條文中所謂"致人死傷"的那個人吧...跟一般道路使用者有啥關係?
肇事者逃跑了...會受害的就只是那個被害人而已...
總不能說一般道路使用者哪天都可能被車撞所以就是在保護他們的法益吧...
不然所有人都可能被殺ㄚ...
殺人罪也沒看到被歸類到社會法益中...(保護一般活人?!)
除非要處罰的是肇事的行為...
才有可能說是在保護"一般道路使用人"吧...(而且其實也說不太通~~*.*)

而且從立法理由中的保護人民生命身體...(請自行參照立法理由我懶得查了)與學說通說的民事求償權的行使...
其實都可以看出185-4是在保護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吧...
又...我也不認為規定在社會法益罪章中就一定是在保護社會法益...
個人不太相信我國立法豬公的法律素養ㄚ...

小弟個人比較傾向立法理由的說法...
重點其實在保護受害人...
既然我們要處罰逃逸...
是因為今天被害人因為交通事故而受傷...
而我們希望肇事駕駛能留下來給予適度的救護...(姑且不論有沒有違反人性的問題)
我當然要知道我撞到人了才有救護的必要吧...
這也是我不能接受淋浴雄說法的原因之一...
如果在這邊不認為肇事者留下來是為了要實行救護的話...
今天肇事駕駛只要留在現場什麼都不作...
看著被害人死掉...也只能用他原本就應該觸犯的法條去處罰他...
則185-4的功用就只是在幫助警察破案而已了...
那幹嘛不立一堆什麼...殺人後逃逸...過失致死後逃逸(就本質而言這條還比較接近185-4哩)...

而且...
如果今天甲故意開車去撞死另一個人...
即使甲把他撞死了了之後開車跑掉...
也不能用185-4來處罰他吧...
不然用刀殺的可以跑...
用車撞的卻不能跑...

而且故意的可以跑...不論是故意開車撞傷或撞死人...
但是過失肇事卻不能跑...
好像也說不過去吧...

又...雖然我也認為肇事逃逸很可惡...
但問題在於...
他所有可惡的行為都可以用其他的條文處罰他了...
到最後...
185-4的功用...就是在肇事者身上多加一條罪...
或者...也僅剩下讓被害人家屬還知道要向誰求償...
但是...
就這些功用來說...
有必要規定在刑法中嗎?
或者說...有必要罰的這麼重嗎...

再拉到別地方去...
我覺得最後185-4會變得像是347擄人勒贖一樣...
我們因為社會上的需要...人民的恐懼...
而立了這麼重的刑度...
好聽一點是為了要讓被擄人(或者是可能被擄人)的生命收到保障...
但是最後卻得到一個反效果...
就是犯人寧願殺掉肉票也不願意放人...
因為放掉就是對自己多一份風險...
甚至在擄人之初就先殺害被擄人...省得麻煩...只要勒贖成功前屍體不要被發現就好了...
他不但沒有達成原先的目的...反而造成了更大的問題...

而185-4也一樣...
基本上會跑的人就會跑...會停下來的人就會停...
跑掉的人不會再回來...即使他是一時緊張才跑的...
因為只要他一跑了...就已經多了一條罪在等他了...
而停下來的人也不會是因為有185-4才停下來的...
到最後...185-4到底解決了什麼?
只是表面上安撫了人民的情緒...
實際上不過是在增加監獄的擁擠程度而已...
如果他的功用只有在這邊...
為什麼要用看似有限縮適用功用的客觀處罰條件理論...
行栽贓嫁禍之實哩...

這只是隨手寫寫...(害我今天民訴沒看到...)不想花太多時間想...
其實我覺得185-4可以討論的點太多了...
也繼續寫還可以寫一堆勒...
不過我懶的寫了...
討論185-4的碩士論文印象中應該很多才是...

台長: 擠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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