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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1-15 11:14:58| 人氣6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到底何謂侵權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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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意義: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客觀要件: 1. 需有加害行為 2. 行為需不法 3. 需侵害權利或利益 4. 致生損害 5. 損害與結果間有因果關係 主觀要件: 1. 需有責任能力 2. 需為故意或過失 效力:被害日起10年內應主張,發現侵害後2年間不行使消滅,但為不當得利於15年內依不當得利請求反還。加害人因侵權行為取得債權者,雖因時效消滅仍得拒絕履行,如:以詐欺脅迫開立之借據。
建檔日期:2008-03-24 12:48:57
文件出處:參閱相關法規

台長: 三立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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