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9/3蘇案再更二審第26次開庭有感
◎鄭揚宜(蘇案平反行動大隊志工,清華大學清華學院導師)
「不存在」的論告
今天的結辯,是這一次更審以來的決戰日,然而兩位公訴檢察官的論告卻讓人覺得匪夷所思。
陳玉珍檢察官在近三個小時的論告中,擷取李昌鈺博士鑑定報告的片段和數據進行猛烈攻擊,同時也提出過去辯方律師不斷要求法院調閱,卻屢傳不著的法醫研究所實驗過程作為有罪說明。這種斷章取義的作法,自認為只要打倒李昌鈺,認定多人犯案就等於勝訴,完全忽視了檢察官必須負起舉證的責任。而也因為自知提出新事證必遭異議,最後竟兒戲式的主動撤回論告。
劉文水檢察官更出人意表的表示,這個案子內容太多講也講不完,因此他主張從人性這個感性的層面來講。蘇建和曾經在檢察官面前說給他重新做人的機會;又說,縱然口供有前後不一的瑕疵,也不能忽略犯罪事實的發生;再者,王文孝初供時說是他一人所為,是為了擔下全部責任。劉檢察官說,這些是很容易理解的人性表現。但是不曉得檢察官知不知道,這個案子的自白漏洞百出,而王文孝與這三人只是萍水相逢,天底下有誰會為了陌生人承擔共同殺人的罪名。
說穿了,念茲在茲的還是只有自白書。要起訴被告死刑,必須要有不容質疑的論述和證據,結果今天看到的,是一個只有企圖影響法官心證的「不存在」論告,以及毫無證據法則基礎的感性告白。
造成悲劇的,是好人還是壞人
壞人殺了人,絕對是個痛苦的慘案,那麼,這種司法系統殺人的悲劇,又該怎麼解釋。
為什麼一個理性的系統,會出現非理性的悲劇,換句話說,如果一個國家裡,每個人都彬彬有禮,互相尊重,那麼犯下錯誤的壞人從何而來。一般的看法是,壞人是社會的毒瘤,是文明社會的病態表現,因此無論是消滅他們或是矯治他們,都是文明社會為了恢復健康的必要手段。
然而,如果暫時把壞人排除在外,健康的文明社會仍然犯下錯誤,將是一個無法想像的矛盾。因為,壞事是壞人做的,好人怎麼會做壞事,做了壞事還會是好人嗎。同樣的,犯了錯誤的文明社會還是健康的嗎。
二次大戰時,屠殺了六百萬猶太人的希特勒無疑是個壞人,可是高度理性化的德國社會也都是壞人嗎。許多當代學者在爭論的問題是,大屠殺為什麼會發生,把責任推給希特勒這個壞人,或者把他視為失去理性的瘋子,顯然是最廉價的答案,因為只要把壞人或瘋子剔除掉就天下太平,或是用民粹這個抽象的非理性概念來涵括,文明社會就不用背負首謀或共犯的責任。可是這樣的用法都跳脫不出文明社會的自我維護論述,也就是只要排除這些非理性的因素,理性的功能就會持續運作。
不過,問題也許不是出自理性和非理性的對立。鮑曼在《現代性與大屠殺》裡引用了英國作家喬治‧奧威爾在《英格蘭‧你的英格蘭》中的一段話:
「在我寫這本書的時候,高度文明化的人類在頭頂翱翔,想要置我於死地。
他們作為個人對我沒有絲毫敵意,我對他們也是如此。常言道,他們是在"履行他們的職責"。
我一點兒也不懷疑他們中的大多數都是善良的,遵紀守法的人,在私人生活中也從未想過去殺人。
而另一方面,如果他們中有人處心積慮地放置一個炸彈將我炸成粉末,他也決不會因此而寢不安枕。
他是在效力於他的國家,有權力赦免他的罪惡的國家。」
是的,只有認知到意識型態與科層結構的結合,才能跳脫是非好壞的對立,以及超越「文明社會」裡好人和壞人的矛盾。也只有這樣,蘇案裡最不可解的問題才能獲得解釋。
審判權是國家統治權的具體的體現
一次與辯護律師團的餐敘裡,尤伯祥律師問了我一句話:「這些檢察官和法官,為什麼連這麼清楚的嚴重錯誤都看不到,竟然可以起訴和判決死刑,你怎麼從哲學的角度解釋這個現象」。其實,對於這個荒謬案例,律師一定有他的看法。而這個問題的白話版本,就是,難道前審起訴和判決死刑的上百個司法人員都是笨蛋嗎。
每個人固然要為了自己的行為負責,因此,這些罔顧刑事訴訟規定的司法人員終究將為了自己的行為負起誤判的責任。但是如果不將這些個體和結構連結起來思考,那麼就永遠沒有辦法理解,為什麼一個微積分高超的專家竟然連一加一都答錯。
這些檢察官和法官是壞人嗎,當然不是。走在馬路上,他們一樣會禮讓老人,看到你被飛車搶劫,他們也會見義勇為,他們不是壞人阿,那為什麼他們非要這三個人死不可呢。幾種可能的答案是:因為法官是好人,而且好人不會陷害好人,因此三個壞人該死;因為法官是好人,那麼多好人不會犯同一個錯,而且他們相信三個人是壞人,因此三個壞人該死;因為法官是好人,但是好人終究是人不是神,因此好人犯了錯,誤判了三個人。
支持三個壞人該死的人,大多會贊成前兩種情況,第三種情況對他們來說是不可想像的。因為如果那麼多人都犯同一個錯誤,那麼壞人就不是這三個人,而是這些司法人員。什麼,竟然是由壞人來掌管我們的司法,這個結果太驚悚了,所以社會絕不接受這樣的結果。
所以如果僅從好人和壞人的對立來看待蘇案,那就永遠也無法理解其中的矛盾。
民國85年,高等法院為了蘇案,召開了史無前例的說明會,王振興法官說:
「這個案子從去年的二月,到現在沒有執行,在我們司法史上,是一個前所未有的成例。
這一個成例所產生的弊端,是什麼,這個有關人員有關單位應該加以思考。
為什麼,因為這個案子不執行,通通相類的案子你就無法執行,對不對呢,我想是對的。
因為我們要曉得,這個判決確定之後,最重要的是本案要發生執行,執行的力量,就是說案子確定以後,要加以執行。
我們曉得審判權,是國家統治權的具體的體現,你這個審判權審判了以後不能具體的執行,那整個的統治權受到動搖」
這段話,一語道破了蘇案的迷思。結構和制度,成為了這些檢察官和法官的遁詞,我是執行公務,我是維護社會制度,我在確保國家機器的運行。就算翻來覆去也只有靠自白起訴和判決,卻寧可採取片段解釋而錯殺一百,也不可放過一個。
個體為了意識型態而存在
更何況,這三個人是罪有應得,「因為他們清清楚楚的自白了犯罪經過」。不殺這三個人,要怎麼向社會交代。於是,同樣的一份自白,在形式主義的思考下,就成為向社會交代的利器。從這種角度思考,也就不難理解,檢察官在法庭上拿著這份自白,不停的詢問和質疑證人和被告:「自白書寫的清清楚楚,你要怎麼解釋。」
用傅科的話講,「越是體格雄健的軍人,就越是柔順溫馴」,意識型態和科層結構早已將他們規訓的服服貼貼。因此,在這些一心維護社會秩序和國家體制的檢審身上,我們看到了他們處心積慮的履行職責。「社會秩序要靠我維護,國家體制要靠我維持」,所以,越是面對濫訴誤判的指責,這些檢審思考的不是虛心檢討,而是一夫當關的維護道統。所以在蘇案裡,檢察官和法官不是壞人也不是好人,而是在制度裡的模範生。
美國前總統甘迺迪有一句名言:「不要問國家為你做了什麼,要問問你為國家做了什麼。」這是他在面對古巴的豬玀灣事件時,為了喚起美國人凝聚危機意識時所說的話。同樣的,維護道統的檢察官和法官,為了向社會有個交代,為了國家統治權的具體體現,不嚇眾樹威,怎麼顯露對於國家以及司法體系的忠誠。面對粗糙之審判過程所遭到的檢驗和批判,不「雖千萬人吾往矣」,怎麼展現力排眾議、「擇訕固執」的使命感。
李昌鈺博士返台作證時,在一場刑事鑑識科學的演講中,提醒辦案人員不要心存bias。的確,要穿透重重疊疊的科層規訓和牢不可破的意識型態,最難做到的就是這種實事求是的態度。不過諷刺的是,自古以來高掛在衙門裡的「明鏡高懸」,卻從未走出充滿意識型態的封建餘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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