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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12-06 07:49:57| 人氣9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民眾的法律感情與基本人權孰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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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李大律師在中晚「人權與宣誓地點孰重?」的高見,法務部真的是太不尊重「基本人權」,手段也真是太惡劣了!

李大律師,就事論事,您說的句句是實言,「程序正義」也很重要,本人完全接受,可是就一般社會通念(不是顏清標的支持者)來說,法務部的作法,卻是阻止一個A我們納稅人的錢(甚至A媽祖婆的錢?)去喝花酒而獲判重刑的人,重獲立院保護傘的唯一方法,這是在「玩弄法律技巧」嗎?到底我們的「社會正義」如何才能申張?我們的「包青天」與「蝙蝠俠」到底在那裡?請您為我指點迷津。

就如您所說「民主選舉當然應該尊重選民的抉擇」,可是這就是最踐踏民主,最傷害民眾對民主信心最典型的案例,如果任何阿貓阿狗都能當選,我們要這種民主作什麼?當獲知連一個因貪污被羈押在看守所的被告,不用出去掃街拜票也可以高票當選時,相信有良知的民眾都會搖頭歎息,也會使一些具專業能力且形象良好卻高票落選的人扼腕捶胸,這當然是選舉制度不合理的餘孽,但請不要讓後續的發展,使台灣的民眾對我們的民主失去信心。

我想如果人民可以為這件事「公投」,您就會了解法務部是不是在「玩弄法律技巧」?我們的大法官又該怎麼做才能照顧到社會大眾的法律感情?律師是在野的法曹,是對枉法裁判的最後安全瓣,對台灣民主法治的發展的貢獻有目共睹,衷心盼望李大律師的說法是紛紛擾擾的世界中的「暮鼓晨鐘」,而不是對台灣民主發展的「二度傷害」。

後記:一位在我先前文章留言的朋友,給予這篇文章留下非常寶貴的意見,請容我將其放於本文之後以為補充,謝謝!

那篇文章,是實話,也是〝技術性〞的謊話。

以「人權大義」,去反襯「個案」的人權被剝萷,是偏頗的。是玩弄文字的。提也沒提社會公義、社會成本跟「個案」人權之間的事證比對。及比例原則之下的取捨。

文末還激了大法官幾句。大法官要真依此把人給放了,才真是頭腦不清楚。

這個個案裏的「無辜第三者」,可不只是一個人、或一小群人,是整個社會吶!

顧著勿枉,也不可輕於勿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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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12.05  中時晚報
人權與宣誓地點孰重?

李念祖

羈押在看守所中的被告當選為立法委員,可不可以宣誓就職?該在何處宣誓就職?

長期以來,有個被忽略的基本人權問題:在監囚犯可否行使投票權?未遭法院宣告褫奪公權的囚犯該有此問;已遭法院宣告定期褫奪公權之囚犯,因刑法規定應自徒刑執行完畢時起算褫奪公權,也該同此一問。刑法是否假設監獄中的囚徒當然不能行使參政權?但是有期徒刑只是限制自由,褫奪公權才在限制參政權。監獄囚犯為何不能在監投票?法律沒有交代。

長期以來,也還有個被忽略的基本人權問題:看守所中在押被告與在監的囚犯並不一樣。羈押在看守所的被告不是在監的囚犯,他們尚未判決有罪確定。看守所中懸掛「回頭是岸」一類的標語,只能證明法治觀念的欠缺。看守所中被告自由受限,卻未褫奪公權;但他們卻從未在看守所中投過票,是人權保障的盲點。現在看守所中的被告當選立委,恰已證明未被褫奪公權,才可競選公職,既可競選,當選後卻不容許宣誓就職,是否捨本逐末?是否技術性的陷阱?這和聲請保外就醫以便宣誓的技術性手段是否一樣:玩弄法律技巧,而忽略了原則問題?

為何斷言大法官不會進入看守所讓在押被告宣誓就職立委?民主選舉當然應該尊重選民的抉擇,不能說當選者是好人壞人而有不同。如果以為大法官分不清基本人權與宣誓地點哪個才是優先考慮,也未免太小覷大法官的人權意識了!(本文作者為東吳法律研究所教授)

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newscontent/newscontent/0,1058,132001120500850+130514+20011205+N90c0520,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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