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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5 10:04:06| 人氣6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20) 違反信賴保護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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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違反信賴保護原則

                                    108.2.15葉長明

   依照釋字第525號解釋:「信賴保護原則攸關憲法上人民權利之保障,公權力行使涉及人民信賴利益而有保護之必要者,不限於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或廢止,即行政法規之廢止或變更亦有其適用。行政法規公布施行後,制定或發布法規之機關依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或廢止時,應兼顧規範對象信賴利益之保護。除法規預先定有施行期間或因情事變遷而停止適用,不生信賴保護問題外,其因公益之必要廢止法規或修改內容致人民客觀上具體表現其因信賴而生之實體法上利益受損害,應採取合理之補救措施,或訂定過渡期間之條款,俾減輕損害,方符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玆參照德國聯邦公務員退休法(採行恩給制)修正第69e條案例,該修正條文自2002.1.1公布生效,規定資深公務員所得替代率上限自原來75%,經過一年後於2003.1.1開始調降為74.59%,嗣後共經過八年八次調降至71.75%為止,總共調降3.25%。資淺公務員所得替代率上限自原來62.35%,經過一年後於2003.1.1開始調降為62.01%,嗣後共經過八年八次調降至59.65%為止,總共調降2.70%,這種做法符合信賴保護原則訂定過渡期間之條款,俾減輕損害之意旨。

   對照我國公教退撫新制業已改採基金制,新法37,38兩條規定,任職滿35年之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原定95%,自107.7.1生效日立即調降為75%,產生跳崖式損害。再用附表方式推翻本條文明定按照每年給付率計算的所得替代率上限75%,自109.1.1起每年遞減1.5%,分10年到118.1.1調降至60%為止,調降幅度達35%。任職滿25年之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原定75%,自107.7.1生效日立即調降為60%,產生跳崖式損害。再用附表方式推翻本條文明定按照每年給付率計算的所得替代率上限60%,自109.1.1起每年遞減1.5%,分10年到118.1.1調降至45%為止,調降幅度達30%。新法全盤否定退撫新制施行前後的兩種法定退休給與權益,包括削減舊制年資一次退休金優存與終結月退公保養老給付優存,變更原來退休金基數內涵之計算基礎及每年給付率標準,刪除舊制年資各項補償金加給,調降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例如舊制30年資所得替代率上限90%,新制35年資所得替代率上限70%,新法35年資所得替代率上限降為60%),這是完全顛覆訂定過渡期間條款的法理意旨與做法,促使35年資與25年資分別總共調降幅度高達35%30%,相較德國聯邦公務員退休法修正第69e替代率上限的降幅3.25%2.70%,高出10.8倍與11.1倍。蔡政府制定新法乃係引用商業壽險的精算方法,採用失真的假設前提,推估產生偏高不實的潛藏負債,進而延伸變成若干年後退撫基金就會破產的假議題,作為調高費率與降低給付的理由。並且將退撫基金部分提存準備制當作個人帳戶儲金制,要求做到足額提存準備制的主張。事實上,蔡政府既無面臨財政破產情事,以致無法履行支付能力之理由;亦未遵守信賴保護原則應採取合理之補救措施,或訂定過渡期間之條款,俾減輕損害,以符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並且缺少比例原則應具備的改革目的正當性與手段適當性,暴露主政者們學法律而踐踏法理與學社會學而罔顧社會現實的失德失智失能,應驗易經所言:「德薄而位尊、知小而謀大、力小而任重、鮮不及矣。」新法施行後已有退休公務人員向保訓會提起復審案,近十萬件均遭復審駁回,其理由皆以有關新法本身是否合憲問題,尚非該會所得審究。最近國民黨執政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決定為新法違憲與窒礙難行聯合提起聲請釋憲,倘若將來未能獲得公正的司法裁判與救濟,恐將重蹈公務人員退休法曾於100年初遭遇地方政府全面抵制執行的覆轍。

 

台長: 宜青居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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