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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5 09:27:38| 人氣8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14)違反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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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違反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

                                  108.1.14葉長明

   新法施行必須接受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檢驗。依照司法院長許宗力解釋比例原則有四個層次要件:()目的正當性:指所欲達成目的應有合理正當性的依據。()手段適當性:指採取的手段應有助於目的的達成,禁止使用完全無益的手段。()手段必要性:指有多種可以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採取對人民損害最小者,禁止選擇損害較大者的手段。()限制妥當性:指採取的手段所造成的損害不得大於所欲達成的目的之利益。經查蔡政府推動軍公教退撫改革,不但沒有急迫公共利益需要也不存在改革目的正當性。其所採取多繳少領的做法,根本違反建立退休制度的意義與目的,無異強迫軍公教繳費愈多愈好、領錢愈少愈好,要求更多更大的犧牲奉獻,倒真像是無良僱主強迫員工減薪或詐財的騙局,這種吸血式並非共濟式的壽險保單,怎能通過比例原則的檢驗。銓敘部答辯書指稱退撫新制正面臨人口結構高齡化,退撫基金長期不足額提撥,導致政府財政負擔與退撫基金支出壓力激增,因此新法改革具有目的正當性與手段適當性。這是混水摸魚、違約背信的詭辯,因為人口結構高齡化是全球性社會發展趨勢,而退休制度建立的意義與目的就是要照顧退休老人的生活無虞匱乏,顯見退撫改革並不具有目的正當性。至於退撫基金長期不足額提撥,更不能當作退撫改革理由與手段適當性,其道理已於第一節詳細說明。  

   違反平等原則部分,依照釋字第605號解釋:「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並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基於憲法之價值體系及立法目的,自得斟酌規範事物性質之差異而為合理之區別對待。」另依照釋字第764號解釋:「按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為憲法平等原則之基本意涵。是如對相同事物為差別待遇而無正當理由,或對於不同事物未為合理之差別待遇,均屬違反平等原則。法規範是否符合平等原則之要求,其判斷應取決於該法規範所以為差別待遇之目的是否合憲,其所採取之分類與規範目的之達成之間,是否存有一定程度的關聯性,以及該關聯性應及於何種程度而定。」新法第37,38兩條規定退休金每年給付率分別為3%1.5%0.5%,高低相差2倍至6倍,對照所繳納退撫基金卻完全相同,顯示權利義務對等關係嚴重失衡。亦未考量新制舊制不同年資因而有不同繳納退撫基金負擔,卻一律適用相同的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玆舉甲乙兩位退休人員為例,假設他們退休時俸點相同,甲君新舊制年資分別為5年及30年;乙君新舊制年資分別為23年及12年,依照新法107.7.1施行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及每月退所得金額相同,但是乙君所提撥退撫基金等於甲君提撥退撫基金的4.6倍,而且甲君還能永遠享受嗣後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金額內含的公保優存18%利息所得,這是非常嚴重的制度設計錯誤,明顯違反法秩序安定性原則、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

 

 

 

台長: 宜青居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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