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時報:http://www.twtimes.com.tw/index.php?page=news&nid=298901
廉政署為鼓勵民眾協助揪出貪官污吏,決定修正「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將以往一審判決有罪才能領取檢舉獎金的規定,改為案件只要起訴就發出部分獎金,最高可領走兩百萬元;另現行規定,舉發的貪瀆案,若檢方職權不起訴或緩起訴,檢舉人都無獎金可領,等同「做白工」,但廉政署認為這些人仍屬有罪,修正後仍會依案件別不同,核發最高二十萬元的檢舉獎金。這樣的修正案筆者有幾項疑問:
第一:起訴就可以領五分之一獎金,最後如果法院判決無罪,已領走的獎金是否要退回?是否需另退獎金利息?檢舉人是否要負刑責?就算定罪,所有的檢舉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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