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h購物| | PChome| 登入
2005-06-02 10:12:40| 人氣1,54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台灣接單境外出口,不得申請退稅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0 訂閱站台


三角或多角貿易應該怎麼作賬?現在確定了!
整理如下:需要的人要多注意...

========================================================================
台灣接單境外出口,不得申請退稅(08:56:16 時報)

【時報-各報要聞】財政部為維護稅收,最近再度出招,規定從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凡屬在台灣接單,但貨物於境外直接出口的三角貿易形態,只要企業須負擔產品瑕疵責任,則這屬於買賣行為,因貨物均未在我國進出,不屬於我國營業稅課稅範圍,相關的銷售額不得適用零稅率,也就是說,台商未來不能再拿這種境外銷售額要求退還國內其他產品銷售應課的營業稅。

致遠會計師事務所許琪昌會計師指出,財政部這項政策,對於台商將產生相當大的衝擊,估計對外投資台商因此無法申請的退稅金額約在數十億元


相關解釋令如下:
========================================================================

一、財政部九十三年九月三日台財稅字第○九三○四五二五二七號,營業人從事三角貿易應如何課徵營業稅之補充規定:
(一)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向第三國供應商進口(不經通關程序)貨物,即行辦理轉運國外客戶之交易型態,如該營業人不負擔貨物之瑕疪擔保責任,核屬「居間」法律行為者,應依本部七十七年八月十八日台財稅第七七○五七二五八四號函規定辦理;如該營業人負擔貨物之瑕疪擔保責任,核屬「買賣」法律行為者,應依本部賦稅署八十八年八月五日台稅二發第八八一九三三四二一號函規定辦理。
(二)本部七十九年六月三十日台財稅第七九○六四七四九一號函說明三,有關「乙公司與丁公司合作從事轉口貿易之情形,乙公司既以收取國外客戶開立之信用狀為保證,洽由辦理外匯銀行轉開國內信用狀予丁公司,其貨物並以丁公司名義進口(不經通關程序),即行辦理轉運國外客戶,乙公司可依前項本部台財稅第七五五五六○三號函之規定辦理;至丁公司部分,可憑海關簽署之輸出許可證上所載之出口金額,依營業稅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適用零稅率」之規定,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停止適用。

二、財政部七十七年八月十八日台財稅第七七○五七二五八四號函:
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向第三國供應商進口貨物,辦理轉運與國外客戶之三角貿易,該營業人得按收付信用狀之差額,視為佣金或手續費收入列帳及開立統一發票,並依照修正營業稅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適用零稅率。說明:二、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收取該國外客戶開來信用狀,洽由辦理外匯銀行另行開立信用狀,向第三國供應商進口(不經通關程序)貨物,即行辦理轉運國外客戶者,該營業人得依主旨規定辦理。至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部分,准由該營業人檢附進、出口結匯證實書及國內外信用狀影本,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核定適用零稅率。(註:現行外銷貨物得免開立統一發票)

三、財政部八十八年八月五日台財稅第八八一九三三四二一號函:
貴公司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以自己之名義向第三國供應商購貨,並由第三國供應商將貨物逕運國外客戶或雖經我國但不經通關程序即轉運國外客戶之貿易型態,如經由貴公司與國外客戶及另與一家或數家第三國供應商分別簽訂獨立買賣合約,且其貨款係按進銷貨全額匯出及匯入者,則其列帳方式得按進銷貨處理。說明:二、前揭貿易型態,因銷售之貨物,其起運地非在中華民國境內,且第三國供應商交付之貨物,亦未進入中華民國境內,尚非屬營業稅法所稱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進口貨物,故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四、財政部七十九年六月三十日台財稅第七九○六四七四九一號函:
甲公司接獲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向國內廠商丙公司訂貨,丙公司復轉向第三國供應商訂貨,並委由第三國供應商直接對首開國外客戶交貨之情形,該甲公司可依本部七十五年七月二十九日台財稅第七五五五六○三號函規定,按收付信用狀之差額,視為佣金或手續費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列帳,並依營業稅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適用零稅率。至丙公司部分,應以收取甲公司之貨款與支付第三國供應商貨款之差額,為佣金收入,並至遲應於收到第三國供應商出貨單據(如提貨單等)之日起三日內開立統一發票,其與甲公司及向第三國供應商訂貨之有關文件,應妥慎保存,以供稽徵機關查核。三、乙公司與丁公司合作從事轉口貿易之情形,乙公司既以收取國外客戶開立之信用狀為保證,洽由辦理外匯銀行轉開國內信用狀予丁公司,其貨物並以丁公司名義進口(不經通關程序),即行辦理轉運國外客戶,乙公司可依前項本部台財稅第七五五五六○三號函之規定辦理;至丁公司部分,可憑海關簽署之輸出許可證上所載之出口金額,依營業稅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適用零稅率。

五、財政部七十五年七月二十九日台財稅第七五五五六○三號函、財政部七十七年九月十七日台財稅第七七○六六一四二○號函:
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收取該國外客戶開立信用狀為保證,洽由辦理外匯銀行另行開立信用狀,而由第三國供應商直接對首開國外客戶交貨者,該營業人得按收付信用狀之差額,視為佣金或手續費收入列帳後開立統一發票,並依照營業稅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適用零稅率。


台長: cyc
人氣(1,543) | 回應(0)| 推薦 (0)| 收藏 (0)| 轉寄
全站分類: 財經企管(投資、理財、保險、經濟、企管、人資)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 請輸入識別碼:
請輸入圖片中算式的結果(可能為0) 
(有*為必填)
TOP
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