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夾縫中的民間社會(善意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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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1.17  中國時報
夾縫中的民間社會
邱毓斌


最近,在民親合作氛圍下,執政黨列為立院優先審議的工會法以及勞資爭議處理法即將通過,但是其中若干條文仍有待商榷。我們擔心,在朝野結盟的過程中,貪求立法績效,把這兩個攸關勞資關係合理性的法案倉卒通過,民間社會中的自主勞工力量也將受到打擊。

相較過往,這次行政院版本確有較為進步之處,比如說放寬工會聯合組織的規定、維持基層工會單一化等等規定。不過,仍然存在幾處極為關鍵的爭議:「縮限工會會務假」、「公共事業罷工的三十日冷卻期」與「教師與公務人員不得組織工會」三項。筆者認為,這三項的規定將會危及目前仍然衰微的自主勞工力量,更重要地,這會傷害一個自主活躍的公民社會。

首先,面對雇主管理權,個別勞工很難有發聲空間,這是工會之所以存在的原因,也是為什麼勞工團結權會明訂於國際勞工公約之中。然而,有了工會不見得有用,得看這個工會能不能發揮作用,如果工會幹部是老闆指定,或者,你所選出的工會代表無能幫你解決事情,那工會只剩下過年發發紀念品的功能。在工會運動仍屬萌芽期的台灣,我們很難期待選出的工會代表能夠在團體協商中爭取到辦理會務的空間,所以,我們需要在法律中明訂規範。

第二項議題則牽涉到公營事業的改革。一般認為,公營事業的改革就唯有私有化一途。然而,這個高度共識卻讓我們付出了許多社會代價,諸如財團化(中工、中石化等)以及公共服務品質惡化(如台汽的結束)等。這高度共識讓我們忽略公營事業真正需要的改革內容,也沒有機會來思考公營事業該為社會提供什麼樣的公共服務,也讓我們忽略了當前歐洲對於過去二十年私有化浪潮的反省(以英國為例,超過七成民意希望鐵路再度收歸國有)。公營事業工會是目前台灣社會中少數挑戰這項政策的社會行動者,一旦加上「罷工三十日冷卻期」,我們幾乎可以確定,因為虎牙被拔掉,威脅不再。

或許有人說,公共事業怎可罷工來危及大眾福祉?這預設了一個前提:社會大眾與公共事業員工必然是對立的。就國際比較勞工研究的角度,這遠非事實。舉個我們會認為很極端例子:英國的消防隊工會於兩年前進行罷工,就獲得了六成的民眾支持。政府不用去假設民眾沒有自行判斷的能力,如果公共事業工會與社會的對話無法獲得民眾支持,那罷工斷難成功。

勞委會拿美國設有公共事業罷工六十日冷卻期來當作立法理由,這是大有問題的。美國於雷根時代的立法,是為了幫大資本來打壓工會(美國公共事業多為私營而非公營),而環顧歐洲卻少見這樣的立法限制,因為歐洲社會認為這是一個社會對話機制的確保。如果民眾認為工會訴求可以有效提升公共服務品質,那這類罷工並非破壞性的,反而能督促政府提升公共服務效能;反之,沒有能夠說服民眾,那這類的罷工通常不會成功。

這其實也是第三項的焦點所在:究竟教師算不算勞工?能不能罷工?首先,教師是受雇者,當然受國際勞工公約的保障。過去威權的統治取消了教師組織工會的權利,現在正是回歸基本人權的時候。台灣是目前東亞唯一僅存禁止教師組織工會的國家,這對於我們的國際人權指標是一大傷害。至於許多人擔心教師罷工造成學生權益受損,個人的研究經驗指出,沒有任何受雇者想要罷工,因為罷工就沒有收入,非得到了忍無可忍的地步才會有罷工行為出現;如果一個教師對於勞動條件或學校政策已經忍無可忍了,說實話,我們也最好不要把小孩送到學校去。這背後其實隱含了與公共事業罷工相同的道理,如果教師工會沒有正當理由說服社會大眾,罷工只有失敗一途。

在資本全球化浪潮下,台灣很少有對其進行反省的聲音,過去十幾年來,公營事業工會扮演了一個重要的角色;而持續十年的教育改革,更是全國民眾關心的焦點,教師的角色更是關鍵。一味地想要壓制這些不一樣的聲音,不僅是執政者的怠惰,更是全體社會的損失。

(作者為英國艾賽克斯大學社會系博士候選人,曾任全國產業總工會副秘書長)

台長: w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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