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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4-06 15:18:00| 人氣1,33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考試院訴願決定委員會於98年8月17日針對警察特考三等考試的訴願問題作出訴願決定之後續問題及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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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訴願決定委員會於98年8月17日針對警察特考三等考試的訴願問題作出訴願決定之後續問題及發展。990406再補充說明。


九十九年四月警政署最新消息,包含九十六年的十八個訴願案的考生,警政署同意自九十八年起(當然含九十九年),警察三等特考錄取人員將於警大受訓,受訓完後並分派巡官~

考試院訴願決定委員會於98年8月17日針對警察特考三等考試的訴願問題作出訴願決定之後續問題及發展

據聞考試院訴願決定委員會已於98年8月17日針對警察特考三等考試的訴願問題作出訴願決定,內容除了撤銷原處分之外,並「要求內政部(警政署)應於2個月之內安排訴願人等18人至警察大學接受4個月以上的訓練」,由於此次的訴願決定內容與以往不同,已從「撤另處」轉變為「撤逕處」,內政部(警政署)已無法坐視不管,影響甚為鉅大。對於此一衝擊,警察考試達人朱源葆警官認為,本案後續會有以下的問題與發展:

一、首先是政治效應問題,我們都知道,警察特考錄取人員訓練的主管機關是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內政部(警政署)僅為委訓機關,因此對於警察特考訓練的訴願問題,考試院應該直接節制下級機關保訓會,而非內政部,而內政部因非隸屬於考試院,基於分權原則,考試院也不宜直接節制內政部,但本案之訴願決定,考試院卻直接變更內政部的行政處分,並「直接要求」內政部依據訴願決定內容執行,顯然把內政部當成直接下級機關,作法上值得爭議。一般比較妥適的作法,應該是透過行政院與考試院的高層協商,再由行政院決定是否要求內政部執行。本案在訴願決定時,顯然沒有考慮到五權憲法上的這個問題。

二、其次是訴願救濟的問題,我們都知道,在訴願機制上,訴願人如果敗訴,依法都可以提出行政訴訟,藉由行政法院的司法審查,以周全保障權益。本案照理說考試院是在宣告保訓會敗訴,但其結果卻是宣告內政部(警政署)敗訴,由於內政部(警政署)是委訓機關,委訓機關所作的行政處分,如同保訓會授權,基於下級機關的作為受到上級機關的節制,遇到問題不會向上級機關提出爭訟的道理,因此內政部(警政署)對本案也沒有機會提出行政訴訟,簡直是啞巴吃黃蓮,有苦說不出,這也透露出訴願法上的盲點,有待修補。

三、另外在本案的影響上,有以下三件事值得觀察:

(一)本案首先衝擊的是警察大學大學部的存廢問題,因為內政部(警政署)如果接受考試院的訴願決定,安排非警大生通過警察特考三等考試者警察大學接受4個月以上的訓練,警察人員未來的用人機制,就會從現行的「招、訓、考、用」轉變成「考、訓、用」,警察大學大學部的存廢,立即引發關注,因為這除了涉及職缺排擠的問題外,也涉及警察進用管道的政策問題。基本上,上級機關從訓練成本上進行考量,整體而言對警察大學是十分不利的。

(二)其次,內政部(警政署)如果接受考試院的訴願決定,安排非警大生通過警察特考三等考試者警察大學接受4個月以上的訓練,以本訴願案訴願人18人及94年以後錄取的共約有110人,將可能優先安排,但94年以前約11,500人已經完成訓練者,由於是參加相同的三等考試,不能有任官上的差別待遇,內政部(警政署)顯然也不能坐視,到最後,警察大學二技班、警佐班,可能也都沒有招生名額了,而且警察機關也沒有那麼多巡官職缺,那警察大學還需要存在嗎?是不是就直接比照日本改為警察大學校了。

(三)如果內政部(警政署)對於考試院此次的訴願決定仍然置之不理,最大的衝擊當然是今(98)年的警察特考錄取人員訓練計畫一定無法實施,因為保訓會一定會要求內政部(警政署)執行考試院的決議,否則不會核定今年的訓練計畫,今年的訓練計畫如果不核定,今年所有錄取的人都無法實施訓練,也全部都無法銓任審,影響將十分鉅大。至於99年以後的訓練計畫那就更不用講了,如果沒有規劃安排錄取人員至警察大學接受4個月以上的訓練,訓練計畫大概擬也不用擬了,因為保訓會根本不會核的。

四、未來本案的發展,大概會有下列三種方向:

(一)內政部(警政署)接受訴願決定內容,勉力安排所有非警大生通過警察特考三等考試者警察大學接受4個月以上的訓練,但這個決策對實務面衝擊太大,對教育及用人政策都有深度影響,警政署、警察大學可能都認為依法無據而無法接受,但在考試院掌握警察特考的權限之下,內政部卻也找不到好的方法因應,只能以拖待變,其結果只會深化問題的處理難度。

(二)依據訴願決定,順勢修改警察教育條例,增訂警察特考三等訓練的法源,以鋸箭法的方式明訂警察特考的補訓年度,只追溯到94年,94年以前的,只能以訓練完成而無請求權為由不予辦理,讓衝擊降到最低,如此尚可以維持警察大學的基本教育制度,內政部(警政署)長期的困擾也可以利用法律化解,至於未來要怎麼因應警察特考的策略,或是大量提高警察官巡官職務的職缺,可以再另闢戰場研討。

(三)內政部(警政署)如不接受考試院訴願決定的內容,並建議保訓會自行收回警察特考的訓練權,這種建議擺明是以最高法院94年的判決作基礎,將訓練權與任用權分開處理,因為警察大學及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的學生不論在那裏訓練,因為所有學生有警校畢業證書,依據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10條規定,都一定可以任警察官,但一般生如果不在官專二校訓練,未來只能以簡薦委任用,不過這種建議屬於短多長空,因為「相同的考試,卻有不同的任官」的差別待遇問題,過於明顯,遲早會引爆公平原則的另外爭訟,因為抗議的都是自己人,內政部(警政署)傷的將會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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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九十九年四月警政署最新消息,包含九十六年的十八個訴願案的考生,自九十八年起(當然含九十九年),警察三等特考錄取人員將於警大受訓,受完後並分派巡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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